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安徽省人大常委會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四屆)第四十九號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已經2025年5月14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5月19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2003年6月15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8年12月20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7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25年5月14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會議的召開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四章 發言和表決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的議事程序,保證其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常務委員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舉行會議、開展工作。
第三條 常務委員會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始終同人民保持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體現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權益。
第四條 常務委員會審議議案、決定問題,實行民主集中制,充分發揚民主,集體行使職權。
第五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應當合理安排會期、議程和日程,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
第二章 會議的召開
第六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時候,可以臨時召集會議。
常務委員會會議召開的日期由主任會議決定。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會議。
常務委員會會議有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始得舉行。
遇有特殊情況,經主任會議決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通過網絡視頻方式出席會議。
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草案由主任會議擬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
會議日程由主任會議決定。
第八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一般在會議召開二十日前,將開會日期、建議會議審議的主要議題,通知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有關列席人員,并于會議召開七日前,在新聞媒體上公布。臨時召集的會議,可以臨時通知。
第九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的工作機構及有關部門應當圍繞議題開展調查研究。
第十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召開全體會議,并可以召開分組會議;必要時可以召開聯組會議。
第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因病或者因事不能出席會議的,在會議舉行前以書面形式通過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向常務委員會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履行請假手續。會議期間不能出席全體會議、聯組會議的,向秘書長請假;不能出席分組會議的,向分組會議召集人請假。
第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下列人員列席會議:
(一)省人民政府、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負責人;
(二)不是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負責人,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各機構負責人、省紀委監委駐省人大機關紀檢監察組組長;
(三)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人。
常務委員會可以邀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及有關的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負責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基層立法聯系點的負責人列席會議。
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調整列席人員范圍。
第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設立旁聽席。年滿十八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可以依照《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會議公民旁聽辦法》申請旁聽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運用現代信息技術,通過會議文件資料電子化、網絡視頻等方式為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履職提供便利和服務。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十五條 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于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省人民政府、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于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的工作機構研究,提出報告,再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書面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于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的工作機構研究,提出意見,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主任會議決定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應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或者向提案人說明。
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的工作機構研究議案時,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十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決定授權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由有關國家機關就議案涉及的問題進行研究,提出意見,或者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的工作機構研究,提出報告,再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常務委員會應當將審議情況向省人民代表大會下一次會議報告。
第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可以向主任會議提出有關議案的建議。
主任會議可以委托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擬訂議案草案和向常務委員會會議作說明。
第十八條 擬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議案和報告,一般應當在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二十日前,報送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常務委員會辦公廳一般應當在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五日前,將會議有關材料發送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第十九條 擬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人事任免案,應當在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十五日前報送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工作機構。
第二十條 擬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議案,提案人、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的有關工作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常務委員會提供參閱資料。
第二十一條 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人事任免案,應當提交提請機關正職負責人簽署的書面報告。提請任職的,須附有提請機關擬任職務人員的簡歷、現實表現、法律知識考試和民主推薦、公示情況等。提請免職的,須有免職理由。
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撤職案,提案人應當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作擬撤銷職務的說明。撤職案在提請表決前,被提出撤職的人員有權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任會議決定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提案人關于議案的說明。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議案說明后,由分組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審議;必要時,也可以由聯組會議審議。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議案時,提案人應當派人到會聽取審議意見,回答詢問,并可以在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分組會議或者聯組會議上對議案作補充說明。
第二十三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應當說明理由。經主任會議同意,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四條 需經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的議案,在審議后仍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任會議提出,全體會議同意,可以暫不付表決,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一步審議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的工作機構研究。
第二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審議議案和報告時提出的意見,經主任會議研究,可以采取《審議意見書》等形式交有關機關研究辦理;需要作出答復的,有關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將辦理結果書面報告常務委員會。
常務委員會對受監督的國家機關或者工作人員的監督意見,可以采取《監督意見書》的形式交有關機關辦理。有關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向常務委員會報告處理結果。
常務委員會審議議案、報告,可以就有關問題作出決議、決定。
第二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審議、批準法規案,聽取審議報告,實施財政經濟工作監督,開展專題詢問,主任會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提出質詢案、免職案和撤職案,提議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
第四章 發言和表決
第二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的人員在全體會議和聯組會議上的發言,應當圍繞會議確定的議題進行。
第一次發言不超過十五分鐘;要求延長發言時間的,經會議主持人同意,可以延長五分鐘。再次發言的,不超過五分鐘。
第二十九條 表決議案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交付表決的議案,有修正案的,先表決修正案。
第三十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議案,采用無記名按電子表決器方式,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按表決器。
如果電子表決系統發生故障,改用舉手表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三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投票表決時,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也可以棄權。
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三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決議、決定和任免名單,依照有關法規的規定在《安徽日報》上公布,并及時在《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安徽人大網上刊載。
常務委員會批準的地方性法規,由報請批準的機關公布。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則自2025年7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