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科技創新條例
寧波市科技創新條例
浙江省寧波市人大
寧波市科技創新條例
寧波市科技創新條例
(2025年1月10日寧波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25年3月28日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
第三章 企業科技創新
第四章 科技成果轉化
第五章 科學技術人才
第六章 區域科技創新
第七章 科技創新生態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全面提升自主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應用能力,加快建設高水平創新型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浙江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科技創新及其相關服務和管理活動。
第三條 科技創新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完善政府引導、市場導向、企業為主體、產學研聯動、全社會參與的科技創新體系,構建以基礎和應用研究、成果轉化、人才支撐、科技環境保障為重點的教育科技人才一體推進的全過程創新生態鏈,推動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深度融合,培育和發展新質生產力,引領和促進高質量發展。
第四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科技創新工作的組織和管理,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計劃,建立科技創新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科技創新中的重大事項,并將相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科技創新發展規劃,明確科技創新平臺和基礎設施建設、關鍵核心技術攻關、科學技術人才支撐、科技成果轉化、創新生態優化、新質生產力培育等方面的目標和任務。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技安全制度建設,防范化解科技領域重大風險,提高科技安全治理水平。
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協助做好科技創新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和區(縣、市)科技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科技創新工作的指導協調、服務保障和監督管理,并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實施科技創新發展規劃,制定科技創新年度工作計劃。
市和區(縣、市)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組織開展科技創新重大投資、重大工程等協調督導,研究提出、推動實施產業發展規劃和政策等工作。
市和區(縣、市)教育部門負責指導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培養本市重點產業創新人才,推動學科專業建設、科學研究與產業發展聯動等工作。
市和區(縣、市)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負責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和升級,組織協調新產品、新技術、新裝備、新材料的推廣應用等工作。
市和區(縣、市)人才管理單位統籌協調科技創新人才工作和人才隊伍建設。
財政、國有資產監督管理、人力社保、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投資促進、金融管理等其他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科技創新相關工作。
科學技術協會按照章程做好科學技術普及、學術交流、咨詢服務等科技創新相關工作。
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開展科技創新活動。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市科學技術獎,對在本市科技創新活動中作出重要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鼓勵社會力量在本市依法設立科技創新獎項。
第八條 本市弘揚崇尚科學、尊重人才、誠實守信、開放共享的社會風尚,傳承甬商創業創新精神,營造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社會氛圍。
第二章 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
第九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學技術研究的規劃和部署,強化項目、人才、平臺系統布局,優化發展機制,促進以前沿科學、戰略需求為導向的基礎研究和以關鍵核心技術攻關為主的應用研究融通發展。
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和科學技術人員開展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探索未知的科學問題,發現和開拓新技術的應用途徑,提升原始創新能力。
第十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各類科技創新平臺的建設和發展,在用地用房保障、配套設施建設、財政資金保障、人才培育引進等方面,對在本市設立的下列科技創新平臺開展基礎研究、應用研究給予支持:
(一)國家實驗室、全國重點實驗室、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國家級創新中心、國家臨床醫學研究中心等;
(二)省實驗室和省級、市級重點實驗室、創新中心、臨床醫學研究中心等;
(三)自主建設或者與境內外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共建的其他科技創新平臺。
第十一條 科技創新平臺應當面向國家重大戰略,結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在相關領域開展戰略性、前沿性基礎研究和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推進學科理論和前沿技術突破創新。
科技創新平臺開展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可以自主選題、自行組織實施科研項目、自主使用科研經費。
市和區(縣、市)科技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對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技創新平臺,建立健全建設目標評估、運行績效綜合評價等機制,并將評價結果作為平臺設立、支持、調整、終止的依據。
第十二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戰略需求和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支持數字技術、海洋新材料、工業互聯網等重點領域科技基礎設施建設,參與長三角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共建共享,并爭取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在本市布局。
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等建設或者參與建設科技基礎設施,依托科技基礎設施開展科學研究以及衍生技術的開發和應用。
第十三條 高等學校應當結合本市產業特點和發展需求,優化學科專業布局,建立健全科技發展、國家戰略需求牽引的學科設置調整、學科交叉、專業融合發展機制和人才培養模式,加快基礎學科、優勢特色學科建設,培養具有創新能力的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人才。
市科技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教育、發展和改革等部門,支持高等學校建設或者與企業等合作共建重點實驗室、基礎學科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基礎研究平臺。
第十四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對本市依法設立的科研機構,在建設運營、人才招引、技術研發、成果轉化等方面給予支持。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優化配置本行政區域內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研機構。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研機構應當根據本市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的需求,加強產業關鍵核心技術、共性技術和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
支持科研類事業單位推進管理制度改革。鼓勵和支持多元投資主體合作共建管理制度現代化、運行機制市場化、用人機制靈活化的新型研發機構,通過體制機制創新、政策引領保障等途徑,提升研發水平和產業服務能力。
第十五條 本市設立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等開展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支持科學技術人才培養和科研團隊建設,推動本市重點產業關鍵核心技術和共性技術突破。
市人民政府可以與國家、省自然科學基金聯合出資設立有關區域創新發展基金,區(縣、市)人民政府可以與國家、省、市自然科學基金聯合出資設立基金。
支持企業和其他社會力量通過自行設立或者與自然科學基金聯合設立基金、捐贈等方式資助開展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市產業鏈的核心環節和社會發展的重點難題設立重點研發計劃項目、公益性研究計劃項目,或者與國家、省聯動實施科技項目,組織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等開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取得原創科技成果和自主知識產權,提升產業技術安全支撐能力和社會民生服務水平。
區(縣、市)人民政府可以設立重點研發計劃項目或者與市級相關部門聯合設立聯動科技項目。
第三章 企業科技創新
第十七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傳統產業升級需求,鞏固提升傳統優勢制造產業,推動高端化、智能化、綠色化轉型發展。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現有產業布局,增強新材料、新能源、工業互聯網、人工智能、高端裝備、生物醫藥、現代種業等新興產業發展動能,推動新一代技術與產業融合。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前瞻布局未來產業,加快基礎研究、技術攻關、場景應用、產業鏈構建協同推進。
第十八條 鼓勵企業加大研究開發投入,開展相關產業關鍵核心技術研發,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研發后補助等方式予以支持。
探索實施企業研發準備金制度,對企業投入研發專項儲備資金的,按照規定享受相關政策支持。
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前列支并加計扣除等稅收優惠;企業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儀器、設備可以按照規定享受加速折舊等優惠政策。
第十九條 市和區(縣、市)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科技等主管部門應當支持企業設立重點實驗室、研究院、技術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博士后工作站等研究開發機構。
企業可以采取委托開發、聯合開發、共建經濟實體和產學研戰略聯盟等方式,加強產學研合作,增強自主創新能力。
第二十條 本市國有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促進技術創新的研發投入和收益分配、評價制度,完善激勵約束機制。
市和區(縣、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國有企業研發投入的引導和監督,將研究開發投入、創新人才引育、創新平臺建設等體現創新成效的指標納入國有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范圍,建立健全重要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參與科技創新的評價激勵機制。
第二十一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科技企業創新發展促進和梯次孵化培育機制,推動各類創新要素向科技企業集聚,加大對初創科技企業、科技型中小微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專精特新企業、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等的扶持力度,培育具有核心競爭力的科技領軍企業。
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和其他社會力量興辦孵化器、眾創空間、大學科技園、星創天地等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為科技型創業團隊、初創企業和其他創業者提供創業空間、政策輔導、技術指導、資源對接等服務,培育科技型中小微企業。
第二十二條 市和區(縣、市)科技主管部門應當推動、支持產業鏈主導企業、行業龍頭企業聯合產業鏈上下游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組建創新聯合體,開放聯合體內創新資源和應用場景,開展產業共性技術研發,帶動實現產業鏈關鍵核心技術、設備、產品一體化創新。
鼓勵產業鏈主導企業、行業龍頭企業積極開放創新資源和應用場景,采取研發眾包、構建企業生態圈等方式,推動企業資源互補、技術合作、融通創新,帶動和支持創新型中小微企業成長。
第二十三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在編制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推進城市更新中,應當統籌保障科技創新類產業的用地需求,并完善土地混合利用制度,引導多用途混合布局和空間設施共享。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創新籌集方式,通過配套建設、回購、合作開發等途徑,統籌保障各類科技企業和孵化載體等用房需求。
第二十四條 市和區(縣、市)科技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金融管理、經濟和信息化等部門,為企業提供政策培訓咨詢、研發能力診斷、產學研合作對接等服務,并建立健全企業創新積分、企業研發能力評價等制度。
第二十五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指導、支持科技企業依法到境內外資本市場掛牌上市、開展并購重組、再融資等。
鼓勵企業加強知識產權運用,支持企業以專利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形成的無形資產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
第四章 科技成果轉化
第二十六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以市場為導向的科技成果轉化機制,加強技術市場培育和建設,推動技術市場和知識產權交易平臺融合發展,積極爭取中央企業、國內外知名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在本市建設成果轉化基地,促進新技術、新產品、新服務在本市的轉化應用。
第二十七條 市和區(縣、市)科技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科技成果庫和企業技術需求庫,定期發布、更新科技成果和技術需求清單,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收儲查詢、供需對接、評估評價等服務。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行業協會等應當通過定期開展成果推介會、項目對接會、成果競拍會等途徑,促進科技成果轉化供給與需求的有效對接。
第二十八條 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等建立技術轉移機構或者設立技術轉移專業崗位,開展技術咨詢培訓、信息分析、測試評估、經紀推廣等技術轉移工作。
鼓勵和引導高等學校、科研機構按照先使用后付費方式將科技成果許可給中小微企業使用。
第二十九條 市和區(縣、市)科技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場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培育、引進和發展技術咨詢、技術評估、技術經紀、創業孵化等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機構,完善科技創新服務市場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推動建立與科技創新、產業創新目標和要求相適應的科技成果轉化服務體系。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科技、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等部門,推進新技術、新產品、新服務檢驗檢測認證機構的培育、引進和建設,支持檢驗檢測認證機構成立技術聯盟,建立檢驗檢測認證服務體系,滿足重點科技創新領域檢驗檢測認證需求。
第三十條 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等建設概念驗證中心、工業性試驗、工程化開發、中試驗證等機構,為科技成果轉化提供實驗階段技術驗證、概念驗證、小試場景應用、商業化開發、投產前試驗或者試生產等服務。
市和區(縣、市)科技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在港航物流、交通運輸、生態環境、現代農業、能源利用、衛生健康、文化教育、公共安全等領域向開展成果轉化活動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等提供技術驗證、示范推廣等應用場景服務,支持開展新技術、新產品、新服務應用試驗。
第三十一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健全保險補償、應用獎勵等激勵保障機制,加大對首臺(套)裝備、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軟件的采購力度,支持政府投資、國有投資項目使用新技術、新產品。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優化自主創新產品評審標準,加大自主創新產品采購力度;對采購項目符合國家科技創新和相關產業發展規劃、有利于落實國家重大戰略目標任務的,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可以按照國家關于合作創新采購等規定,促進自主創新產品應用推廣。
第三十二條 市科技主管部門、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重大科技項目與標準化工作聯動機制,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和其他社會力量主導或者參與制定(修訂)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標準,及時將先進、適用、原創科技成果融入標準。
第三十三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按照產業數字化、綠色化發展要求,支持企業推進生產場所、流程和設施裝備的智能化升級,實現節能環保、低碳低排技術在企業生產效能提升中的普及應用,并加強高技術、高附加值和創新型外資項目招引、落地轉化工作,推動主導產業結構優化和重點產業集群建設。
第五章 科學技術人才
第三十四條 本市按照人才強市建設整體部署要求,加強科學技術人才隊伍規劃和組織實施。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實施積極、開放、有效的人才政策,建立健全多層次科學技術人才工作機制,在創新創業、住房、子女教育、配偶就業、醫療衛生等方面提供保障。
第三十五條 市和區(縣、市)人才管理單位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健全科學技術人才和團隊引進機制,加強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引進,加快戰略科學家、頂尖人才、一流科技領軍人才和創新創業人才以及團隊建設。
本市建立健全海外科學技術人才引進保障支持機制,為海外科學技術人才提供工作許可、居留許可等方面的便利。
第三十六條 市和區(縣、市)人才管理單位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健全科學技術人才和團隊培養機制,加強戰略科學家、一流科技領軍人才等高層次人才、技術經理人等技術轉移人才以及復合型人才培養。
市和區(縣、市)科技主管部門應當通過設立青年科技人員培育項目、提高青年科技人員主持或者參與科技項目比例等途徑,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等建立健全符合人才成長規律、長期穩定的青年科技人員培養制度。
第三十七條 市和區(縣、市)人力社保、教育、經濟和信息化、發展和改革等部門應當優化產業技能人才培養政策,支持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企業等建立健全產業技能人才實習、實訓、交流、激勵等機制。
鼓勵企業為職工提供繼續教育、技術技能培訓、專業技術職務聘任、高技能人才評價等服務,自主培養產業技能人才,暢通產業技能人才職業發展通道。
鼓勵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圍繞本市產業特點和需要,通過開設相關特色專業、設立技能大師工作室等途徑,培養產業技能人才。鼓勵企業與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科研機構等開展合作,設立產業學院、工匠學院、卓越工程師學院、實訓基地等平臺,壯大產業技能人才隊伍。
第三十八條 本市建立以創新能力、質量、實效、貢獻為導向的科學技術人才分類評價標準和機制,對基礎研究人才的評價周期可以適當延長。
高等學校、科研機構應當完善以知識、技術、人才的市場價值為導向的收入分配機制,對符合條件的高水平科學技術人才的工資薪酬按照規定不納入單位績效工資總量。
支持用人單位按照規定自主開展職稱評聘和人才認定。對在科技創新活動中作出重要貢獻的科學技術人才,可以破格晉升專業技術職稱。
第三十九條 鼓勵企業采取股權、期權、分紅等方式,激勵科學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開展科技創新活動;對在科技成果研發、轉化中作出貢獻的人員,企業可以按照約定給予科技成果入股后的股權、期權和分紅激勵。
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建立和完善職務科技成果資產單列管理制度。成果完成單位可以對利用財政性資金和本單位資金形成的職務科技成果,賦予成果完成人、團隊一定比例的科技成果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
第四十條 鼓勵科學技術人才在企業和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間的雙向交流。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的科學技術人才可以按照規定兼職創新創業、離崗創辦企業或者專業合作經濟組織。
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等健全和創新人才合作機制,采取顧問指導、兼職掛職、項目合作等柔性方式,促進高水平科學技術人才交流共享。
市和區(縣、市)科技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等相關部門建立健全科技特派員制度,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農業龍頭企業選派科技特派員為農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戶等提供技術創新、技術推廣應用的指導和服務。
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等通過舉辦和參與學術會議、科技創新展會、創新創業大賽、創新挑戰賽等途徑開展國內、國際科技合作交流。
第六章 區域科技創新
第四十一條 本市按照區域科技創新體系建設要求,統籌協調科技創新空間布局,深化科技體制改革,暢通創新要素流動,提高產業協同水平,發揮區域合作輻射帶動作用。
第四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并組織實施甬江科創區規劃,支持甬江科創區集聚高端創新資源、突破關鍵核心技術、培育高端新興產業、營造一流發展生態,推動甬江科創區建設世界一流的科創策源中心。
支持甬江科創區建設符合重點前沿學科發展方向的科技基礎設施,建立集成電路、人工智能、檢驗檢測認證等重點領域創新平臺,發展新材料、工業互聯網、智能制造等優勢產業和高精尖未來產業。
第四十三條 甬江科創區應當推動區域內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等創新主體在前沿科技、關鍵核心技術研究等方面開展聯合攻關,推進協同創新。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采取措施,推進甬江實驗室等建設和發展,建立長期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和與本市人才分類目錄相銜接的人才自主認定體系,支持其在運行機制、人才引培、科研管理、成果轉化、資產管理等方面開展創新。
甬江科創區所在地的相關區人民政府,應當在產業導入、土地開發、項目建設、資金投入等方面支持甬江科創區建設,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通過用地配套、項目布局、體制改革、人才隊伍建設、創新生態優化等政策支持,推進自主創新示范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農業科技園區等各類科技園區建設和創新發展。
支持各類科技園區與國內外重點創新區域建立合作機制,協同推動重大科研技術攻關、成果轉化等科技創新工作。
第四十五條 鼓勵區(縣、市)人民政府圍繞區域產業發展需求,開展創新區(縣、市)建設,優化創新創業生態,集聚創新創業資源,通過打造科創街區、科創走廊、創業園區等創新高地,促進區域經濟轉型升級和高質量發展,并采取跨區域建設科創飛地等方式,輻射提升所在縣域以及周邊區域創新能力。
第四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參與長三角區域科技創新共同體建設,通過平臺合作、聯合攻關、聯合轉化等途徑建立健全協同創新機制,加強政策、資源、平臺等互聯共享和跨區域創新協同,促進人才、技術、資金、數據等要素自由流動。
第四十七條 支持中國—中東歐國家創新合作研究中心建設。
市和區(縣、市)投資促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科技、經濟和信息化等部門完善招引政策措施,鼓勵海外知名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跨國公司等在本市設立或者與本地企業、科研機構聯合設立研究開發中心,并在項目申報、人才引育、成果轉化等方面予以支持。
鼓勵本市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在境外建立研究開發機構、離岸創新中心等平臺。
第七章 科技創新生態
第四十八條 本市建立政府投入為引導、企業投入為主體、社會資本廣泛參與的多層次、多元化科技投入體系,逐步提高全社會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經費占地區生產總值的比重。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投入的增長幅度應當高于同級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投入用途按照國家和省、市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科技發展專項資金,按照國家和省、市相關規定支持基礎和應用研究、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創新平臺建設、科技成果轉化、人才隊伍建設、創新生態優化等科技創新活動。科技發展專項資金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市級科技發展專項資金應當提高基礎研究資金投入比例。
第五十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政府資金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市場化運作等方式,建立覆蓋天使投資、創業投資、產業基金等類型的科技創新基金體系。
鼓勵社會資本依法設立創業投資基金、并購投資基金、產業投資基金等股權投資基金,引導資金流向創新創業活動。
政府出資設立的科技創新基金應當加大對種子期、初創期科技企業的投資力度,設置合理的容虧率和考核指標。
第五十一條 本市建立健全企業科技貸款風險補償機制,通過聯合商業銀行、保險機構、融資擔保機構等,提供融資擔保、保證保險等增信服務,降低科技創新融資成本,并建立科技金融服務平臺,為科技企業提供便利化投融資服務。
鼓勵商業銀行、保險機構設立科技金融部門或者專營機構,優化知識產權質押、股權質押等金融產品,增加科技信貸投放,并與證券投資機構合作,開展科技投貸保聯動業務。
鼓勵融資擔保、融資租賃、商業保理等機構為企業科技創新活動提供各類金融服務。
第五十二條 支持保險機構依法開展科技保險服務,開發推廣創業責任保險、研發費用損失保險、科技成果轉化費用損失保險、知識產權保險、信息系統安全責任保險等險種,提供覆蓋企業研發、生產、應用等各環節的保險保障。
第五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研發算力、存儲和計算等數據基礎設施以及數字技術開源平臺建設,引導企業開展研發設計、生產制造、經營管理等領域的數據融合應用,推動數字技術與研發創新活動融通發展,提高科技創新效率。
市科技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依托一體化智能化公共數據平臺建設以研發創新為重點的科技資源信息系統,開展數據歸集、共享、監測、分析,提供信息查詢、政策推送、項目申報、研發能力評價、投融資對接等服務。
第五十四條 市科技主管部門應當依托科技資源信息系統,對利用財政性資金、國有資本購置或者建設的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實行備案制度,并公布相關設施、儀器設備分布、使用、開放的情況,推進相關設施、儀器設備共享共用,促進科技資源的有效利用。
鼓勵社會力量建設的科技基礎設施和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納入科技資源信息系統,并向社會開放共享。
第五十五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技創新決策咨詢制度,在編制科技創新發展規劃、制定重大科技創新政策、確定重大科技項目以及其他與科技創新密切相關的重要事項時,廣泛聽取企業和科學技術人員等方面意見,吸收公眾參與,并開展咨詢、論證。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入相關智庫、咨詢機構等參與科技創新決策咨詢、論證。
第五十六條 市和區(縣、市)科技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健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技項目立項、實施、管理、驗收等制度,并實行預算績效管理。
組織實施應用類科技項目,應當將科技成果轉化和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作為立項、驗收的重要內容和依據,并向立項主管部門提交成果轉化報告。科技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驗收后成果轉化跟蹤評估制度。
第五十七條 以財政性資金或者國有資本為主資助的探索性強、風險性高的自主創新項目,原始記錄證明承擔項目的單位和科學技術人員已經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仍不能完成的,經立項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后,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可以給予項目結題。相關單位和個人繼續申請利用財政性資金或者國有資本設立的自主創新項目不受影響。
第五十八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保護、扶持、資助和獎勵制度,鼓勵企業加大知識產權投入,促進高價值發明專利的創造、運用。
市和區(縣、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應當健全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和司法保護協作聯動機制,加強知識產權快速協同保護,支持科技創新主體依法維權,依法懲治知識產權違法犯罪行為。
市和區(縣、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科技等相關部門培育、引進和發展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建立健全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平臺,提供申請代理、咨詢培訓、價值評估、轉讓交易等服務。
第五十九條 市和區(縣、市)科技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科技倫理監督,開展科技倫理治理。
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等應當履行科技倫理管理主體責任,按照規定建立健全科技倫理審查機制,對涉及生命健康、實驗動物、人工智能等領域的科技創新活動開展科技倫理審查。
第六十條 市和區(縣、市)科技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加強科研誠信管理,建立科研誠信檔案和信息共享機制,完善失信行為調查核實、公開公示、懲戒處理、失信修復等制度。
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和科學技術人員等在科技創新工作中存在科研失信行為的,科技主管部門以及其他相關部門應當在調查核實后,按照規定記入科研誠信檔案,并向相關部門報告。
第六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科技創新監測機制,定期組織對區(縣、市)人民政府和市級相關部門支持研發創新能力提升、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實施教育科技人才一體推進等科技創新工作進行監測分析,形成監測報告。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和省的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三條 騙取市科學技術獎勵的,由市科技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撤銷獎勵,追回證書和獎金。
科學技術獎勵提名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市科學技術獎勵的,由市科技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資格。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四條 科技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科技創新服務和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寧波市科技創新促進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