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避暑山莊及周圍寺廟保護管理條例
承德避暑山莊及周圍寺廟保護管理條例
河北省人大常委會
承德避暑山莊及周圍寺廟保護管理條例
承德避暑山莊及周圍寺廟保護管理條例
(2003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24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關于修改〈承德避暑山莊及周圍寺廟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保護對象與保護范圍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承德避暑山莊及周圍寺廟的保護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承德避暑山莊及周圍寺廟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承德避暑山莊及周圍寺廟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從事保護管理、生產經營、開發建設、旅游、考察、宗教、文化等活動的組織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承德避暑山莊及周圍寺廟的保護和管理,應當與保護歷史文化名城相結合,堅持保護第一、加強管理、挖掘價值、有效利用,正確處理文物保護與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的關系,讓文物活起來,確保文物安全。
承德市的城市建設和旅游開發應當遵循文物保護工作的方針,其活動不得對承德避暑山莊及周圍寺廟造成損害,不得破壞承德避暑山莊及周圍寺廟整體的歷史風貌和自然環境。
第四條 承德避暑山莊及周圍寺廟屬于國家所有,不得轉讓、抵押,不得作為企業資產經營或者從事其他不利于文物保護的活動。確需改變用途的,應當由省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準。
第五條 承德市人民政府負責承德避暑山莊及周圍寺廟的保護工作,組織編制承德避暑山莊及周圍寺廟保護規劃,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承德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對承德避暑山莊及周圍寺廟的保護實施監督管理。經國務院批準由宗教事務部門管理的寺廟,應當加強文物保護工作,并接受文物行政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承德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可以委托承德避暑山莊及周圍寺廟保護管理機構,在其管理范圍內對違反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和旅游、宗教事務、財政、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水行政、林業和草原、生態環境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承德避暑山莊及周圍寺廟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 承德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承德避暑山莊及周圍寺廟保護和管理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并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而增加。
承德避暑山莊及周圍寺廟的門票收入,應當主要用于文物保護。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贊助的財物,應當納入相關文物保護基金,專門用于文物保護。
第七條 承德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承德避暑山莊及周圍寺廟的保護和管理情況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政府報告。
第八條 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對在承德避暑山莊及周圍寺廟保護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保護對象與保護范圍
第九條 承德避暑山莊及周圍寺廟的保護對象包括:
(一)承德避暑山莊及周圍寺廟保護范圍內的古建筑物、構筑物、附屬建筑物及其遺址;
(二)承德避暑山莊及周圍寺廟保護管理機構收藏、保管、登記注冊的館藏文物和重要資料;
(三)承德避暑山莊及周圍寺廟保護范圍內的地下文物;
(四)構成承德避暑山莊及周圍寺廟整體的歷史風貌和自然環境;
(五)其他依法應當保護的人文遺跡。
第十條 承德避暑山莊及周圍寺廟保護范圍由省人民政府劃定。保護范圍分為重點保護區和一般保護區。
在保護范圍外,根據文物保護的需要劃定建設控制地帶。建設控制地帶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會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劃定,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公布。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對歷史文化名城和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的需要,對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進行調整。
第十一條 承德避暑山莊及周圍寺廟應當設置保護標志和保護范圍界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和破壞。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十二條 承德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制定避暑山莊及周圍寺廟文物保護的科學技術研究規劃,采取有效措施,促進文物保護科學技術成果的應用,推進文物保護數字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設,提高文物保護的質量和科學技術水平。
第十三條 承德避暑山莊及周圍寺廟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和消防管理責任制,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防火、防盜、防雷擊、防自然損壞的器材和設施,制定火災、水災、地震等災害發生時的應急措施。
第十四條 承德避暑山莊及周圍寺廟重點保護區內,除古建筑物、附屬建筑物保養維護、搶險加固、修繕、保護性設施建設、遷移等保護工程和復原工程外,不得進行任何建設工程。現存的非文物建筑應當按照規劃逐步拆除。
第十五條 承德避暑山莊及周圍寺廟一般保護區內,因特殊需要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應當征得國家文物行政部門的同意并經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六條 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其形式、高度、體量、色調、建筑風格等應當與承德避暑山莊及周圍寺廟的環境、歷史風貌相協調。設計方案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后,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承德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建設控制地帶內現有建筑物、構筑物進行排查,對影響承德避暑山莊及周圍寺廟本體安全、歷史風貌和自然環境的,應當限期拆除或者遷移,無法拆除或者遷移的,應當限期改造。拆除、遷移、改造合法建筑物、構筑物的,依法給予補償。
第十七條 在承德避暑山莊及周圍寺廟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報請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組織在工程范圍內進行考古調查、勘探。考古調查、勘探發現文物的,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會同建設單位商定保護措施;遇有重要發現的,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及時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處理。
第十八條 在承德避暑山莊及周圍寺廟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的生產設施;建設其他設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規定排放標準。已經建成的設施,其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限期治理。
第十九條 承德避暑山莊及周圍寺廟的保護工程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文物保護工程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
(二)承擔文物保護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應當同時取得文物行政部門和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發給的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
(三)文物保護工程的勘察設計方案,應當報國家文物行政部門批準;
(四)文物保護工程應當按工序分階段驗收。重大工程告一段落時,由項目審批部門組織或者委托有關單位進行階段驗收;工程竣工后,經原申報部門初驗合格后報項目審批部門驗收。
第二十條 承德避暑山莊及周圍寺廟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嚴格執行保障館藏文物安全的規章制度,對館藏文物實行統一管理,防止文物流失。
館藏文物的調撥、交換、借用應當根據文物的等級,逐級報文物行政部門批準。修復、復制、拓印、拍攝館藏文物,應當依法履行報批手續,并在文物保護管理機構人員的監督下進行。
修復館藏文物,不得改變其形狀、色彩、紋飾、銘文等。
第二十一條 承德避暑山莊及周圍寺廟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充分發揮館藏文物的作用,通過借用、合作辦展、在線展覽、科學研究、文化創意等方式,加強中華民族優秀歷史文化和民族團結宣傳教育,提高館藏文物利用效率。
承德避暑山莊及周圍寺廟保護管理機構應當為學校、科研機構開展有關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等活動提供支持和幫助。
第二十二條 承德避暑山莊及周圍寺廟內的動物、植物,應當依法保護。
對古樹名木應當建立專門檔案,加強養護管理。
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對古建筑、樹木及人員安全構成威脅的,承德避暑山莊及周圍寺廟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采取措施,預防野生動物可能造成的危害。
第二十三條 承德避暑山莊及周圍寺廟設立必要的服務機構和設施,由文物行政部門統一規劃,其設置與布局應當確保文物安全和歷史風貌不受損害。
第二十四條 使用承德避暑山莊及周圍寺廟古建筑的單位應當負責保護古建筑物、附屬建筑物的安全,并履行保養和修繕義務。
第二十五條 承德避暑山莊及周圍寺廟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開山取石、打井、修渠、挖砂、取土、堆放垃圾及其他雜物;
(二)建墳立碑;
(三)生產、儲存、銷售和使用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物品;
(四)未經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批準,實施低空飛行活動;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二十六條 進入承德避暑山莊及周圍寺廟的人員,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重點保護區內燃放煙花爆竹和野外用火;
(二)吸煙,攜帶火柴、打火機等各種火源火種;
(三)在宗教活動場所規定區域外焚香;
(四)在防火戒嚴期內進入防火戒嚴區;
(五)挪用、損毀避雷、安全防范器材和設施;
(六)翻越和損壞圍墻,游泳戲水以及在承德避暑山莊及周圍寺廟保護管理機構允許的時間以外進入冰面活動;
(七)攀折花木、踐踏草坪、樵采、獵捕、釣魚、放生;
(八)在文物、古樹名木上涂污、刻畫;
(九)在設有禁止拍攝標志區域內拍攝,或者未經承德避暑山莊及周圍寺廟保護管理機構同意開展經營性拍攝;
(十)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七條 在承德避暑山莊及周圍寺廟舉辦或者從事下列活動,應當經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報相關部門批準,并在規定的時間、地點、范圍內進行:
(一)展覽;
(二)集會、大型宗教活動、文藝演出、體育比賽、培訓或者其他有組織的群眾性活動;
(三)設置通訊、供電、供水、供氣、排污等管線及設施;
(四)勘察、測量或者設置監測、測量標志及設施;
(五)拍攝電影、電視劇。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在承德避暑山莊及周圍寺廟保護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有關規定出借或者非法侵占國有文物以及承德避暑山莊及周圍寺廟保護與研究中具有重要意義的書籍、拓片、圖紙、影視作品、檔案資料的;
(二)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吞、盜竊國有文物的;
(三)以權謀私,貪污、挪用文物保護經費的;
(四)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文物及重要資料損壞或者流失的;
(五)濫用審批權限,造成景觀破壞、文物損毀等嚴重后果的。
違反前款規定受到開除公職處分的人員,自被開除公職之日起十年內不得從事文物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一)擅自在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
(二)在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其設計方案未經文物行政部門同意的;
(三)擅自遷移、拆除不可移動文物的;
(四)擅自修繕不可移動文物,明顯改變文物原狀的;
(五)未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擅自從事文物修繕、遷移、重建的;
(六)進行建設工程,未依法進行考古調查、勘探的;
(七)使用承德避暑山莊及周圍寺廟古建筑的單位未按規定保護古建筑物、附屬建筑物的安全,拒不履行保養和修繕義務的。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的,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三)損毀文物保護標志或者界樁的,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九項規定的,由承德避暑山莊及周圍寺廟保護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可以并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八項,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文物、宗教事務、公安、自然資源、林業和草原、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承德避暑山莊及周圍寺廟文物滅失、損壞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所稱承德避暑山莊周圍寺廟,是指環列在避暑山莊周圍的清代寺廟群,包括溥仁寺、溥善寺(遺址)、普樂寺、安遠廟、普寧寺、普佑寺、廣緣寺、須彌福壽之廟、普陀宗乘之廟、廣安寺(遺址)、羅漢堂(遺址)和殊像寺。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3年8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