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株洲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湖南省株洲市人大常委會
株洲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2號
《株洲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已由株洲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于2024年7月31日通過,湖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于2024年9月26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10月25日
株洲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2024年7月31日株洲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2024年9月26日湖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提升社會文明程度,建設新時代更高水平文明株洲,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堅持黨委領導、政府推動、社會協同、公眾參與,遵循法治與德治相結合、倡導與治理相結合、激勵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弘揚炎帝文化、紅色文化、工業文化,開展“株事有禮”文明實踐活動,培育文明新風,建設幸福株洲。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明確有關部門負責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具體職責,對屬于公共財政支出范圍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經費給予保障。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負責文明行為促進具體工作的統籌、指導、協調和監督。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宣傳引導、示范引領、整治規范等措施,在職責范圍內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轄區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五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將文明行為規范納入本行業、本單位的職業規范要求。
學校應當將文明行為培養納入教育教學,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教育,提升學生文明素養。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發揮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作用,將文明行為規范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健全村(居)民議事會、紅白理事會、道德評議會等機制,推進移風易俗,抵制不文明行為。
第六條 公民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遵守公序良俗,積極支持、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踐行下列文明規范:
(一)遵守以文明禮貌、助人為樂、愛護公物、保護環境、遵紀守法為主要內容的社會公德;
(二)恪守以愛崗敬業、誠實守信、辦事公道、熱情服務、奉獻社會為主要內容的職業道德;
(三)弘揚以尊老愛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儉持家、鄰里互助為主要內容的家庭美德;
(四)提升以愛國奉獻、明禮遵規、勤勞善良、寬厚正直、自強自律為主要內容的個人品德。
第七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公共媒體應當積極傳播文明理念,刊播公益廣告,宣傳文明行為典型事跡和先進人物,依法曝光不文明行為。
公共場所的廣告設施和公共交通廣告媒介,應當按照規定刊播文明行為公益廣告。
自媒體應當依法上網、文明上網,弘揚真善美,傳播文明理念,營造全社會促進文明行為的氛圍。鼓勵自媒體創作、傳播積極健康、崇德向善的文化產品。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科學規劃、合理布局,逐步完善下列公共設施,加強維護管理,提供文明、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務:
(一)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國防教育基地、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站)、體育場館等文化體育設施;
(二)非機動車道、人行橫道、過街天橋、地下通道、交通標志標線、道路指示牌等市政設施;
(三)機動車停車泊位、非機動車停放區域、充電專用場所、充電樁等設施;
(四)盲道、坡道、電梯、扶手等無障礙設施;
(五)政務大廳、醫院、大型商場、旅游景區及其他公共場所的母嬰室、急救設施等便民設施;
(六)公共廁所、垃圾分類投放箱等環衛設施;
(七)其他有利于文明行為促進的公共設施。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公眾參與制度,組織引導公眾參與公共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聽取公眾意見,主動接受公眾監督。
第九條 國家機關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和示范作用,制定文明服務規范,每年定期開展文明教育培訓,提升文明服務水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帶頭示范,以文明形象引領社會風尚。
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應當文明執法,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對輕微違法行為可以采取教育、提醒、勸導等方式執法。
除涉密單位以外,國家機關應當在夜間、雙休日、法定節假日向社會公眾有序開放停車場。鼓勵有條件的國家機關在其他時段向社會公眾常態化開放停車場。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向社會公眾開放文化體育等內部設施;利用本單位場所、設施,設立便民服務點,為環衛工人、快遞人員、建筑工人等戶外勞動者和其他需要幫助的人員提供便民服務。
第十條 金融、通信、醫院、供水、供電、供氣等提供公共服務的窗口單位應當提高服務效率和服務質量,創建文明服務品牌。
賓館、商場、餐飲、車站、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應當結合行業文明規范主動宣傳文明禮儀,采取口頭提示等方式引導文明行為,以合理、適度的方式勸阻不文明行為。
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所列窗口單位、經營場所、公共場所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成效明顯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工作實際,給予鼓勵和支持。
第十一條 市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文明行為激勵機制。
實施下列行為對社會貢獻較大的,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一)參與搶險救災救人、依法制止正在實施的違法犯罪等見義勇為行為;
(二)積極參與無償獻血、捐獻造血干細胞等醫療捐獻活動;
(三)積極參與濟困、扶老、助殘、救孤、助學、賑災、醫療救助等公益活動;
(四)積極參與文明創建、文化教育、生態環保、賽會服務、基層治理等志愿服務活動;
(五)其他對社會貢獻較大的文明行為。
實施前款行為被中央、省、市表彰表揚為道德模范、身邊好人等道德典型的,應當在基本醫療、公共出行、游覽參觀等方面給予禮遇。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可以向政務服務便民熱線或者有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
因勸阻、制止不文明行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公安機關應當查清事實,依法處理;申請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援助。
因勸阻、制止不文明行為導致其本人或者家庭生活困難的,應當給予幫扶。具體幫扶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條 對社會反映強烈、群眾反映集中的突出不文明行為實行重點治理。
市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征求公眾意見,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年度不文明行為重點治理清單,并向社會公布。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不文明行為重點治理清單,開展重點監管和專項治理。
第十四條 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不履行職責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由其所在單位、主管部門、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依規處理。
第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