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唐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
唐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唐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25〕第1號
《唐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25年4月25日市政府16屆第5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長 田國良
2025年4月29日
唐山市人民政府
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貫徹落實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維護國家法治統一,優化營商環境,保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過清理,市政府決定對6部市政府規章予以廢止,對1部市政府規章予以修改。修改的市政府規章根據本決定修改并對相關條款順序作調整后,重新公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唐山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市政府規章
一、唐山市職業技能考核實施辦法(1995 年 6 月 5 日唐政辦〔1995〕17 號公布)
二、唐山市“門前三包、門內達標”衛生責任制的規定(1999 年 1 月 19 日唐政辦〔1999〕2 號公布)
三、唐山市防止二手煙草煙霧危害管理辦法(2013 年 10 月 18 日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3 號公布)
四、唐山市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2013 年 12 月 31 日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6 號公布)
五、唐山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2018 年 4 月 28 日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18〕第1號公布 根據 2020 年 5 月 15 日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20〕第2號第一次修正 根據 2023 年8 月22 日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23〕第 1 號第二次修正)
六、唐山市優化營商環境若干規定(2021 年 11 月 20 日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3 號公布)
附件 2唐山市人民政府決定修改的市政府規章
將《唐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修改為: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七)其他依法允許提取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修改為:“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四條修改為:“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當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并提交合法有效的材料。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3 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準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第二十五條第(三)項修改為“所購住房手續合法、產權清晰;”
第三十條中的“保障性住房”修改為“廉租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