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玉溪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規定》的決定
玉溪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玉溪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規定》的決定
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政府
玉溪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玉溪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規定》的決定
玉溪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玉溪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規定》的決定
(2024年6月15日玉溪市人民政府令第3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為進一步推進玉溪市法治政府建設,市人民政府決定對《玉溪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規范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二、將第三條修改為:“立法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改革開放,貫徹新發展理念,保障在法治軌道上書寫中國式現代化玉溪實踐新篇章。”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四條:“立法應當符合憲法的規定、原則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從國家整體利益出發,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尊嚴、權威,不得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上位法相抵觸。”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五條:“立法應當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權,保障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立法應當體現人民的意志,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堅持立法公開,保障人民通過多種途徑參與立法活動!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六條:“立法應當從實際出發,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學合理地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與義務、國家機關的權力與責任。
“法規草案、規章規范應當明確、具體,突出地方特色,具有針對性、適用性和可操作性,對上位法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一般不作重復性規定!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七條:“立法應當倡導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八條:“立法應當適應改革需要,堅持在法治下推進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統一,引導、推動、規范、保障相關改革,發揮法治在市域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九條:“市人民政府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立足地方立法實施性、補充性、探索性的功能定位,通過制定、修改、廢止和解釋規章等多種形式,增強立法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時效性!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一條:“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基層立法聯系點,深入聽取基層群眾和有關方面對立法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見。
“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立法宣傳工作,通過多種形式發布立法信息、介紹情況、回應關切。”
十、將第十三條改為第二十條,第一款修改為:“立法計劃草案由市司法行政部門按照規定報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審議通過后,報市人民政府按程序印發并向社會公布!
十一、將第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起草單位應當通過報紙、網絡等媒體,將立法草案及其說明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征求意見的情況應當向社會通報。”
十二、將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增加一項,作為第八項:“起草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十三、將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三十四條,修改為:“起草單位報送的文件和材料不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的,起草單位應當在市司法行政部門要求的時限內補齊有關材料!
十四、將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三十六條,修改為:“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將送審稿及其有關材料發送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單位、組織和專家征求意見,并通過報紙、網絡等媒體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公開征求意見的情況應當向社會通報!
十五、將第三十條改為第三十七條,修改為:“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就送審稿涉及的主要問題,深入基層實地調研,聽取基層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召開部門座談會,聽取有關部門、單位的意見。必要時可以召開座談會,聽取有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
十六、將第三十三條改為第四十條,第一款修改為:“立法草案涉及主要措施、管理體制、權限分工等問題有不同意見的,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召開協調會進行協調,力求達成一致意見。”
十七、將第四十二條改為第四十九條,修改為兩款:“規章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報送國務院、省人大常委會、省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市司法行政部門具體負責規章備案工作!
十八、將第四十三條改為第五十條,修改為:“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公民認為規章同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或者違反其他上位法的規定的,按照《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的規定處理!
十九、將第四十四條改為第五十一條,第三款修改為:“規章修改或者廢止的程序,適用本規定的有關程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后,應當及時公布!
二十、對部分條文中的有關表述作以下修改:
(一)將第六條中的“立法計劃”修改為“年度立法工作計劃(以下簡稱立法計劃)”。
(二)將第三十一條中的“第十九條”修改為“第二十六條”。
(三)將第三十二條中的“第二十條”修改為“第二十七條”。
(四)將第四十條中的“公共”修改為“國家”。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玉溪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