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隊無軍籍退休職工服務管理辦法
軍隊無軍籍退休職工服務管理辦法
退役軍人事務部
軍隊無軍籍退休職工服務管理辦法
軍隊無軍籍退休職工服務管理辦法
(2015年12月17日民政部令第57號公布,2025年5月14日退役軍人事務部令第10號修訂)
第一條 為了做好軍隊無軍籍退休職工服務管理工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軍隊無軍籍退休職工,是指已移交政府安置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無軍籍退休職工(以下簡稱無軍籍職工)。
第三條 無軍籍職工服務管理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國家保障與社會化服務相結合,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無軍籍職工服務管理應當從維護無軍籍職工的合法權益出發,貫徹執行國家關于無軍籍職工的政策,完善服務管理機制,落實有關待遇。
第四條 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無軍籍職工服務管理工作。
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指定的退役軍人服務中心、鄉鎮(街道)退役軍人服務站等服務管理單位,承擔無軍籍職工服務管理具體工作。
第五條 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做好無軍籍職工接收安置相關工作,研究解決無軍籍職工服務管理重大問題,督促相關法規政策落實。
第六條 服務管理單位應當加強無軍籍職工思想政治教育,引導其繼續發揚革命優良傳統,傳承紅色基因,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第七條 服務管理單位按照規定協助所在鄉鎮(街道)黨組織加強對無軍籍職工黨員的教育管理,辦理組織關系轉接事宜。
第八條 服務管理單位按照規定落實無軍籍職工生活待遇,協助落實醫療待遇。
第九條 服務管理單位應當結合實際開展走訪慰問、文化體育等活動,及時掌握無軍籍職工思想、生活等情況,傳遞黨和政府的關心關愛。
第十條 服務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做好無軍籍職工檔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制度,配備必要的設施設備,定期開展檔案安全檢查,根據工作需要推進檔案數字化建設,提供必要的檔案利用服務。
第十一條 建立無軍籍職工年度登記審核制度,每年1月至3月采取現場確認或者網上確認的方式對無軍籍職工提供的有關信息進行審核。對年度登記審核通過的,按照規定落實相關待遇;對年度登記審核未通過的,及時通知無軍籍職工補正有關信息。
對逾期未進行年度登記的,安置地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等應當通過適當方式及時聯系、確認;確實無法聯系、確認的,自下月起暫停發放相關待遇;補辦登記后,恢復并補發相關待遇;無軍籍職工去世的,及時作減員處理,停發相關待遇。
第十二條 鼓勵無軍籍職工結合自身優勢,在基層治理、志愿服務等方面積極發揮作用。
第十三條 加強無軍籍職工服務管理隊伍建設,提高工作人員政策業務水平和服務管理能力。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指定人員負責無軍籍職工服務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積極引導無軍籍職工融入社區。統籌利用社會資源,為無軍籍職工提供多元服務。可以通過購買專業社會服務、租用場地設施等,提升服務水平。
第十五條 加強信息化建設,發揮信息管理系統等信息化平臺作用,提高服務管理效能。
第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無軍籍職工加強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探索通過建立互助小組等方式,實現服務管理全覆蓋。
第十七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在無軍籍職工服務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政策落實不到位、工作推進不力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對違紀違法的無軍籍職工的待遇調整,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照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無軍籍離休干部、退職職工的服務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國家對軍隊無軍籍離休干部、退職職工服務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