溫州市青年發展促進條例
溫州市青年發展促進條例
浙江省溫州市人大常委會
溫州市青年發展促進條例
溫州市青年發展促進條例
(2024年12月25日溫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2025年3月28日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素質提升
第三章 職業發展
第四章 社會生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優化青年成長環境,服務青年發展需求,維護青年發展權益,促進青年全面發展,發揮青年在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中的積極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青年發展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青年發展促進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青年為本、全面統籌、改革創新、分類指導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青年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計劃以及城市發展戰略,完善有利于青年發展的相關公共服務,推動形成多元化籌集和投入的青年發展經費保障機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做好本轄區青年發展促進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加強青年發展工作的部門協同,協調處理相關重大問題,具體協調、督促工作由本級共產主義青年團委員會承擔。
發展改革、教育、科學技術、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文化廣電旅游、衛生健康、體育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青年發展促進相關工作。
工會、婦女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歸國華僑聯合會、行業協會、商會等組織應當發揮自身優勢,做好相關領域青年發展各項工作。
第六條 市級共產主義青年團委員會應當會同市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托一體化智能化公共數據平臺,運用數字化手段創新青年發展工作方式方法和服務應用場景,推進青年發展相關數據歸集、共享和利用,為青年及時精準推送政策信息,推動惠青政策兌現及時、政務服務便捷、訴求辦理高效,實現多跨協同、綜合集成,提高服務青年發展的質量和效率。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促進青年發展的宣傳工作,普及關心青年就是關心未來的理念。
報刊、廣播、電視、網站、新媒體等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促進青年發展公益宣傳,積極營造開放包容和全社會共同關心、支持青年發展的良好氛圍。
第二章 素質提升
第八條 共產主義青年團委員會和有關單位應當立足青年發展需求、個性特征創新方式方法,通過理論宣講、社會實踐等多種形式加強理想信念教育,在青年中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導青年傳承紅色基因,發揚溫州人精神,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加強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建設。
第九條 鼓勵和支持青年樂于學習、勤于學習、善于學習,樹立終身學習理念,提高終身學習能力,養成終身學習習慣。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拓展終身學習公共服務平臺,建立完善終身學習激勵機制,強化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繼續教育與社會培訓服務功能,培育多元辦學主體,為青年提供渠道暢通、方式靈活、資源豐富、學習便利的終身學習環境。
鼓勵和支持青年根據個性化的學習和發展需要,依托青年夜校、興趣小組、青年社團、城市書房等載體,自主參加政策理論、法律常識、科學知識、技術技藝、文化藝術、職業發展、社會融入等課程學習。
第十條 鼓勵青年提高職業技能和就業創業能力。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現代職業教育體系建設要求支持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對接本地產業發展以及用工需求,優化學科專業設置,深化產教融合、校企合作。
第十一條 共產主義青年團委員會和有關單位應當加強網絡輿情分析和引導,在青年群體中廣泛開展網絡素養教育,引導青年科學、依法、文明、理性用網。
第十二條 倡導青年樹立和踐行對自己健康負責的健康管理理念,主動學習健康和健身知識,提高健康素養,積極參加健身活動,養成終身運動習慣。
市、縣(市、區)體育行政部門和有關建設單位在編制和實施全民健身設施布局專項規劃時,可以在青年工作、生活以及休閑娛樂活動較集中的區域,適當增加適應青年特點的全民健身設施和場所,方便青年開展健身運動。
鼓勵和支持體育社會組織為青年開展健身活動提供指導和服務。
鼓勵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舉辦青年群體性健身活動,動員和引導青年參與體育賽事、健身活動。
第十三條 倡導青年樹立自助互助求助意識,學會理性面對挫折和困難,提升心理調適能力,養成積極樂觀、健康向上的心理品質。
教育、衛生健康等部門以及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應當健全青年心理健康教育、監測預警、咨詢服務、干預處置等心理健康工作體系,依托專業力量完善心理健康服務,優化青年心理援助載體建設,向青年提供心理咨詢服務,幫助青年掌握心理健康知識和技能,緩解青年在學業、職業、生活和情感等方面壓力。
鼓勵和引導心理健康服務人員和社會工作者為青年學生、新就業和待就業青年等重點青年群體提供專業服務。
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加強青年心理健康相關學科建設和科學研究,加快培養心理健康專業人才,推動研究成果應用轉化。
學校、用人單位、家庭應當引導出現行為偏差、心理障礙的青年學生和青年職工及時接受心理健康服務,對其給予關愛和幫扶。
第三章 職業發展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并組織實施青年群體就業創業激勵政策,推進產業創新,加快優勢產業轉型升級,推進現代化產業體系建設,擴大就業規模,優化就業結構,吸納青年就業。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落實鄉村振興戰略,鼓勵和支持青年利用當地特色、優勢資源,引進新業態、新模式、新技術,發展智慧農業、農產品加工、鄉村旅游、數字鄉村等,促進創業帶動就業。
第十五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創新就業服務管理機制,合理布局基層就業服務站點,設立基層就業綜合服務平臺,提升青年就業服務質量。
基層就業綜合服務平臺應當為青年提供求職招聘、零工服務、政策咨詢、職業指導、創業扶持、技能培訓、就業援助、勞動維權等服務,并為企業間共享用工提供信息對接服務,促進人力資源市場供需信息匹配。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補貼等方式,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開發具有針對性、高質量的實習、見習崗位,廣泛吸納符合條件的青年開展實習、見習活動,定期跟蹤,引導其就業創業。
第十六條 發展改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交通運輸、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工會等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大對新就業形態青年的支持力度,強化新就業形態青年服務工作協同,清理取消對新就業形態的不合理限制。
通過創新職業培訓方式、引導參加社會保險、優化政策咨詢服務、完善城鄉綜合服務網點等措施,為新就業形態青年提供保障和服務。
鼓勵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利用本單位現有條件為新就業形態青年提供便利。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健全完善青年創業服務體系,建立創業信息發布、政策咨詢、流程辦理、孵化服務等全過程服務機制。
支持舉辦青年創新創業賽事,為青年創新創業成果轉化提供對接渠道、推廣應用等服務,加強跟蹤支持,推動優秀項目落地發展。
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融資擔保機構根據青年創業需求,探索開發適配性強、實效性好的青年特色金融產品,為符合條件的青年創業項目提供優質便利的金融服務;政府產業基金應當加大對青年創業實體支持力度,吸引帶動社會資本扶持青年創業。
第十八條 發展改革、科學技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以及共產主義青年團委員會應當加強和支持創新創業園區、科技企業孵化器等創業創新載體建設。
政府投資建設的創業創新載體應當提供公共技術、信息查詢、檢驗檢測、財稅會計、法律政策咨詢、教育培訓、管理咨詢、市場和產業資源對接、投融資對接等服務,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安排一定比例的場地免費向青年提供并落實優惠政策。
鼓勵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投融資機構、科研機構、行業領軍企業等單位建設專業孵化載體,為青年初創企業提供創業服務或者低成本的生產經營場所。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拓寬青年引才渠道,建立健全返鄉入鄉青年、歸僑青年、海歸青年等青年群體的吸引集聚和聯系服務機制;加強青年引進人才培養,支持符合條件的青年人才參與重大政策咨詢、重大項目論證、重大科技項目、重點工程建設。本市人才計劃應當安排一定比例名額,用于支持青年人才培養。
鼓勵用人單位發揮人才培養主體作用,建立梯次人才培養制度,科學制定與實施職工教育培訓計劃,優先選拔、任用優秀青年職工,促進青年人才持續成長。
發揮新生代企業家聯誼會、僑界青年委員會、青年企業家協會、青年創新創業促進會等青年組織橋梁紐帶作用,加大新生代企業家系統性教育培養力度,促進溫商事業新老交接和有序傳承。
第四章 社會生活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制定生育、養育、教育、養老等支持政策,因地制宜建立、完善成本合理分擔機制,減輕青年贍養長輩、生養子女負擔。
第二十一條 民政、衛生健康以及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為適齡青年婚戀提供公益性服務和指導,建設誠信度高、公益性強的青年交友信息平臺并拓展實體服務陣地,培育新型婚育文化,倡導文明節儉的婚事新風尚,引導青年樹立正確的婚戀觀、生育觀、家庭觀。
鼓勵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為青年組織健康向上的集體交友、集體婚禮等活動。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青年住房保障和服務工作體系,發揮市場機制和政府保障作用,采取保障性租賃住房、租房補貼、人才住房等方式,合理兼顧長期居住、短期租住等不同需求。
推動構建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和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按照供需匹配、職住平衡的原則,采取新建、改建、配建、購買、長租等方式,擴大保障性租賃住房供給。
在交通便利、青年集聚、方便求職的區域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利用經濟型酒店、閑置社會房源等設立青年驛站、人才驛站等,為在本市求職、就業青年提供免費或者低收費的短期住宿保障。
在青年工作、生活集聚的區域合理規劃、建設中小戶型為主的居住小區、青年公寓。鼓勵和支持用人單位根據需要依法建設職工宿舍。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優質均衡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務體系,保障非戶籍常住青年隨遷子女享受公平、便利、優質的教育服務。
幼兒園、義務教育學校應當按照規定,為學生提供課后服務或者托管服務;鼓勵社區、用人單位等拓寬資源渠道,積極有序引進具有資質、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和專業人員等社會力量開展托管服務,緩解青年家長照護子女的壓力。
第二十四條 文化廣電旅游、教育以及共產主義青年團委員會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青年文化建設,鼓勵創作生產激勵青年奮發向上、崇德向善、體現溫州地域特色和人文精神、深受青年喜愛的文化精品;推進城市文化品牌建設,加強青年公共文化服務供給和文化交流,豐富青年文化生活。
第二十五條 青年集聚的創新創業園區、科技企業孵化器等應當根據需要,采取配套建設統一就餐供餐場所、引入餐飲服務等方式,滿足青年職工的就餐需求。鼓勵用人單位開辦職工食堂。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充分考慮青年學習、生活、工作需求,加大公共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優化公共交通網絡,拓展青年交流服務空間,探索建設功能復合、服務完善、宜業宜居的青年社區、青年街區等。
鼓勵將青年特質融入城鄉文化景觀、文化休閑場景、社區文化空間建設,注重差異發展,滿足青年休閑娛樂需求,打造商旅文體融合新型消費空間,培育個性化多樣化品質化消費新場景。
鼓勵和支持青年參與文化街區、體育公園、藝術場館、特色書店、演藝場所等城市公共空間的設計建設和運營管理。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應當建立健全青年參與社會公共事務機制,制定涉及青年權益的公共政策,應當聽取和吸納青年組織、青年代表的意見與建議,提升青年參與社會公共事務意識和能力。
鼓勵青年積極參與基層群眾自治、民主議事、聽證、評議等民主實踐活動,鼓勵優秀青年代表擔任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人民調解員等,并依法履行職責。
第二十八條 共產主義青年團委員會應當加強青年志愿者隊伍建設,大力弘揚志愿精神,在基層治理、助老助殘、環境保護、網絡文明、大型賽會等領域構建青年參與社會治理和社會服務網絡,建設青年志愿服務項目庫,提升青年志愿服務專業化程度。
引導青年志愿服務組織依托志愿服務信息系統,為青年志愿者做好注冊登記、活動發布、服務記錄等指導、服務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發揮世界青年科學家峰會、世界溫州人大會等平臺優勢,依托在外溫州商會、海外僑團等,推動市內外、境內外青年群體互訪交流,拓展青年國際視野。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