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華兩頭烏豬產業發展促進條例
金華兩頭烏豬產業發展促進條例
浙江省金華市人大常委會
金華兩頭烏豬產業發展促進條例
金華兩頭烏豬產業發展促進條例
(2024年12月31日金華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2025年3月28日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保護傳承
第三章 產業發展
第四章 扶持保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金華兩頭烏豬種質資源保護和利用,促進金華兩頭烏豬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金華兩頭烏豬保護傳承、產業發展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金華兩頭烏豬(以下簡稱金華兩頭烏),是指列入《國家級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的“金華豬”,原產于金衢盆地,頭頸部和臀尾部為黑色,其余部分為白色,在黑白相交處有黑皮白毛“暈”帶,具有性成熟早、繁殖力高、耐粗飼料、皮薄骨細、肉質細嫩等特性的珍稀地方豬種,是制作金華火腿的優質原料。
第三條 金華兩頭烏產業發展堅持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一,遵循市場主導、政府引導、保護利用、品牌引領、產業融合、生態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金華兩頭烏產業發展工作的領導,建立統籌協調機制,研究解決產業融合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制定全產業鏈發展扶持政策。
第五條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金華兩頭烏產業發展的組織協調、技術指導和監督管理。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金華兩頭烏產品食品安全和市場秩序管理。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科技、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商務、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供銷、郵政管理等相關部門、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金華兩頭烏產業發展促進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生豬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開展金華兩頭烏肉質評價、市場研究分析、品牌推廣、職業培訓與技能競賽等活動,促進行業交流,推動行業發展。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利用傳統節日、重要節會、重點場所等,宣傳和推廣金華兩頭烏。
支持主流媒體和新媒體開展金華兩頭烏歷史文化等公益宣傳,提升金華兩頭烏的美譽度、知名度。
第二章 保護傳承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金華兩頭烏活體保種和遺傳材料保存相結合的保種制度,明確保種類別、保種責任、保護期限、經費保障等內容。
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金華兩頭烏種質資源庫,定期采集和更新遺傳材料,保障種質資源安全。
第九條 享受財政資金支持的金華兩頭烏保種單位,應當制定并實施保種計劃,確保保種群體的數量和質量。未經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同意,不得擅自以轉讓、遺棄、銷毀等方式處理受保護的金華兩頭烏遺傳資源。
第十條 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金華兩頭烏良種繁育和推廣體系,支持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種業企業采用基因測序、編輯等生物育種技術,選育金華兩頭烏新品種、新品系。
第十一條 地理標志產品金華火腿應當以金華兩頭烏及其二元豬、三元豬的后腿為原料,并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傳統工藝及質量要求。
第十二條 市農業農村和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金華兩頭烏和金華火腿地理標志產品保護機制,保證金華兩頭烏和金華火腿的品質。
依法取得金華兩頭烏和金華火腿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使用權的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規范使用地理標志名稱、專用標志和地理標志證明商標。
第三章 產業發展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金華兩頭烏產業布局,強化產業協同,推動產業集聚,打造集科技研發、精深加工、冷鏈物流、產品展銷等功能為一體的產業平臺。
支持金華兩頭烏生產經營者應用智能化設施設備,建立金華兩頭烏全產業鏈精深加工生產線,提高生產質量和效率。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指導養殖單位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進行規范化生態化養殖,推廣農牧循環、圈放結合等養殖模式,鼓勵異地養殖,推動金華兩頭烏產業規模化、集約化、一體化發展。
第十五條 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金華兩頭烏及其二元豬、三元豬分類標識制度,識別信息貫穿養殖、屠宰、加工、運輸、銷售等全流程。
第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生產經營者開發以金華兩頭烏為原料的鮮肉制品、預制菜品、休閑食品等,推動產品精深加工,提升產品附加值。
鼓勵行業協會制定金華兩頭烏菜系以及食品加工標準,組織開展廚藝大賽、美食文化交流等活動。
第十七條 支持生產經營者構建金華兩頭烏生鮮冷鏈物流配送體系,支持依托專業市場、影視文化等資源優勢,開設專賣店、展示體驗館,發展直播帶貨、場景體驗等新業態,拓展國內外市場。
第十八條 農業農村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托省畜牧業數字化應用、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統,構建金華兩頭烏全產業鏈溯源體系,實現從養殖到餐桌全流程信息閉環管理。
金華兩頭烏生產經營者應當如實將金華兩頭烏產品來源、類別、檢驗檢疫等信息錄入省畜牧業數字化應用、食品安全追溯系統,并在其銷售場所顯著位置展示追溯碼。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加強金華兩頭烏民風民俗、故事傳說等歷史文化的挖掘、研究和利用,推動金華兩頭烏產業與休閑觀光、餐飲康養、研學教育、文化展示深度融合,傳播金華兩頭烏文化。
第四章 扶持保障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多種用地方式保障金華兩頭烏產業用地需求,支持利用荒山、荒地發展金華兩頭烏養殖,推廣立體養殖模式,提高用地效率。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金華兩頭烏產業基金或者專項資金,重點支持保種育種、生態養殖、精深加工、產品開發、冷鏈物流、品牌保護等,推動金華兩頭烏全產業鏈發展。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金華兩頭烏產業人才引育機制,支持生產經營者與高等院校、中職學校深化產學研合作,聯合培養專業技術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為金華兩頭烏產業發展提供人才支撐。
第二十三條 鼓勵金融機構加大金華兩頭烏畜牧業信貸支持,創新金華兩頭烏金融產品和服務模式,開發土地經營權、養殖圈舍、大型養殖機械和金華兩頭烏活體抵押等貸款品種。支持保險機構開發金華兩頭烏特色保險產品。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涉及的鼓勵和支持性規定,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具體措施,向社會公布并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并依法備案。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和省的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享受市、縣(市、區)財政支持的金華兩頭烏保種單位,擅自以轉讓、遺棄、銷毀等方式處理受保護的金華兩頭烏遺傳資源,造成遺傳資源損失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者未在銷售場所顯著位置展示追溯碼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生產經營者未如實提供追溯信息的,由市場監管、農業農村等部門按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