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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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大常委會
河北省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河北省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2015年11月27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2024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預算審查和批準
第三章 預算執行監督
第四章 預算調整審查和批準
第五章 決算審查和批準
第六章 政府債務審查監督
第七章 預算的審計監督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政府預算的審查監督,規范預算行為,強化預算約束,提高預算績效,保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以下簡稱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查批準預算、預算調整和決算,監督預算執行以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預算的審查監督,應當堅持依法實施、全面規范、突出重點、注重實效、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本級總預算草案及本級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準本級預算和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審查監督政府債務;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本級人民政府關于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本級總預算的執行、審計工作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審查和批準本級預算調整方案、決算;審查監督政府債務;撤銷本級政府和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于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決議。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對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本級預算調整初步方案、本級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機構(以下簡稱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機構)協助本級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承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查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預算調整初步方案、決算草案和監督預算執行、政府債務、審計工作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等方面的具體工作;承擔預算聯網監督方面的具體工作;承辦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交辦的其他有關財政預算的具體事項。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在預算審查監督中,加強對政府預算收入編制的審查和政府預算收入執行情況的監督,強化對支出預算和政策的審查監督,重點審查支出預算的總量與結構、重點支出與重大投資項目、部門預算、財政轉移支付、政府債務、預算績效管理等。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通過聽取和審議政府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視察、專題調研、專題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預算聯網監督和滿意度測評等方式,加強預算審查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人大預算審查監督與紀檢監察監督、審計監督、財會監督等各類監督的貫通協調機制,加強信息共享,形成監督合力。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建立和完善預算聯網監督系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預算信息化建設,建立健全數據共享工作機制,推進財政、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商務、交通、統計、審計、稅務、海關、金融、社會保障、醫療保險、國有資產、自然資源等部門與預算聯網監督系統聯通。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建立預算審查監督聽取人大代表和社會各界意見建議機制,組織相關領域人大代表參與預算審查監督工作,可以聘請有關專家、第三方機構等對預算審查監督提供協助。
縣級以上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建立與有關專門委員會的預算會商機制,充分發揮有關專門委員會在各自專業領域監督的優勢作用。
第十條 編制預算草案、預算調整初步方案、決算草案、部門預算草案和提出相關報告,應當與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查監督重點銜接一致。
第十一條 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批準的預算、預算調整、決算、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及報表,應當在批準后二十日內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向社會公開。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的本級政府關于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和審計工作報告、專項審計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等,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結束后二十日內向社會公開。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機構應當對本級政府及其部門預算、審計等信息依法及時公開情況進行監督。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公開事項,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關于預算的決定、命令,應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制定的重大財政政策文件應當自出臺之日起十五日內送本級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機構。
第二章 預算審查和批準
第十三條 審查預算草案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報告的重點包括下列內容:
(一)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是否符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預算決議的要求;
(二)預算編制與預算安排是否符合預算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是否落實國家關于預算編制的規定要求;
(三)預算安排是否貫徹落實國家以及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實可行;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的預算安排是否適當;對下級政府的轉移性支出預算是否規范、適當;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與一般公共預算是否統籌銜接;
(四)預算安排舉借的債務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償還計劃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
(五)審計查出突出問題及整改是否作為優化財政資源配置和完善預算管理制度的重要參考;
(六)加強預算管理、實現預算目標安排的措施是否明確;
(七)與預算有關重要事項的說明是否清晰。
第十四條 審查一般公共預算應當重點圍繞預算收入、支出總量和結構、重點支出與重大投資項目等內容。
審查預算收入的重點包括下列內容:
(一)預算收入安排與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國家宏觀調控總體要求相適應的情況;
(二)預算收入依法依規征收、真實完整的情況;
(三)預算收入結構優化、質量提高的情況;
(四)依法規范非稅收入管理等情況。
審查支出總量和結構的重點包括下列內容:
(一)支出總量和結構貫徹落實國家以及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的情況;
(二)支出總量及其增減的情況;
(三)調整優化支出結構,提高財政資金配置效率等情況。
審查重點支出與重大投資項目的重點包括下列內容:
(一)重點支出預算和支出政策相銜接的情況;
(二)重點支出規模變化和結構優化的情況;
(三)重點支出決策論證、政策目標和績效的情況;
(四)重大投資項目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銜接的情況;
(五)重大投資項目決策論證、投資安排及實施進度、實施效果等情況。
審查轉移支付的重點包括下列內容:
(一)上級轉移支付分配下達情況;
(二)對下級人民政府的轉移性支出預算是否規范、適當,與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是否相匹配;
(三)促進地區間財力均衡及增強基層公共服務保障能力的情況;
(四)健全規范轉移支付制度、優化轉移支付結構的情況;
(五)專項轉移支付定期評估和退出的情況。
第十五條 審查政府性基金預算的重點包括下列內容:
(一)基金項目征收、使用和期限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
(二)收支預算安排的合理性、可行性、可持續性的情況;
(三)政府性基金項目績效目標設定情況。
第十六條 審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重點包括下列內容:
(一)預算范圍完整、制度規范的情況;
(二)國有資本足額上繳收益和產權轉讓等收入的情況;
(三)支出使用方向和項目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情況;
(四)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調入一般公共預算的情況;
(五)優化國有資本布局、增強國有企業運行穩定性和風險防范、與國資國企改革相銜接等情況。
第十七條 審查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重點包括下列內容:
(一)各項基金收支安排、財政補助和預算平衡的情況;
(二)預算安排貫徹落實社會保障政策的情況;
(三)執行基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等相關統籌政策的情況。
第十八條 審查部門預算的重點包括下列內容:
(一)部門各項收支全部納入預算情況;
(二)部門預算與支出政策、部門職責銜接匹配情況;
(三)部門項目預算安排細化、實化情況;
(四)部門預算績效編制情況;
(五)新增資產配置情況;
(六)政府采購預算編制情況;
(七)資金結轉情況;
(八)審計查出問題整改落實情況。
第十九條 預算草案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般公共預算草案應當編列預算收支平衡表,同時詳細列示預算收支情況、轉移支付安排情況、基本支出安排情況、項目支出安排情況、基本建設支出安排情況、政府債務情況、“三公”經費安排情況等;
(二)政府性基金預算草案應當編列預算收支平衡表,并詳細列示預算收支情況、轉移支付安排情況、項目支出安排情況、政府債務情況等;
(三)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應當編列預算收支平衡表,并詳細列示預算收支情況、轉移支付情況等,其中收入編列到行業或者企業,說明納入預算的企業單位的上一年總體經營財務狀況,支出編列到使用方向和用途,說明項目安排的依據和績效目標;
(四)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草案應當編列預算收支平衡表,按照統籌層次和社會保險項目分別編制,說明社會保險基金可持續運行情況。
預算草案應當說明編制原則、形勢分析、政策變化等情況。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等部門編制預算草案,應當通過適當方式聽取本級人大代表、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機構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將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提交本級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可以交由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機構進行預先審查。
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開展初步審查時,有關專門委員會可以對本領域的部門預算初步方案、轉移支付資金、重大政策資金安排與使用情況開展專項審查,提出專項審查意見。
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結合預先審查和專項審查意見,提出初步審查意見,交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研究處理。財政部門應當在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前,提出處理情況報告并作出說明。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在初步審查基礎上,提出關于預算草案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的審查結果報告。審查結果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對上一年預算執行和落實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預算決議的情況作出評價;
(二)對本年度預算草案是否符合預算法的規定,是否可行作出評價;
(三)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預算草案和預算報告提出建議;
(四)對執行年度預算、改進預算管理、提高預算績效、加強預算監督等提出意見和建議。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召開期間,未成立財政經濟委員會的,可以成立臨時的大會預算審查委員會,提出關于預算草案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的審查結果報告。
縣級以上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應當會同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為會議提供解讀預算草案的有關資料。
第三章 預算執行監督
第二十三條 監督預算執行的重點包括下列內容:
(一)執行人民代表大會關于預算決議的情況;
(二)財政部門批復預算和實現預算措施的落實情況;
(三)重點收支政策貫徹實施、重點領域財政資金分配和使用、重大財稅改革和政策調整、重大投資項目落實情況;
(四)部門預算執行和績效情況;
(五)預備費、預算周轉金、預算穩定調節基金和結轉資金使用情況;
(六)政府債務情況;
(七)上級轉移支付資金的安排和使用及績效情況、對下級轉移支付情況;
(八)本級設立的政府投資基金管理使用情況;
(九)社會保險基金績效和運營投資、中長期收支預測及可持續運行等情況;
(十)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每月將本級預算收支執行情況,每季度將結轉資金、預備費、上級轉移支付資金的使用、項目調劑、下達轉移支付等情況以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要求的內容,以文字或者報表形式報送本級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機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間,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本年度上一階段預算執行情況。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預算收支完成情況;
(二)財政政策執行情況;
(三)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預算執行情況;
(四)政府債務情況;
(五)落實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決議相關工作開展情況;
(六)預算執行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七)下一步擬采取的主要措施;
(八)與預算執行相關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預算執行監督工作需要,就預算執行中重大財稅改革和政策調整的貫徹實施、重點領域財政資金管理和使用、重大投資項目落實、財政體制變化、財政資金使用績效等情況,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專項工作報告。
縣級以上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機構可以根據預算執行監督工作需要,聽取部門預算執行相關情況報告。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和預算方面其他專項工作報告前,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可以依法組織開展代表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研究,提出視察報告或者調研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將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人民政府應當將研究處理情況由其辦事機構送交本級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機構征求意見后,向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提出報告。
第四章 預算調整審查和批準
第二十八條 經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調整。依法必須調整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編制預算調整方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
預算調整方案包括預算調整報告和草案,并說明預算調整的理由、主要用途和規模。
第二十九條 審查預算調整方案的重點包括下列內容:
(一)預算調整的范圍和內容是否符合預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二)預算調整的理由和依據是否充分;
(三)預算調整后收支是否平衡,是否對重大政策實施、基層“三保”等重點支出產生較大影響;
(四)涉及政府舉借債務的政府債務限額及余額、新增債務規模情況和債務償還計劃,一般債務項目的合規性、專項債務項目的科學性;
(五)與預算調整有關的其他重要情況。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準預算調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將預算調整初步方案提交本級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在初步審查的基礎上,提出關于預算調整方案的審查結果報告。審查結果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對預算調整方案是否符合預算法作出評價;
(二)預算調整收入和支出的基本情況;
(三)對調整的項目和資金安排等事項是否合理作出評價;
(四)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預算調整方案提出建議;
(五)對執行調整后的預算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五章 決算審查和批準
第三十二條 審查決算草案的重點包括下列內容:
(一)預算收入情況;
(二)支出政策實施情況和重點支出、重大投資項目資金的使用及績效情況;
(三)結轉資金的使用情況;
(四)資金結余情況;
(五)本級預算調整及執行情況;
(六)財政轉移支付安排執行情況;
(七)經批準舉借債務的規模、結構、使用、償還等情況;
(八)本級預算周轉金規模和使用情況;
(九)本級預備費使用情況;
(十)超收收入安排情況,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的規模和使用情況;
(十一)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決議落實情況;
(十二)與決算有關的其他重要情況。
第三十三條 決算草案應當與預算相對應,并按預算數、調整預算數以及決算數分別列出。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應當按其功能分類編列到項,按其經濟性質分類編列到款;本級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支出,按其功能分類應當編列到項,變化較大的應當作出說明。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準決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將上一年度本級決算草案提交本級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在初步審查的基礎上,提出關于本級決算草案的審查結果報告。審查結果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對本級決算的總體評價;
(二)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決算提出建議;
(三)對本級決算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
第六章 政府債務審查監督
第三十六條 審查監督政府債務的重點包括下列內容:
(一)新增政府債務規模的合理性;
(二)政府債務限額分配情況;
(三)政府債務資金使用方向;
(四)政府債務項目的合規性和科學性;
(五)政府債務償還計劃和償還資金來源情況;
(六)使用政府債務資金實施的重大建設項目進展情況;
(七)政府債務風險防范化解等情況;
(八)政府債務信息披露情況;
(九)與政府債務有關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以及相關報告中編報有關政府債務的內容:
(一)在預算草案及報告中,應當包括上一年度本地區和本級政府債券發行、資金使用和償還、債務風險情況,本年度本級舉借政府債務的主要用途、償債計劃等情況;
(二)預算執行情況報告應當包括本地區和本級政府債券發行、使用和管理、償還以及風險管控情況,重大建設項目的實施進度和資金撥付使用情況;
(三)在預算調整方案及報告中,應當包括政府債務限額使用及預算調整情況,政府舉借債務的必要性和合法性,本地區和本級政府債務總體規模、結構和風險情況,本級政府債券資金主要使用方向、項目安排、償債計劃等情況;
(四)在決算草案及報告中,應當包括政府債務規模、期限、結構、使用、償還、風險等情況。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規范工作程序,完善工作機制,加強對政府債務的審查監督。縣級以上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關于預算的初步審查意見、審查結果報告,應當對政府債務作出評價,提出意見建議。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每年聽取和審議政府債務管理情況報告。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每季度向本級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機構提供政府債務報表等材料,每半年書面報告政府債務管理情況,及時報告重要情況。
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及時提供本地區政府專項債券項目篩選、審核、儲備及評審等情況。政府債券使用部門應當按照人大監督要求,及時提供政府債券項目建設和資金使用等情況。
第七章 預算的審計監督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應當按照真實、合法和效益的要求,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為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開展預算決算審查監督提供支持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依照法定職責,加強對審計及查出突出問題整改情況的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要求人民政府責成審計機關安排專項審計。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在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時,應當征求本級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機構的意見,并將計劃正式文本抄送本級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機構。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機構應當與本級人民政府審計機關建立重要信息日常通報制度。審計部門應當按照要求向本級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機構及時通報相關審計信息。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上級審計機關送達的財政收支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抄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決算時,應當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關于上一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并于四個月內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根據審議情況提出審議意見或者作出相關決定、決議,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研究處理情況應當報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審計查出突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時,根據需要可以聽取審計查出突出問題相關責任單位的單項整改情況報告。
第四十四條 審計工作報告應當重點報告下列內容:
(一)本級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以及其他財政收支審計的基本情況;
(二)納入年度審計計劃的政府債務、國有資產管理等重點事項審計情況;
(三)審計查出的主要問題、原因分析及建議;
(四)本級人大常委會要求開展的專項審計的情況;
(五)需要報告的其他重要情況。
審計工作報告應當附本級財政預算管理、部門預算執行、專項資金等方面的重點問題清單,以及重點被審計單位的審計報告、國有資產管理等審計情況報告。
第四十五條 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應當與審計工作報告揭示的問題和提出的建議相對應,重點報告下列內容:
(一)審計整改工作開展部署情況;
(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決議以及審議意見落實情況;
(三)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措施及落實情況;
(四)審計移送的重大問題線索以及處理結果;
(五)尚未完成整改的主要問題與原因及整改時限;
(六)結合整改工作建立長效機制的情況,進一步落實整改的措施以及建議;
(七)需要報告的其他重要事項。
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應當附問題整改清單、重點被審計單位的審計整改報告。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對審計查出突出問題整改情況加強監督,可以聯合本級審計機關,對審計查出突出問題的整改情況進行跟蹤監督。
審計查出的突出問題涉及下級人民政府的,可以與下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協同開展跟蹤監督。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時,可以針對政府及相關部門審計整改情況開展滿意度測評,測評結果應當當場宣布。參加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的組成人員中半數以上不滿意的,責成本級政府以及被審計單位繼續整改,并在規定的期限內再次報告。
滿意度測評結果應當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送本級黨委、抄送本級政府。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強化審計查出問題監督結果運用,推動本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完善相關政策,健全預算管理制度,優化年度預算安排。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對審計查出突出問題屢審屢犯、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單位,在安排下一年度預算時,予以重點審核。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及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報送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對有關預算事項進行公開和說明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就預算執行、審計工作、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等報告提出的審議意見進行研究處理的;
(四)違反預算審查監督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條 對檢舉、揭發和控告者進行打擊報復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預算審查監督,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三條 各級政府設立的各類開發區(管理區、工業園區等)應當編制預算,并編入本級政府預算,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