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陽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
邵陽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
湖南省邵陽市人民政府
邵陽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
邵陽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推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加強餐廚垃圾管理,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促進資源循環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湖南省城市綜合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餐廚垃圾,是指從事餐飲服務、集體供餐、食品生產加工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食物殘余、過期食品、食品加工廢料、廢棄食用油脂(包括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等垃圾。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實施城市綜合管理的區域,餐廚垃圾的產生、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餐廚垃圾處理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因地制宜、分類處理的原則,通過實行餐廚垃圾源頭減量、單獨投放、統一收集、統一運輸和分類處置,提高餐廚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餐廚垃圾管理工作的領導和組織協調,統籌做好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和運行體系建設,將餐廚垃圾管理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宣傳教育,普及餐廚垃圾管理相關知識,引導社會公眾科學消費,提高社會公眾的環境保護和食品安全意識。
鼓勵新聞媒體開展餐廚垃圾管理的公益性宣傳。
第六條 環境衛生、餐飲服務、旅游旅館、物業管理、家政服務等相關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制訂行業標準及規范,協助主管部門共同推進餐廚垃圾管理工作。鼓勵將依法投放、交付餐廚垃圾的要求納入行業自律規范和行業管理內容。
第七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產生者付費”的原則,建立餐廚垃圾處理計量收費機制,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費納入生活垃圾處理收費體系,不足部分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統籌解決。
收費標準由市、縣市區城市管理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另行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八條 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的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開競爭方式依法確定并取得城市管理部門的經營許可,簽訂經營許可協議。
未依法取得餐廚垃圾經營許可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活動。
依法取得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經營許可的單位,由城市管理部門列入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企業目錄,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應當建立餐廚垃圾管理臺賬,對餐廚垃圾的種類、產生數量、流向等情況做好記錄,完整保存臺賬。
第十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履行餐廚垃圾源頭減量義務,鼓勵通過凈菜上市、改進食品加工工藝、光盤行動等方式,減少餐廚垃圾的產生。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將餐廚垃圾及時交由依法取得經營許可的餐廚垃圾收集單位;
(二)將餐廚垃圾與其他垃圾分類單獨存放,不得與一次性餐飲具、酒水飲料容器、塑料臺布等其他固體生活垃圾相混合;
(三)使用并妥善保管符合標準的餐廚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收集容器周邊環境整潔;
(四)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一條 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為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提供符合標準的餐廚垃圾專用收集容器,收集容器應當配有電子標簽、封閉完好;
(二)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規范,并按收運服務協議約定及時收集、運輸餐廚垃圾;
(三)保持收集、運輸餐廚垃圾的車輛等設施完好、整潔,噴涂規范的標識標志;
(四)收集餐廚垃圾后及時復位餐廚垃圾收集設施,清理作業場地,保證收集設施周邊環境干凈整潔;
(五)收集餐廚垃圾的當日將其運到餐廚垃圾處置場所,運輸中不得隨意傾倒、拋撒、堆放、遺漏或者灑落,轉運期間不得裸露存放;
(六)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在停業、歇業前六個月,依法書面報告城市管理部門和同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經批準同意后方可停業或歇業;
(七)制定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應急方案,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餐廚垃圾的正常收集、運輸,并報所在地縣市區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八)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二條 從事餐廚垃圾處置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建設、配備、維護餐廚垃圾處置設施、設備,并保證其運行良好,保持餐廚垃圾處置場所環境整潔;
(二)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餐廚垃圾,不得擅自接收未取得經營許可的單位或個人收集運送的餐廚垃圾;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餐廚垃圾,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污染物的處理應當符合環保要求,防止二次污染;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環境,按照要求進行環境影響監測,對餐廚垃圾處置設施的性能和環境保護指標進行檢測、評價;
(五)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在停業、歇業前六個月,依法書面報告城市管理部門和同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經批準同意后方可停業或歇業;
(六)制定餐廚垃圾處置應急方案,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餐廚垃圾的正常處置,并報所在地縣市區級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七)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 在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餐廚垃圾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或作為食品銷售;
(二)未經許可用餐廚垃圾生產動物源性飼料產品;
(三)將餐廚垃圾隨意傾倒、堆放或者排放到廁所、雨(污)水管道、溝渠、河道、湖泊、水庫等區域;
(四)將餐廚垃圾直接進行填埋、焚燒處理等;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禁止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利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飼喂畜禽。
第十四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是本市餐廚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的政策制定、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農業農村管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飼養畜禽的違法行為。
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以餐廚垃圾為原料進行食品生產加工的違法行為。
市、縣市區發展改革、教育、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商務、文化旅游、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餐廚垃圾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第十五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確定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簽署經營許可協議,依法核發相關許可證;
(二)對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進行定期評估,跟蹤監督餐廚垃圾處置設施運營;
(三)建立健全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工作聯動機制,加強與有關主管部門信息共享及聯動執法,依法、及時、全面查處餐廚垃圾違法行為;
(四)通過書面檢查、實地抽查、現場核查等方式對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和收集、運輸、處置經營者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通報餐廚垃圾處理情況和違法行為;
(五)建立健全餐廚垃圾管理的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渠道,對接到的投訴舉報依法及時調查處理;
(六)對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報送的應急方案進行備案,并協同有關部門及相關單位建立應急機制,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餐廚垃圾的正常處置。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涉及環境保護、食品安全、水資源保護及排水管理的,由有關行政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未依法取得經營許可權擅自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單位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從事餐廚垃圾生產、收集、運輸、處置服務單位違反本法第九條,未按規定建立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管理臺賬或者對臺賬弄虛作假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依法可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餐廚垃圾處置單位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依法可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相關部門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依法履行本單位監管職能的;
(二)對違法行為進行包庇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后未予查處的;
(四)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行為的。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4年9月1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