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住房城鄉建設信訪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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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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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辦規〔2025〕1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管)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城鄉建設局,部機關各單位、直屬各單位:
現將《住房城鄉建設信訪工作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住房城鄉建設部
2025年6月3日
住房城鄉建設信訪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信訪工作的決策部署,做好新時代住房城鄉建設信訪工作,根據《信訪工作條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開展信訪工作。
第三條 住房城鄉建設信訪工作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和改進人民信訪工作的重要思想,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牢記為民解難、為黨分憂的政治責任,堅守人民情懷,堅持底線思維、法治思維,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化解住房城鄉建設領域信訪突出問題,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四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的信訪工作機構負責落實本級信訪工作領導小組布置的各項任務,承辦日常信訪工作。
地方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在本級黨委和政府領導及上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指導下開展信訪工作。
第五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根據信訪工作形勢任務,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轉送、交辦信訪事項;
(二)協調解決重要信訪問題;
(三)督促檢查重要信訪事項的處理和落實;
(四)綜合反映信訪信息,分析研判信訪形勢,為本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黨組(委)提供決策參考;
(五)指導本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其他機構、單位和下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的信訪工作;
(六)提出改進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責任的建議;
(七)承擔本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黨組(委)和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及其辦公室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年輕干部和新錄用干部到信訪工作崗位鍛煉,信訪干部到業務崗位交流,以及信訪工作人員教育培訓制度。
第七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領導干部應當閱辦群眾來信和網上信訪、定期接待群眾來訪、定期下訪,包案化解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落實屬地責任,認真接待處理群眾來訪,把問題解決在當地,引導信訪人就地反映問題。
第八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加強信訪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建設,依規依法有序推進信訪信息系統互聯互通、信息共享。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及時將信訪事項錄入信訪信息系統,使網上信訪、來信、來訪、來電在網上流轉,方便信訪人查詢、評價信訪事項辦理情況。
第三章 信訪事項的提出和受理
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采用信息網絡、書信、電話、傳真、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依規依法處理。
采用前款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稱信訪人。
第十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網絡信訪渠道、通信地址、咨詢投訴電話、信訪接待的時間和地點等相關事項,在其信訪接待場所或者網站公布與信訪工作有關的黨內法規和法律、法規、規章,信訪事項的處理程序,以及其他為信訪人提供便利的相關事項。
第十一條 信訪人一般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提出信訪事項,并載明其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對采用口頭形式提出的信訪事項,有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如實記錄。
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機關、單位的上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又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上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不予受理。
第十二條 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第十三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收到信訪人直接提出的信訪事項,應當予以登記,并區分情況,分別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一)對屬于本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交辦有關單位處理,并告知信訪人接收情況以及處理途徑和程序。
(二)對屬于下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轉送有權處理的下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并告知信訪人轉送去向。對轉送信訪事項中的重要情況需要反饋辦理結果的,可以要求下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在指定辦理期限內反饋結果,提交辦結報告。
(三)對不屬于住房城鄉建設系統職權范圍的,應當告知信訪人向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提出。
對信訪人直接提出的信訪事項,有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能夠當場告知的,應當當場書面告知;不能當場告知的,應當自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但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不清的除外。
對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或者上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轉送、交辦的信訪事項,屬于本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職權范圍的,有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自收到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接收情況以及處理途徑和程序;不屬于本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職權范圍的,有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自收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異議,并詳細說明理由,經轉送、交辦的信訪部門或者上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核實同意后,交還相關材料。
第四章 信訪事項的辦理
第十四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辦理信訪事項,應當恪盡職守、秉公辦事,查明事實、分清責任,加強教育疏導,及時妥善處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按照訴訟與信訪分離制度要求,將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訴訟權利救濟的信訪事項從普通信訪體制中分離出來,由有關政法部門依法處理。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工作人員與信訪事項或者信訪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五條 對信訪人反映的情況、提出的建議意見類事項,有權處理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認真研究論證。對科學合理、具有現實可行性的,應當采納或者部分采納,并予以回復。
第十六條 對信訪人提出的檢舉控告類事項,由對被檢舉控告人有管理權限的紀檢監察機關、派駐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紀檢監察機構等部門依規依紀依法接收、受理、辦理和反饋。
不得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以及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給被檢舉、揭發的人員或者單位。
第十七條 對信訪人提出的申訴求決類事項,有權處理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區分情況,分別按照下列方式辦理:
(一)應當通過審判機關訴訟程序或者復議程序、檢察機關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監督程序、公安機關法律程序處理的,涉法涉訴信訪事項未依法終結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處理。
(二)應當通過仲裁解決的,導入相應程序處理。
(三)可以通過黨員申訴、申請復審等解決的,導入相應程序處理。
(四)可以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裁決、行政確認、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行政程序解決的,導入相應程序處理。
(五)屬于申請查處違法行為、履行保護人身權或者財產權等合法權益職責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復。
(六)不屬于以上情形的,應當聽取信訪人陳述事實和理由,并調查核實,出具信訪處理意見書。對重大、復雜、疑難的信訪事項,可以舉行聽證。
第十八條 信訪處理意見書應當載明信訪人投訴請求、事實和理由、處理意見及其法律法規依據:
(一)請求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予以支持;
(二)請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據的,應當作出解釋說明;
(三)請求缺乏事實根據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不予支持。
有權處理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作出支持信訪請求意見的,應當督促有關單位執行;不予支持的,應當做好信訪人的疏導教育工作。
第十九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在處理申訴求決類事項過程中,可以在不違反政策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在裁量權范圍內,經爭議雙方當事人同意進行調解;可以引導爭議雙方當事人自愿和解。經調解、和解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或者和解協議書。
第二十條 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六項規定的信訪事項,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本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
第二十一條 信訪人對信訪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機關、單位的上一級機關、單位復查。收到復查請求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并予以書面答復。
第二十二條 信訪人對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向復查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的上一級機關、單位請求復核。收到復核請求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自收到復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核意見,并予以書面答復。
復核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可以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六項的規定舉行聽證,經過聽證的復核意見可以依法向社會公示。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三條 信訪人對地市級及以下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作出的處理意見(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復查(復核)請求;對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作出的處理意見(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向省級人民政府提出復查(復核)請求。
信訪人對復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不再受理。
第二十四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堅持社會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綜合運用法律、政策、經濟、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協商、疏導等辦法,多措并舉化解矛盾糾紛。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在辦理信訪事項時,對生活確有困難的信訪人,可以告知或者幫助其向有關機關或者機構依法申請社會救助。
第五章 責任監督
第二十五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實行信訪工作責任制,對信訪工作中失職、瀆職行為,依規依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對在信訪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績和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六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信訪工作機構發現有關單位存在違反信訪工作規定受理、辦理信訪事項,辦理信訪事項推諉、敷衍、拖延、弄虛作假或者拒不執行信訪處理意見等情形的,應當及時督辦,并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對工作中發現的有關政策性問題,應當及時向本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黨組(委)報告,并提出完善政策的建議。
對在信訪工作中推諉、敷衍、拖延、弄虛作假造成嚴重后果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向有管理權限的單位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
第二十七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信訪事項發生,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越或者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
(二)應當作為而不作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
(三)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
(四)拒不執行有權處理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作出的支持信訪請求意見。
第二十八條 負有受理信訪事項職責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機關、單位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一)對收到的信訪事項不按照規定登記;
(二)對屬于其職權范圍的信訪事項不予受理;
(三)未在規定期限內書面告知信訪人是否受理信訪事項。
第二十九條 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機關、單位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一)推諉、敷衍、拖延信訪事項辦理或者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結信訪事項;
(二)對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投訴請求未予支持;
(三)對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提出的改進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議重視不夠、落實不力,導致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信訪事項處理職責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對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信訪事項的處理,參照《信訪工作條例》和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2005年11月10日印發的《建設部信訪工作管理辦法》(建辦〔2005〕20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