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2023年4月7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69號公布 自2023年4月10日起施行)
為主動適應全市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維護法制統一,市人民政府決定:
一、廢止下列3件規章
(一)《昆明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2000年12月21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23號公布,2019年2月25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48號修正)
(二)《昆明市公路路政管理規定》(2015年4月1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29號公布)
(三)《昆明市檔案中介服務機構管理辦法》(2016年12月29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37號公布)
二、修改下列4件規章
(一)《昆明市餐飲業環境污染防治管理辦法》(2019年5月18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49號公布)
將第九條、第十九條刪除。
(二)《昆明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2020年1月9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53號公布)
1.將第六條第三款修改為“項目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內部審計的有關規定,加強對本單位、本系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內部審計。”
2.將第十五條刪除。
(三)《昆明市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辦法》(2021年4月27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60號公布)
將第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經審核符合規定的,依法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用地審批手續。”
(四)《昆明市社會醫療保險監督管理規定》(2021年7月14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61號公布)
1.將第四十二條刪除。
2.將第五十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侵占、挪用醫療保險基金的,由醫療保障等行政部門責令追回;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上述4件規章中的條文根據本決定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