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住宅小區物業服務監督若干規定
常德市住宅小區物業服務監督若干規定
湖南省常德市人大常委會
常德市住宅小區物業服務監督若干規定
常德市住宅小區物業服務監督若干規定
(2024年12月19日常德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2025年3月27日湖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住宅小區物業服務監督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推動在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建立黨組織,發揮黨建引領作用。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監督的組織領導,建立工作協調機制,負責組織開展物業管理聯合執法、集中整治,協調解決經費保障、重大矛盾糾紛處置等問題。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監督工作,負責制定物業服務監督的相關實施細則和物業服務合同、管理規約等示范文本,會同人民法院、司法行政等有關部門,成立物業糾紛調解委員會,推動建立有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等多方參與的物業糾紛多元調解機制,按照分級受理、分類調解、訴調聯動的原則,常態化開展物業糾紛調解工作。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組織建立具備信息公開、投票表決、決策監督、服務評價、信用記錄、備案管理和投訴處理等功能的物業服務監督平臺,制定平臺管理細則。
城市管理、應急管理、公安、市場監督管理、民政、工業和信息化、消防救援等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等,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業管理條例》《湖南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履行相應監督職責。
第二條 符合成立業主大會條件的住宅小區,應當依法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三個月內組建物業管理委員會:
(一)住宅小區具備成立業主大會的條件,但確有困難未能成立,持續時間超過一年的;
(二)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未能選舉產生下一任業主委員會,持續時間超過六個月的。
物業管理委員會負責組織業主共同決定物業管理事項,推動成立業主大會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依法履行合同義務。
第三條 物業管理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包括居(村)民委員會工作人員、業主代表等,成員總數為五至十三人的單數,其中業主代表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二分之一。物業管理委員會主任應當由居(村)民委員會工作人員擔任。
物業管理委員會中的單位代表人選由單位推薦產生。業主代表人選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通過聽取業主意見、召開座談會等方式,在自愿參加的業主中推薦產生。鼓勵業主中的黨員在物業管理委員會中擔任職務。
物業管理委員會自業主委員會產生之日起自動解散,任期一般不超過二年。期滿仍未推動成立業主大會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三十日內重新組建物業管理委員會。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物業管理委員會的監督,組織業主進行定期評議。評議不合格的,應當及時重新組建或者更換相關成員。
第四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業主大會的成立、業主委員會的選舉等工作的監督和指導,確保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符合法定條件、充分代表業主的集體利益。
業主委員會任期即將屆滿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任期屆滿前六個月內組織成立業主委員會換屆選舉籌備組。業主委員會換屆選舉籌備組負責組織業主推選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鼓勵和引導業主中的黨員、其他有公共服務經歷的人員主動參加業主委員會競選。
第五條 業主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每年向業主大會報告工作情況,接受業主大會評議。鼓勵使用物業服務監督平臺報告工作情況、組織業主進行評議。工作報告和評議結果應當同時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報送。評議不合格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建議業主大會罷免該業主委員會成員或者重新選舉業主委員會。
鼓勵業主大會根據評議結果對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和工作津貼的支付數額、方式等作出約定。
第六條 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應當代表業主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監督合同履行。除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中作出約定的內容外,物業服務合同還應當就空置房物業服務費、物業信息公開、合同執行情況評估和物業服務費收費標準調整等內容作出約定。
鼓勵采取招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第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公開下列信息:
(一)物業服務事項、服務標準、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
(二)物業服務項目保潔、維修、秩序維護等服務人員,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的配置情況以及基本信息;
(三)建筑消防設施的防火巡查、檢查記錄以及建筑消防設施綜合檢驗、評定情況;
(四)電梯安全檢查、高層二次供水檢查情況;
(五)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以及由前期物業服務企業代為收取的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所得收益的收入、管理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
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應當公開下列信息:
(一)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的名單及其成員基本信息;
(二)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及其成員履職承諾、工作報告;
(三)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所得收益及其分配與使用情況;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
依法應當公示公開的事項,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應當在物業服務區域內顯著位置和物業服務監督平臺同時公示公開,并及時更新。
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所得收益應當單獨列賬,存入銀行專用賬戶。
第八條 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按照質價相符的原則,組織對投訴舉報較多的住宅小區的物業服務合同執行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示。
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達不到承諾的服務等級標準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督促其及時整改。整改期限內仍不能達標的,對于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可以相應下調其服務等級標準,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可以組織業主依法共同作出解聘、不再續聘的決定。對于業主自行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可以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下調收費標準,也可以組織業主依法共同作出解聘、不再續聘的決定。
物業服務合同執行情況評估和相應調整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服務等級標準的具體細則,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市發展與改革部門制定。
第九條 業主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物業服務費,逾期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催告業主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可以由物業糾紛調解委員會調解,也可以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第十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未在規定時限內組織成立物業管理委員會、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業主委員會換屆選舉籌備組,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發現住宅小區內的違法行為,或者接到違法行為報告、投訴,未依法作出處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利用參與住宅小區物業服務監督管理的便利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公示公開、更新相關信息的;
(二)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后,拒絕辦理移交手續,或者拒絕退出物業服務區域的;
(三)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以及停運電梯、限制業主或者業主車輛進出小區等方式催繳物業服務費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者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物業服務企業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情形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部門予以通報,并處罰款。其中,違反前款第一項規定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違反前款第二項規定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違反前款第三項規定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