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餐廚垃圾管理規定
梧州市餐廚垃圾管理規定
廣西壯族自治區梧州市人大常委會
梧州市餐廚垃圾管理規定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十五屆第23號)
《梧州市餐廚垃圾管理規定》已由梧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于2024年8月27日通過,經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于2024年11月28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12月13日
梧州市餐廚垃圾管理規定
(2024年8月27日梧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2024年11月2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餐廚垃圾管理,促進餐廚垃圾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市區范圍內餐廚垃圾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以及相關的管理活動。
本規定所稱餐廚垃圾,是指從事食品加工、餐飲服務、集體供餐活動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簡稱餐廚垃圾產生者)在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食物殘余、食品加工廢料、過期食品和廢棄食用油脂,不包括居民日常生活產生的餐廚垃圾。
前款所稱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
第三條 本市餐廚垃圾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區域負責、部門協同、公眾參與的原則。
餐廚垃圾的治理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餐廚垃圾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鼓勵支持對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的科學研究和創新,保障餐廚垃圾管理工作經費。
市轄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餐廚垃圾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本轄區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活動,并負責本規定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發展和改革、教育、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審批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餐廚垃圾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環境衛生專項規劃時,應當將餐廚垃圾管理內容納入其中,統籌安排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
餐廚垃圾處置設施用地應當作為環境衛生設施用地納入城市黃線保護范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
第七條 餐飲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自律制度并發揮其作用,督促會員單位加強餐廚垃圾產生、交付運輸活動的管理。
餐廚垃圾產生者應當通過引導節約用餐、凈菜上市、改進食品加工工藝等方式,減少餐廚垃圾的產生。
第八條 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
未依法取得服務許可證的,不得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服務。
第九條 餐廚垃圾產生者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將餐廚垃圾與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分開投放;
(二)配合使用符合標準的餐廚垃圾全密閉專用收集容器,并保持容器完好、密閉、整潔;
(三)將餐廚垃圾交由取得相關許可的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收集、運輸;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條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及時收集、運輸餐廚垃圾和清理干凈場地;
(二)用于收集、運輸餐廚垃圾的交通工具、容器應當標有“餐廚垃圾專用”字樣;
(三)處置餐廚垃圾時應當按照要求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設施,在處置過程中應當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聯單制度,建立健全餐廚垃圾信息化管理制度。
餐廚垃圾產生者和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應當執行聯單制度并建立臺賬,真實、完整記錄餐廚垃圾的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用途等內容,臺賬資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停業或者歇業前,落實收集、運輸、處置餐廚垃圾等保障措施。
第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未取得許可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二項規定,餐廚垃圾產生者未使用符合標準的餐廚垃圾全密閉專用收集容器,并保持容器完好、密閉、整潔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他生產經營者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