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海關質疑有關事項的公告
關于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海關質疑有關事項的公告
海關總署
關于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海關質疑有關事項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25年第123號(關于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海關質疑有關事項的公告)
為進一步優化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海關質疑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等規定,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出口貨物發貨人未向海關交驗由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頒發的許可證件,海關有證據表明出口貨物可能屬于出口管制范圍的,應當向出口貨物發貨人提出質疑,并制發《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海關質疑通知書》(附件1)。
二、出口貨物發貨人應當自收到《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海關質疑通知書》7個工作日內按要求提交下列材料,材料需加蓋公章并對真實性負責:
(一)紙質報關單;
(二)出口貨物合同;
(三)情況說明(載明貨物的性能指標、主要用途以及認為不屬于出口管制范圍的理由等);
(四)檢驗檢測報告等有關技術資料;
(五)根據監管需要,海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材料為外文的,還需提供中文翻譯件。
三、收到出口貨物發貨人提交的材料后,海關依法進行判定或提出組織鑒別,根據下列情形分別依法處置,并制發《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海關質疑/組織鑒別結果告知書》(附件2)。
(一)判定無需辦理兩用物項許可證件的,通知企業辦理后續手續。
(二)判定需要辦理兩用物項許可證件的,出口貨物不予放行,并按規定處置。
(三)無法判定是否屬于兩用物項的,依法向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提出鑒別申請,并根據鑒別結論依法處置。
四、鑒別或質疑期間,海關對相關出口貨物不予放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海關質疑通知書.docx
2.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海關質疑組織鑒別結果告知書/組織鑒別結果告知書.docx
海關總署
202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