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海南藏族自治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海南藏族自治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海南藏族自治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海南藏族自治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已經2023年4月13日十五屆州政府第2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5月13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青海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海南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海南州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應當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實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建立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生產經營單位承擔主體責任、職工參與、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明確相關部門安全生產責任,督促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及派出機構依法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工業園區、風景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重大事故隱患的,及時向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成員單位工作職責,完善安全生產工作責任目標考核機制,強化州、縣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安全生產責任?h級以上安委會對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有關部門履行綜合監督指導協調職責,定期督查安全生產日常監管職責落實情況。
第六條 各級政府應當建立覆蓋州、縣、鄉(鎮)、村(社區)的四級安全生產責任體系,按照各級各部門職責分工實行規范化安全監管,逐步完成安全生產工作網格化管理,實現安全監管制度化建設和規范化運行。
第七條 按照安全生產屬地監管原則,國家直屬、省直屬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納入分類管理范圍,由州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責監管。
第八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要求,制定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監督管理實施辦法,督促指導生產經營單位建立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并實施差異化監管。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風險等級劃分為A(低風險)、B(一般風險)、C(較大風險)、D(重大風險)四類:
(一)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條件較好,安全生產管理基礎扎實,具備事故隱患自檢和治理能力,風險程度評定達到“可控”,三年內未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列為A類生產經營單位;
(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條件和安全生產基礎管理一般,具有一定的事故隱患自檢和治理能力,風險程度評定達到“基本可控”,三年內未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列為B類生產經營單位;
(三)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條件一般,安全生產管理體系不夠完善,事故隱患自查自糾能力較弱,風險程度評定達到“較大”,隱患較多且不能及時排查治理,三年內發生一起一般生產安全事故,列為C類生產經營單位;
(四)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條件差,安全生產基礎管理薄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體系不健全,缺乏治理事故隱患的能力,風險程度評定達到“重大”,三年內發生多起一般事故或發生一起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列為D類生產經營單位。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實行動態管理。由縣級以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每年進行一次全面考評,考評結果每年年初公布并報同級安委會和上一級安委會備案。
第九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本行業、領域管理的A類生產經營單位,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檢查;對B類生產經營單位,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檢查;對C類生產經營單位,每月至少進行一次檢查;對D類生產經營單位,每半月至少進行一次檢查,對A、B、C、D四類生產經營單位分別按照生產經營單位分類后總數量的10%、20%、30%、40%比例進行抽查,抽查情況及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十條 對新興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不明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明確安全監管部門及職責,消除監管盲區漏洞。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的特種作業人員、高危行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及持證上崗工作。
第十二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問題和隱患不屬于本部門執法范圍,應當及時轉交其他有關部門,接受轉交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制定年度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編制現場檢查方案,明確監督檢查區域、內容和重點。
第十四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檢查和隱患排查時,應建立詳細的檢查臺賬,內容包括:被檢查單位名稱、檢查時間、檢查人員、檢查地點、發現的問題和隱患、整改要求和時限、行政處罰決定書、隱患整改銷號情況等。
第十五條 安全監管檢查人員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安全檢查時,個體防護裝備和檢查、取證等設備應當符合安全標準。不符合安全標準的,不得進入危險場所進行檢查。
第十六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必要時可以通過聘請專家、購買技術服務等方式,開展安全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存在重大隱患不及時排查治理的,由有關部門依法從嚴查處,并向社會公示,實行掛牌督辦。對多個部門聯合執法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由牽頭部門向安委會報告,安委會負責在政府網站公告,并進行掛牌督辦。公告內容要載明隱患單位,隱患內容,整改時限、標準,處罰決定和處理措施、督辦牽頭部門和協助配合部門及其責任人,廣泛接受社會各界和新聞媒體監督。
第十八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執行,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第十九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在報同級應急管理部門的同時,按規定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報告事故情況,依法組織或者參與事故調查工作,指導、參與、協調事故應急救援和搶險應急資源調集工作,并認真落實事故處理的有關決定。
第二十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督導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對安全生產標準化運行的質量和效果進行評估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對違法、違規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從業人員采取通報批評、警示、約談等懲戒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之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
(一)未履行規定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經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提出后仍然不予整改的;
(二)未保障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情節嚴重的;
(三)對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未及時組織整治,經核查屬實的;
(四)拒不接受或者配合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
(五)一年內發生兩人以上重傷事故或者一人以上死亡事故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事故隱患報告和舉報獎勵制度,公布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等網絡舉報平臺,接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監督舉報,對受理的事項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對發現、排除和舉報事故隱患的有功人員,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地方社會經濟發展績效考核目標,并將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納入政績業績考核體系,對同級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和下一級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考核。
第二十四條 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采取自評考核和組織考核的方式進行。自評考核由安全生產責任單位自行組織;組織考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部署,各級安委員會辦公室具體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 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內容包括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落實、安全生產許可、事故起數及死亡人數控制指標、專項整治和事故隱患整改率、安全風險分級管控、重大危險源監控、應急救援建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事故查處等。
第二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要依據安全生產制度劃分具體責任并列入經營管理人員業績考察的內容,逐級逐崗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并按屬地管理和黨政同責的原則,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并定期組織考評。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沒有完成年度生產安全事故控制指標或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經考核安全生產工作不合格的企業或單位,取消評先評優資格,其主要負責人及相關分管行業領域負責人當年不得評先評優。有關部門的領導及工作人員未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對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八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權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拒不執行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管理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青海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3年5月1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