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管理條例
黑龍江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管理條例
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
黑龍江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管理條例
黑龍江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管理條例
(1997年8月20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根據2013年10月18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黑龍江省體育發展條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5年4月17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6年12月16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44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2018年4月26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統計監督處罰條例〉等72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四次修正根據2025年5月29日黑龍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黑龍江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管理條例〉等兩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五次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地產開發管理,規范房地產開發行為,維護房地產開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房地產開發,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房屋建設的行為。
第三條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內,從事房地產開發,實施房地產開發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房地產開發應當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鼓勵和扶持開發建設居民住宅。
第五條房地產開發必須執行國土空間規劃,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以及舊區改造和新區開發相結合的原則,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
第六條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主管全省的房地產開發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行署)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主管本城市規劃區內的房地產開發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做好房地產開發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行署)應當加強房地產開發管理,保證房地產開發健康、有序地發展。
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行署)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實行公開辦事制度,提高辦事效率,公布并執行與房地產開發有關的審批程序和時限。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在資質審批、工程驗收等房地產開發管理中,應當嚴格履行法定職責,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并對審批的結果或出具的結論負責。
第八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經營,認真履約,不得損害有關當事人合法權益,不得破壞房地產開發的正常管理秩序。
第二章 開發企業
第九條本條例所稱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是依法設立的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房地產開發和經營的企業。
第十條設立開發企業,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開發企業依法取得資質等級證書和營業執照后,即可從事房地產開發活動,各地不得再設置其他開發市場準入條件。
開發企業應當根據取得的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以下簡稱開發項目)。
第三章 開發項目建設
第十二條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三條房地產開發用地應當以出讓方式取得;但是,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可以采用劃撥方式的除外。
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劃撥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下列事項提出書面意見,作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劃撥的依據之一:
(一)開發項目的性質、規模和開發期限;
(二)城市規劃設計條件;
(三)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要求;
(四)基礎設施建成后的產權界定;
(五)項目拆遷補償、安置要求。
第十四條開發企業取得開發項目后,應當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審批手續,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五條開發企業在房地產開發建設過程中,應當嚴格執行開發項目建設合同和規劃批準文件,不得擅自改變規劃設計條件;確需改變的,應當按規定報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六條開發企業應當將開發項目建設過程中的主要事項和有關部門對房地產開發活動的審查處理意見,記錄在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中,并定期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開發項目竣工后,開發企業應當依法履行規劃、建設、消防、人防等驗收或者竣工驗收備案程序,有關部門應當做好相關工作。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八條開發項目應當依法實行建設工程監理制度。
第四章 商品房預售
第十九條開發企業在開發項目建設過程中,可以預售商品房,但應當向開發項目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符合商品房預售條件。
第二十條開發企業在預售商品房時,應當向預購人出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第二十一條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與商品房預購人簽訂預售合同,并依法登記備案。
第二十二條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的期限向商品房預購人交付商品房;商品房預購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期限支付購房款項。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嚴格履行合同,違約者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三條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必須用于有關的工程建設,按照有關規定接受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的監督管理。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資質等級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開發項目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開發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實行工程監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擅自預售商品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已收取的預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房地產開發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九條有關主管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序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在城市規劃區以外的國有土地范圍內從事房地產開發活動,實施房地產開發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一條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本條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