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口散裝食用植物油貯存運輸有關要求的公告
關于進口散裝食用植物油貯存運輸有關要求的公告
海關總署
關于進口散裝食用植物油貯存運輸有關要求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25年第147號(關于進口散裝食用植物油貯存運輸有關要求的公告)
2025年2月《食用植物油散裝運輸衛生要求》(GB 44917)標準實施以來,廣大食用植物油進出口企業認真落實相關要求,有效保障了進口散裝食用植物油的質量安全。為進一步強化進口食用植物油全鏈條監管,規范和加強進口散裝食用植物油貯存運輸管理,壓實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主體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參照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散裝食用油脂儲藏和運輸操作規程》(CXC 36),現就進口散裝食用植物油貯存運輸及口岸申報有關要求強調明確如下:
一、進口散裝食用植物油的儲油罐及運輸容器應使用不與食用植物油發生反應、并適于與食品接觸的惰性材料制造,不銹鋼材料最為適宜。禁止使用銅及其合金材料儲罐裝運進口散裝食用植物油。
二、進口散裝食用植物油國際運輸儲罐及容器應保持干凈衛生,并進行定期清潔和維護檢查。儲油罐、運輸容器附屬的輸油管道、管件、閥門、密封部件、加熱盤管等材質應符合《散裝食用油脂儲藏和運輸操作規程》(CXC36)要求。
三、進口散裝食用植物油使用集裝箱液袋等一次性容器運輸的,一次性容器應采用干凈、清潔、無毒、無害、可直接接觸食品的材料制成,應在有效期(保質期)內一次性使用,不得重復利用。
四、進口散裝食用植物油進出口商或代理商應監督國際運輸承運方遵循《散裝食用油脂儲藏和運輸操作規程》(CXC36)要求。裝載食用植物油的油罐(倉)曾運貨物需為食品或《食品法典可接受的曾運貨物清單》(附件1)中列明的物品,不得使用前次裝載過《食品法典禁止的最近曾運貨物清單》(附件2)所列物品的油罐(倉)運輸。采用非一次性容器裝載運輸的進口散裝食用植物油,國內進口商或代理商在進口申報時需提供運輸工具至少前三航次曾運貨物清單。
五、進口散裝食用植物油由口岸運往目的地需要更換運輸工具或容器的,或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流轉以及生產加工后出區進口的,應由國內具備相應資質的承運方,使用符合《食用植物油散裝運輸衛生要求》(GB 44917)要求的專用運輸工具或容器運輸。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12年第80號公告(關于進口散裝食用植物油運輸工具要求的公告)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食品法典可接受的曾運貨物清單.docx
2.食品法典禁止的最近曾運貨物清單.docx
海關總署
202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