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規定
南寧市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規定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人大常委會
南寧市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規定
南寧市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規定
(2024年10月24日南寧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2025年3月27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規范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工作,滿足居家老年人的養老服務需求,促進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廣西壯族自治區養老服務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及其扶持保障、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居家社區養老服務以家庭為基礎、以社區為依托,以基本公共服務、市場化服務和公益互助服務為支撐,為居家老年人提供就近、便捷的高質量養老服務。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的監督管理和指導推進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醫療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相關工作。
第五條 發揮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作用,教育、引導、推動居民、村民依法履行贍養、扶養義務,反映居家老年人養老服務需求,推進鄰里互助、親友相助等互助式養老服務。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居家社區養老服務領域信息化建設,推動養老服務信息與醫療衛生、社會保障、社會救助等信息資源共享;整合養老服務需求和養老服務資源供給,及時公布養老服務政策和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名錄、服務機構和服務項目等信息,提供政策咨詢、辦理流程指引、供需對接、預約支付、服務質量評價等服務。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智慧養老設備和軟件產品的開發和應用,促進供需對接,為老年人提供緊急呼叫、應急救援、健康醫療、服務預約、遠程安全監測等服務。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編制養老服務設施布局規劃時,應當按照集中和分散兼顧、獨立和混合使用并重的原則,因地制宜布局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提高養老服務設施使用效率。
第八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發展鄉鎮(街道)區域養老服務中心或者為老服務綜合體,推進社區養老服務站點建設和農村互助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整合社區綜合服務設施、社會公共服務設施、社會福利設施等現有設施,統籌各類資源為居家老年人提供托養、康復護理、膳食供應等養老服務,開展適合老年人的文化娛樂、體育健身、交流互助等活動。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組織實施供地計劃時,根據養老服務設施布局規劃,可以將符合條件的零星地塊優先用于建設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設施。
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要求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可以按照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有關規定用于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建設用地自建,或者以建設用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方式與其他社會力量共同建設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設施。
第十條 新建住宅小區應當按照規劃要求以及每一百戶不低于三十平方米且單處不少于三百平方米的標準,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配套建設的養老服務設施經驗收合格后,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及時接收并依法辦理不動產權屬登記,按照規劃用途管理使用。
已建成住宅小區沒有配套養老服務設施或者配套養老服務設施面積未達到每一百戶不低于二十平方米且單處不少于二百平方米標準的,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計劃、明確進度要求,采取新建、改建、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予以配置。占地面積較小或者居住戶數較少的多個住宅小區可以統籌規劃、集中配置養老服務設施。
配套建設的養老服務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自治區和南寧市相關建設標準、技術規范和要求。
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管理使用養老服務設施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閑置、違規使用等情況的,應當及時糾正,并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養老服務機構通過依法運營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設施、開展嵌入式養老服務、設置家庭養老床位、提供上門服務等方式為居家老年人提供養老服務。
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采取公建民營、委托管理等多種方式,將養老服務設施無償或者低收費提供給養老服務機構運營管理;或者對符合條件的養老服務機構給予建設、運營補貼。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質量評估制度。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定期開展或者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養老服務機構服務質量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并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給予相關補貼和分類管理的依據。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民政、醫療保障部門應當依職責推動醫療衛生、醫療保障服務向社區、家庭延伸,完善基層醫療衛生服務網絡,指導承擔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為居家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務:
(一)建立個人健康檔案,開展健康咨詢、疾病預防、慢性病管理、心理健康等公共衛生服務,開展自救和自我保健等健康指導;
(二)開展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為簽約老年人提供慢性病連續處方服務,實施慢性病跟蹤防治管理,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門巡診和家庭病床服務;
(三)與提供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的養老服務機構簽約合作,在養老服務機構內提供醫療服務;
(四)結合實際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其他醫療衛生服務。
第十三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通過開通預約就診綠色通道、提供線上線下相結合的就醫服務等方式,為居家老年人提供醫療巡診、健康管理、保健咨詢、用藥指導、急診急救等服務。
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門診療、護理等服務,通過開展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等形式參與家庭病床服務。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醫療保障、衛生健康、財政等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落實家庭醫生簽約服務費支付責任。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措施促進醫養結合發展,鼓勵和支持醫療衛生機構與養老服務機構通過建設醫療養老聯合體等方式,整合醫療、康復、養老和護理資源,為居家老年人提供治療期住院、康復期護理、穩定期生活照料以及安寧療護等一體化的醫療、康復和養老護理服務。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民政等部門應當探索建立醫療衛生機構與養老服務機構之間規范轉換機制。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預防、改善和延緩老年認知癥工作機制,普及老年認知癥早期社區篩查服務,培育專業照護機構,完善轉介服務機制。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以滿足居家生活照料、起居行動、康復護理等需求為重點,采取政府補貼、引導企業參與等方式,為納入分散特困供養、城鄉低保對象等經濟困難的失能、高齡、殘疾等老年人家庭,實施無障礙設施改造、居家適老化改造、家庭養老床位建設。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老年助餐服務業發展,根據轄區內老年人口規模、助餐服務需求、服務半徑等因素建設老年助餐服務點,引導餐飲、物業服務、物流等企業開展老年助餐服務,統籌資源為居家老年人提供方便可及、經濟實惠、安全可靠的助餐服務。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發展社區助浴點、流動助浴車、入戶助浴等老年助浴服務,培育專業化、連鎖化助浴機構,為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專業、便捷的助浴服務。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推行長期護理保險制度,為符合條件的失能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照料和與基本生活密切相關的醫療護理提供資金和服務保障。
推動老年人意外傷害保險工作,探索實施對經濟困難老年人投保意外傷害保險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相關的職業(工種)納入重點鼓勵培育技能人才職業(工種)目錄,鼓勵、引導居家養老服務就業。支持和鼓勵居家社區養老服務人員參加養老護理員等相關工種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等級評價,獲取相應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支持和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職業(技工)學校、社會組織等依法開展居家養老護理人才職業技能等級評價。
支持和鼓勵培訓機構開發養老服務類培訓項目,依托養老服務機構、醫療衛生機構設立實習培訓基地,培養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專業人才。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組織有關社會組織、紅十字會等為老年人家庭照護者提供養老照護、應急救護知識技能等培訓。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