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重大經濟科技活動知識產權分析評議辦法
寧波市重大經濟科技活動知識產權分析評議辦法
浙江省寧波市人民政府
寧波市重大經濟科技活動知識產權分析評議辦法
寧波市重大經濟科技活動知識產權分析評議辦法
(2025年5月3日寧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78號公布 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促進和規范全市重大經濟科技活動知識產權分析評議工作,更好統籌發展和安全,防范知識產權風險,提高科學決策水平,根據《浙江省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條例》《寧波市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利用財政性資金或者國有資本投入的重大經濟科技活動的知識產權分析評議工作。
本辦法所稱的重大經濟科技活動,是指財政性資金或國有資本投入金額較大或者對本市經濟發展、科技創新、產業安全和公共利益具有較大影響的經濟科技活動。
本辦法所稱的知識產權分析評議,是指綜合運用信息分析手段,對重大經濟科技活動所涉及的知識產權狀況進行評估、評價、核查、論證,提出對策建議,為相關行政決策提供參考的活動。
第三條 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指導重大經濟科技活動知識產權分析評議工作。新聞出版、農業農村、林業等其他負有知識產權保護職責的部門,負責相關領域知識產權分析評議的業務指導工作。
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教育、科技、投資促進、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行業主管部門以及涉及人才的主管部門(以下統稱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各自職責范圍內的重大經濟科技活動知識產權分析評議工作。
第四條 下列情形的重大經濟科技活動應當開展知識產權分析評議:
(一)重大政府投資;
(二)重大自主創新及其成果轉化實施;
(三)重大技術、高端裝備的引進或者出口;
(四)重大人才管理和引進;
(五)其他需要分析評議的重大經濟科技活動。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投入的財政性資金或者國有資本金額、與知識產權的關聯度以及對經濟科技發展和公共利益影響的程度等因素,明確本行業需要開展知識產權分析評議的重大經濟科技活動認定標準和具體范圍。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將符合前兩款規定需要開展知識產權分析評議的重大經濟科技活動,報送同級知識產權主管部門,由其統一編制年度目錄。目錄實行動態調整。
第五條 重大經濟科技活動知識產權分析評議內容包括以下事項:
(一)所涉及知識產權主體擁有權利的類別、數量、法律狀態、續存期等真實性和知識產權處分的合法性;
(二)所涉及知識產權的布局合理性、產業競爭力以及與項目、技術方案的相關性;
(三)所涉及知識產權與他人知識產權之間依存、交叉關系及其自由實施等方面的潛在風險性;
(四)所涉及知識產權引進和轉讓的安全性,即協議是否存在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國際規則以及顯失公平的知識產權條款;引進和轉讓的知識產權是否屬于限制、禁止進出口;是否可能影響國家安全或者重要領域核心關鍵技術創新發展能力等;
(五)所涉及知識產權主體的知識產權制度建設和運行情況;
(六)其他需要分析評議的知識產權事項。
第六條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在重大經濟科技活動論證、立項、核準、審批、實施、驗收等環節,組織專家或者委托具備專業能力的服務機構,按照相關標準和要求開展知識產權分析評議。知識產權分析評議可以單獨開展,也可以與項目可行性研究、盡職調查等程序合并開展。
知識產權分析評議應當編制報告,可以單獨編制,也可以以專門章節形式編入其他報告。報告應當完整規范、客觀公正、科學嚴謹。報告內容一般包括分析評議的任務來源及其組織形式、分析評議過程和方式方法以及分析評議的主要內容、意見和結論,對可能發生的知識產權不良影響或者潛在風險提出防范化解風險的合理對策建議等。
承擔知識產權分析評議的專家或者服務機構應當遵守保密規定和回避制度,履行法定和約定的義務,對出具的分析評議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客觀性、完整性、專業性負責。
第七條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知識產權分析評議報告的結論、對策建議等內容,及時調整方案、優化決策,預防和化解知識產權風險,保障重大經濟科技活動安全實施。
第八條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將分析評議報告及其運用情況報送同級知識產權主管部門,為其他單位開展知識產權分析評議以及財政性資金或者國有資本使用監督等活動提供支持。
第九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在開展經濟、科技、人才等活動時,按照本辦法開展知識產權分析評議。
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加強知識產權分析評議人才和服務機構的引進、培育,為知識產權分析評議活動提供服務。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