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地方戲曲保護辦法
南寧市地方戲曲保護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人民政府
南寧市地方戲曲保護辦法
南寧市地方戲曲保護辦法
(2025年2月14日南寧市人民政府令第12號公布 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地方戲曲的保護,繼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推動文化事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廣西壯族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地方戲曲的保護、傳承和發展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地方戲曲,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流傳、體現本土文化特征、具有地方特色的傳統表演藝術形式,包括邕劇、粵劇、師公戲、絲弦戲、彩調劇、桂南采茶戲等劇種。
第三條 地方戲曲保護內容包括:
(一)地方戲曲的代表性劇目、唱腔、音樂、傳統表演技藝、劇本、樂譜等;
(二)地方戲曲特有的樂器、服飾、化妝造型、道具、舞臺美術等實物及其制作技藝;
(三)與地方戲曲相關的歷史檔案、文獻資料、影音資料以及建(構)筑物、場所設施等;
(四)地方戲曲相關的傳統民俗、方言;
(五)與地方戲曲相關的其他內容。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加強對地方戲曲保護傳承發展工作的組織領導,將地方戲曲保護傳承發展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地方戲曲保護傳承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地方戲曲保護傳承發展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方戲曲保護傳承發展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民族宗教、財政、人社、自然資源、住建、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地方戲曲保護傳承發展相關工作。
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通過下列方式參與地方戲曲的保護傳承發展:
(一)依法設立地方文藝院團或者群眾性地方戲曲組織,開展地方戲曲演出展示、傳承普及等活動;
(二)捐贈或者委托專業文化機構收藏保管、展出地方戲曲相關史料、文物、實物等;
(三)參與地方戲曲經典傳統劇目和技藝、相關史料、實物的發掘、搜集和搶救工作;
(四)參與地方戲曲藝術創作生產、傳播交流等活動;
(五)資助、贊助地方戲曲活動,提供設施場地或者依法設立專項基金等。
第七條 鼓勵依法成立地方戲曲相關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研究、宣傳、推廣、傳播和交流地方戲曲,建立健全行業規范,引導、督促會員依法從事經營活動,依法開展行業服務,加強行業自律,維護行業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地方戲曲資源調查,了解地方戲曲存續狀況,記錄、收集、整理、搶救地方戲曲相關史料和實物,建立地方戲曲資料檔案。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向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供地方戲曲資源信息。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核查并將核查結果告知提供者。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地方戲曲保護名錄,并向社會公布。
地方戲曲保護名錄應當載明地方戲曲保護項目的名稱、類型、保護級別、保護責任人等內容,并實行動態管理。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符合條件的地方戲曲項目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地方戲曲經典傳統劇目錄制工作,建立地方戲曲劇目庫,將地方戲曲劇種、流派中獨具代表性的經典傳統劇目以及流派風格重點進行系統保留,防止優秀劇目失傳。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結合經濟發展水平、相關規劃、文化基礎和社會需求等因素,合理布局地方戲曲演出空間,加強地方戲曲劇院(場)建設,配套排練、展示、舞美設施設備存放等場所,支持地方戲曲特色展館建設。
在地方戲曲活躍的鄉村建設戲臺應當配置燈光、音響等基礎設施設備。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利用閑置的公共場所或者國有房屋改造為地方戲曲活動場所。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為地方戲曲公益性活動免費或者優惠提供場地、設施設備、媒介資源等。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人社、人才主管等有關部門制定地方戲曲人才規劃和培訓計劃,完善人才培養、引進、管理、使用、保障和激勵機制。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地方戲曲編劇、導演、表演等相關人才的教育培訓,通過匯演、展演、評比等方式,推動人才培養與創作實踐相結合,選拔優秀地方戲曲專業人才,建立地方戲曲專業人才庫。
第十三條 支持高等院校、職業院校開設地方戲曲相關專業或者課程,建立教學、傳承基地,培養地方戲曲專業人才。支持地方文藝院團開辦藝術培訓學校。
支持地方文藝院團與高等院校、職業院校、研究機構通過委托培養、學歷提升、合作辦學等形式聯合培養人才,建立學生學習實踐基地和人才培養基地。
鼓勵地方戲曲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地方戲曲名家、地方戲曲表演類民間藝人成立傳習所、工作室,通過帶徒授藝、示范展演等方式,培養地方戲曲青年后備人才。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國有文藝院團按照規定引進地方戲曲專業相關人才或者通過專家評估、專業技能考核等方式引進專業人才,聘用特殊人才。
第十五條 地方文藝院團應當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社會保險。鼓勵地方文藝院團為從業人員購買商業保險。有條件的地方文藝院團可以發起設立地方戲曲從業人員保障公益基金。
鼓勵社會力量對因地方戲曲排練、展演致傷殘或者患職業病等特殊困難人員進行幫扶救助。
第十六條 國有文藝院團應當加強藝術創作規劃,整理改編傳統劇目、新編歷史劇目、創作現代劇目,加大劇目創作、表演形式、唱腔音樂、舞美設計等改革創新力度。
鼓勵地方文藝院團結合市場需要,創作、編排、演出適合不同演出條件、不同群體觀演需求、版本多樣化的優秀劇目,拓展演出市場。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支持地方戲曲創作生產,提升地方文藝院團創作水平,組織對經典傳統劇目進行記錄整理和復排演出,通過征集新創、整理改編、買斷移植等方式扶持新編原創和整理改編優秀地方戲曲劇本。
對獲得國家、自治區級獎項(項目)和參加國家、自治區級重要活動的地方戲曲原創劇目,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重點扶持。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組織展演、項目資助等方式,組織地方文藝院團、群眾性地方戲曲組織開展惠民演出服務和相關公益性活動。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會同教育行政部門開展地方戲曲宣傳活動,支持地方文藝院團到學校演出,指導學校組建地方戲曲教師隊伍,推動地方戲曲通識教育。
支持中小學校通過編寫校本教材、開辦地方戲曲社團和興趣班、創建地方戲曲特色學校,邀請地方戲曲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地方戲曲名家進校園等方式,開展校園地方戲曲普及活動。
第二十條 鼓勵博物館、文化館、群眾藝術館、非物質文化遺產館、圖書館、青少年活動中心等公共文化場所,因地制宜設立地方戲曲展示、展演平臺,舉辦地方戲曲實物展覽、圖片展示、技藝展演、學術講座等活動,宣傳普及地方戲曲知識。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大宣傳力度,組織開展地方戲曲傳播推廣、展示展演等活動,提高地方戲曲文化影響力。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地方戲曲公益宣傳,通過設立專欄、專題節目、制作視頻等多種方式,宣傳、普及、推廣地方戲曲藝術。
鼓勵利用公共場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宣傳載體開展地方戲曲公益性宣傳。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地方戲曲文獻檔案、劇目表演、聲腔曲牌、影音資料等數字化建設,建立地方戲曲資源數據庫和信息共享交流網絡平臺,開展數字化保護與傳承。
鼓勵地方文藝院團加強與互聯網平臺合作,建設在線劇院、數字劇場,制作適合線上觀演的地方戲曲劇目、動漫、影視劇和短視頻等優秀作品,培育發展線上演播新業態。
鼓勵地方戲曲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地方戲曲名家、地方戲曲從業人員等利用信息共享交流網絡平臺和互聯網進行教學、宣傳,普及地方戲曲知識。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推動地方戲曲與旅游產業深度融合,推出具有地方戲曲特色的旅游演藝項目、沉浸式體驗場景和主題旅游線路,利用傳統節日、重要節會、重大文化交流項目等展示、展演地方戲曲,打造具有地方戲曲特色的文化旅游產品和產業品牌。
鼓勵開發具有地方戲曲藝術特色和市場潛力的文化創意產品與服務。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地方戲曲對外交流與合作,支持地方文藝院團、地方戲曲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等通過演出、研討、展覽和比賽等方式,與國內外文藝院團、藝術院校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機構等開展交流合作,重點培育和打造面向東盟的具有影響力的地方戲曲文化交流品牌。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協同相關部門加強地方戲曲科研工作,加大對地方戲曲科研項目的支持力度,推動地方戲曲科研成果的轉化利用。
地方文藝院團、研究機構以及有條件的高等院校應當開展地方戲曲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為地方戲曲的保護傳承發展提供理論支持。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與地方戲曲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地方戲曲名家合作開展地方戲曲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知識產權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保障地方戲曲文藝院團和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的合法權益,指導有關單位和個人依法維護其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等知識產權。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地方戲曲演出市場的監督管理,推動地方戲曲演出市場健康發展。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