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涉稅專業服務管理執法文書式樣》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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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涉稅專業服務管理執法文書式樣》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涉稅專業服務管理執法文書式樣》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13號
為貫徹落實《涉稅專業服務管理辦法(試行)》,進一步規范稅務機關涉稅專業服務管理工作,促進提升涉稅專業服務質量,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涉稅專業服務管理執法文書式樣》,現予以發布。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涉稅專業服務管理執法文書式樣.wps
國家稅務總局
2025年6月6日
涉稅專業服務管理執法文書式樣
目 錄
1.稅務事項通知書(涉稅專業服務管理執法適用) 1
2.稅務檢查通知書(涉稅專業服務管理執法適用) 3
3.詢問通知書(涉稅專業服務管理執法適用) 5
4.詢問(調查)筆錄(涉稅專業服務管理執法適用) 7
5.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涉稅專業服務管理執法適用) 11
6.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涉稅專業服務管理執法適用) 13
7.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簡易)(涉稅專業服務管理執法適用) 16
8.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涉稅專業服務管理執法適用) 18
1.稅務事項通知書
稅務局
稅務事項通知書
(涉稅專業服務管理執法適用)
稅通〔 〕 號
:(納稅人識別號: )
事由:
依據:
通知內容:
稅務機關(印章)
年 月 日
使用說明
1.本通知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涉稅專業服務管理辦法(試行)》設置。
2.適用范圍: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涉稅專業服務的機構或人員通知有關稅務事項時使用。
3.填寫說明:
(1)抬頭:填寫被通知人名稱或者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者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沒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以納稅人識別號代替;
(2)事由:簡要填寫通知事項的名稱或者實質內容;
(3)依據:填寫有關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的具體內容;
(4)通知內容:填寫辦理通知事項的時限、資料、地點等具體內容。通知事項需要告知被通知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權利的,應告知被通知人:如對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告知稅務行政復議的,應寫明稅務行政復議機關名稱。
2.稅務檢查通知書
稅務局
稅務檢查通知書
(涉稅專業服務管理執法適用)
稅檢通〔 〕 號
:(納稅人識別號: )
根據《涉稅專業服務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六條規定,決定派 等人,自 年 月 日起對你(單位)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間(如檢查發現此期間以外明顯的涉稅專業服務違法違規嫌疑或線索不受此限)涉稅專業服務執業情況進行檢查。屆時請依法接受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稅務機關(印章)
年 月 日
告知: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涉稅專業服務執業情況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并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被檢查人有權拒絕檢查。
使用說明
1.本通知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九條,《涉稅專業服務管理辦法(試行)》設置。
2.適用范圍:稅務檢查人員在依法對涉稅專業服務執業情況進行檢查時使用。
3.本通知書抬頭填寫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涉稅專業服務的機構或人員名稱或者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者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沒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以納稅人識別號代替。
4.“決定派 等人”橫線處至少填寫兩人姓名。
5.本通知書與《稅務文書送達回證》一并使用。
6.文書字號設為“檢通”。
7.本通知書為A4豎式,一式二份,一份送被查對象,一份裝入卷宗。
3.詢問通知書
稅務局
詢問通知書
(涉稅專業服務管理執法適用)
稅詢〔 〕 號
:
根據《涉稅專業服務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八條規定,請
于 年 月 日 時,到 就涉稅事宜接受詢問。
聯系人員:
聯系電話:
稅務機關地址:
稅務機關(簽章)
年 月 日
使用說明
1.本通知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條、《涉稅專業服務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八條設置。
2.適用范圍:檢查人員就涉稅事宜向有關人員進行詢問時使用。
3.抬頭處填寫被查對象名稱;“請 ”橫線處填寫接受詢問人員姓名;詢問的時間可填寫到“日”也可填寫到“時”;“到 ”橫線處填寫稅務機關名稱。
4.本通知書與《稅務文書送達回證》一并使用。
5.文書字號設為“詢”。
6.本通知書為A4豎式;一式二份,一份送被詢問人,一份裝入卷宗。
4.詢問(調查)筆錄
稅務局
詢問(調查)筆錄
(涉稅專業服務管理執法適用)
(第 次)
共 頁 第 頁
時 間: 地 點:
詢問(調查)人: 記錄人:
被詢問(調查)人姓名: 性別: 年齡:
證件種類: 證件號碼:
工作單位: 職務: 聯系電話:
住址:
問:
答:
詢問(調查)人簽字: 記錄人簽字:
被詢問(調查)人簽字并押印: 年 月 日
詢問(調查)筆錄續頁
共 頁 第 頁
詢問(調查)人簽字: 記錄人簽字:
被詢問(調查)人簽字并押印: 年 月 日
使用說明
1.本筆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涉稅專業服務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八條設置。
2.適用范圍:檢查人員在詢問當事人及有關人員涉稅情況時使用。
3.本筆錄應當用鋼筆(碳素筆)、毛筆書寫或計算機制作,不得使用圓珠筆、鉛筆。
4.本筆錄主頁上方已設定的內容應逐項填寫。
5.本筆錄的正文部分采用問答形式。在筆錄的起始部分,稅務檢查人員應表明身份,并明確告訴被詢問(調查)當事人法定義務與法定權利。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條第(四)項、第五十七條規定當事人有接受稅務機關詢問(調查)的法定義務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有要求詢問(調查)人員回避的法定權利。
6.記錄詢問(調查)的內容要真實、準確、詳細、具體,不能隨意取舍。重要情節要盡量記下原話,以保持其原意不變。對于被詢問(調查)人所提供的每一事實或情節,應當記明來源。對證人提供的物證、書證,要在記錄中反映出來并記明證據的來源。詢問人出示證據提問,也必須寫明出示何物。
7.詢問(調查)結束,應將筆錄交由被詢問(調查)人核對,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向其宣讀。如被詢問(調查)人認為筆錄有遺漏或差錯,應允許其補充或改正。修改過的筆錄,應當由被詢問(調查)人在改動處押印。被詢問(調查)人認為筆錄無誤后,除在筆錄結束處簽名并押印外,還應當齊縫押印;被詢問(調查)人拒絕的,應當注明。最后,詢問(調查)人、記錄人要簽署日期并簽名,詢問(調查)人與記錄人簽名不得相互代簽。
8.記錄完成后頁面有空白的,應當注明“以下空白”。
9.本筆錄為A4豎式,一式一份,裝入卷宗。
5.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
稅務局
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
(涉稅專業服務管理執法適用)
稅限改〔 〕 號
:(納稅人識別號: )
你(單位) 。
根據 ,限
你(單位)于
。
稅務機關(印章)
年 月 日
使用說明
1.本文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涉稅專業服務管理辦法(試行)》設置。
2.適用范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提供涉稅專業服務的機構、人員違反《涉稅專業服務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時使用。
3.填寫說明:
(1)抬頭:填寫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涉稅專業服務的機構或人員名稱或者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者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沒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以納稅人識別號代替。
(2)“你(單位) ”:具體違法行為;
(3)“根據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規章的具體內容;
(4)“限你(單位)于 ”橫線處填寫“ 年 月
日前 ”或者“收到本文書之日起 日內 ”。
4.本文書為A4型豎式,一式二份,稅務機關一份,稅務行政相對人一份。
6.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
稅務局
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
(涉稅專業服務管理執法適用)
稅罰告〔 〕 號
:(納稅人識別號: )
對你(單位)(地址: )的涉稅專業服務違法違規行為,擬于 年 月 日之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現將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稅務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擬作出的處罰決定:
二、你(單位)有陳述、申辯的權利。請在我局(所)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到我局(所)進行陳述、申辯或自行提供陳述、申辯材料;逾期不進行陳述、申辯的,視同放棄權利。
三、若擬對你罰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擬對你單位罰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單位)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可自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書面提出聽證申請;逾期不提出,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稅務機關(簽章)
年 月 日
使用說明
1.本告知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涉稅專業服務管理辦法(試行)》設置。
2.適用范圍:稅務機關對稅收違法行為、涉稅專業服務違法違規行為調查取證后,依法應給予行政處罰前使用,依法當場給予行政處罰決定的除外。
3.本文書受送達人處填寫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涉稅專業服務的機構或人員名稱或者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者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沒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填寫納稅人識別號。地址填寫注冊登記地址或者有效身份證件上的地址。
4.本告知書由稅務人員在對當事人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前根據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填寫。
5.本告知書與《稅務文書送達回證》一并使用。
6.文書字號設為“罰告”。
7.本告知書為A4豎式,一式二份,一份送當事人,一份裝入卷宗。
7.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簡易)
稅務局
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簡易)
(涉稅專業服務管理執法適用)
稅簡罰〔 〕 號
被處罰人名稱
被處罰人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處罰地點 處罰時間
違法事實
及
處罰依據
繳納方式 □1.當場繳納;
□2.限十五日內到 繳納。
罰款金額 (大寫) ¥
告知
事項 1.當事人應終止違法行為并予以糾正;
2.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
申請行政復議;
3.到期不繳納罰款的,稅務機關可自繳款期限屆滿次日起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過罰款本數;
4.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又不履行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執法人員已告知我享有陳述、申辯權利,我陳述、申辯如下:
經辦人:
年 月 日
執法人員:
稅務機關(印章):
年 月 日 簽收情況:
經辦人:
年 月 日
使用說明
1.本決定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涉稅專業服務管理辦法(試行)》第三十三條設置。
2.適用范圍:在對公民處以200元(含20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3000元(含3000元)以下罰款,當場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時使用。
3.填寫說明:
(1)被處罰人名稱:單位被處罰的,填寫單位全稱;個人被處罰的,填寫個人姓名。
(2)被處罰人證件名稱:單位填寫稅務登記證件(含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未辦理稅務登記的,填寫其他合法有效證件;個人被處罰的,填寫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名稱。
(3)證件號碼:單位填寫納稅人識別號(含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未辦理稅務登記的,填寫其他有效證件號碼;個人填寫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4)繳納方式:如果是當場繳納,在“□1”內打“√”,如是指定繳納在“□2”處打“√”,在“ ”填寫繳納地點。
(5)經辦人:填寫具體經辦被處罰事項,能代表被處罰人陳述申辯及簽收文書的人員,被處罰人是單位的,要同時加蓋單位公章。
4.文書字號設為“簡罰”。
5.本表為A4型豎式,一式二份,當事人一份,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一份。
8.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稅務局
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涉稅專業服務管理執法適用)
稅罰〔 〕 號
:(納稅人識別號: )
經我局(所)
,你(單位)存在違法事實及處罰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及證據
(一)
1.
2.
(二)
……
上述違法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
2.
3.
……
二、處罰決定
(一)
1.
2.
(二)
……
以上應繳款項共計 元。限你(單位)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 日內到 繳納入庫(賬號: )。到期不繳納罰款,我局(所)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如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稅務機關(簽章)
年 月 日
使用說明
1.本決定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涉稅專業服務管理辦法(試行)》設置。
2.適用范圍:稅務機關在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涉稅專業服務的機構或人員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時使用。
3.本文書受送達人處填寫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涉稅專業服務的機構或人員名稱或者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者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沒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填寫納稅人識別號。
4.“經我局(所) ”:橫線處填寫“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對你(單位)(地址: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情況進行檢查”,或者“對你單位(地址: ) 情況進行檢查核實”。地址填寫注冊登記地址或者有效身份證件上的地址。
5.本決定書的主體部分,必須抓住稅收違法的主要違法事實,簡明扼要地加以陳述并說明主要證據,然后列舉處罰的法律依據和具體情節輕重,寫明處罰結論。若違法事實及證據復雜,應給予分類分項陳述。
6.本決定書所援引的處罰依據,必須是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規章,并應當注明文件名稱、文號和有關條款。
7.“向 ”橫線處填寫有權受理行政復議申請的上級稅務機關的具體名稱。
8.本決定書與《稅務文書送達回證》一并使用。
9.文書字號設為“罰”。
10.本決定書為A4豎式,一式三份,一份送當事人,一份送征管部門,一份裝入卷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