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物業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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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攀枝花市物業管理辦法
(九)在公共門廳、疏散通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違規私拉電線、電纜為電動車及其蓄電池充電,用電梯轎廂運載電動車及其蓄電池;
(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
(十一)毀壞電梯及其安全保護裝置、警示標志等相關設施設備;
(十二)違反規定飼養動物;
(十三)破壞防水結構或將不具備防水條件的房間或者陽臺改造為衛生間、廚房;
(十四)擅自在建(構)筑物上涂寫、刻畫和張貼廣告、墻報、標語和海報等宣傳品;
(十五)擅自占用、挖掘物業服務區域內的道路、場地;
(十六)擅自占用、改造和損壞人民防空工程設施;
(十七)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八條 新建物業應當按照有關標準配置機動車、非機動車專用停放車位(庫),依據新能源發展規劃、消防安全規范要求和業主需要,為安裝停車充電基礎設施預留場地、空間,配置相應的接入條件。在人民防空工程內安裝充電設施,不得破壞人防設施設備,影響人防工程防護效能。
已建成有條件的物業可以根據業主需要按照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經業主共同決定,逐步改造建設停車充電與換電設施。
第四十九條 物業保修期內,因建設工程質量問題發生的維修等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不得從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中列支。
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共有該物業的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的物業專有部分面積比例分攤。
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內,物業共有部分的日常維護和大型維修、更新、改造,依照有關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承擔。
物業共有部分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時,相關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
因共有部分的維護、更新、改造,損害業主專有部分合法權益的,應當及時恢復原狀或者給予補償。
第五十條 發生下列需要立即對物業共有部分進行維修、更新、改造的緊急情形之一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以及接受業主委托的居(村)民委員會可以按照緊急程序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申請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一)屋面、墻體防水損壞造成嚴重滲漏的;
(二)電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或無法正常運行,嚴重影響業主生活的;
(三)樓體外墻墻面有脫落危險,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
(四)共用排水設施塌陷、堵塞、破裂等嚴重影響業主生活或者危及財產安全的;
(五)消防設施設備嚴重損壞構成重大火災隱患或者消火栓系統、自動滅火系統嚴重損壞不具備滅火功能的;
(六)尚未移交給專業經營單位運營管理和維護的供水、供電設施設備損壞導致供水、供電中斷,嚴重影響業主生活或者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
(七)其他嚴重影響業主生活或者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
組織維修的單位應當將使用維修資金總額及業主分攤情況在物業服務區域顯著位置公示。
相關主體未及時提出申請,且已出現嚴重影響業主生活或者危及人身財產安全情形的,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代為維修,代為維修費用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中列支并公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不履職或者不正確履職的,由其所在單位、主管部門、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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