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養老服務促進條例
滁州市養老服務促進條例
安徽省滁州市人大常委會
滁州市養老服務促進條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滁州市養老服務促進條例》的決議
(2025年5月14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審查了《滁州市養老服務促進條例》,決定予以批準,由滁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滁州市養老服務促進條例
(2025年4月28日滁州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2025年5月14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民族敬老、愛老、養老、助老傳統美德,完善養老服務體系,規范養老服務工作,滿足養老服務需求,促進養老服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養老服務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本條例所稱養老服務,是指以家庭成員承擔贍養、扶養義務為基礎,由政府、社會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文體活動、醫療護理、健康管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詢、法律服務、緊急救援等服務。
第三條 養老服務工作應當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政府主導、家庭盡責、社會參與、市場運作、保障基本、普惠多樣、城鄉均衡的原則;優化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托、機構為專業支撐、醫養相結合的養老服務供給格局。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服務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養老服務發展規劃,完善養老服務政策體系,促進養老產業融合發展。
建立健全與本行政區域老年人口增長情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經費保障機制;將本級用于社會福利事業的彩票公益金中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五的資金用于支持養老服務。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實施本區域內養老服務相關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養老服務工作。
開發區(園區)管委會按照職責做好本開發園區范圍內的養老服務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民政部門主管養老服務工作,負責養老服務工作的統籌推進、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推進醫養結合和老年人健康衛生工作。
醫療保障部門負責推進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完善醫養結合相關醫療保險政策。
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公安、市場監管、應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養老服務相關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養老服務行業協會等群團和社會組織,根據職責或章程,發揮各自優勢,做好養老服務相關工作。
第六條 家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和照顧老年人,鼓勵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居住或者就近居住。
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扶養義務的人員,應當履行經濟供養、生活照料、健康關心和精神慰藉等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第七條 全社會應當樹立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的社會風尚。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廣泛開展敬老、愛老、養老、助老的宣傳教育活動。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通過多種方式提供、參與或者支持養老服務。
第八條 開展長三角區域養老服務協同協作,加強人才培養、項目投資、異地養老、康養基地建設等合作,落實異地就醫結算政策,實現養老服務資源共建共享、信息互聯互通。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支持、鼓勵、引導政策,積極發展銀發經濟,圍繞適老用品制造、適老服務等產業,培育壯大特色產業園,加強老年用品研發和推廣。
第十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衛生健康部門根據本地國土空間規劃、人口老齡化發展趨勢、老年人口分布和養老服務需求,統籌醫療衛生和養老服務設施布局,編制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養老服務設施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規定的建設標準和技術規范進行建設。引導和支持將具備條件的閑置場地、場所和設施等改造為養老服務設施。
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的面積標準應當隨著本地經濟社會的發展和養老服務需求的增長等逐步提高。
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配套養老服務設施的建設要求和產權歸屬在土地出讓合同中予以明確。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產權屬于民政行政主管部門的,建成后無償移交給養老服務設施所在地民政行政主管部門。養老服務用房由所在地民政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辦理不動產權屬轉移登記并履行監管職責,確保養老服務用途。城鎮居住區配套建設、配置的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過公開競爭等方式委托養老服務組織運營。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發展老年友好型社區,推動道路、公共建筑、住宅區適老化無障礙設施的建設和改造,鼓勵開發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際親情住宅,推進既有多層住宅加裝電梯。
已建成住宅小區沒有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或者養老服務設施未達到規劃要求和建設標準的,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新建、改建、購買、置換、租賃等方式逐步配置到位。城鎮老舊小區改造時,應當優先將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納入改造內容。
多個占地面積較小的相鄰住宅區可以統籌規劃、集中配置養老服務設施。鼓勵對相鄰住宅區的配套養老服務設施進行資源整合、統籌利用,統一管理運營。
第十三條 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健全覆蓋城鄉的三級養老服務網絡,完善養老服務綜合平臺,整合養老服務資源信息,推進養老服務數據標準化和規范應用,實現養老服務信息與戶籍、醫療、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等信息共享。
第十四條 加強智慧養老建設,推動人工智能、物聯網、云計算、大數據等新一代信息技術在養老服務領域的應用,扶持安全防護、照料護理、健康促進、情感關愛等領域的智能產品、服務,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質。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為老年人提供基本養老服務:
(一)對符合條件的經濟困難老年人給予適當生活補貼和護理補貼;
(二)對符合條件的高齡、失能、殘疾等老年人家庭適老化改造給予補助;
(三)為符合條件的經濟困難、高齡、失能、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老年人提供適當的免費居家養老服務;優先安排入住公辦養老機構;
(四)八十周歲以上老年人享有高齡津貼,為符合條件的老年人購買意外傷害保險,在符合條件的老年人的住所免費安裝應急呼叫設施;
(五)國家、省和市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人口老齡化程度、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養老服務供給狀況,動態調整居家養老服務項目、優化提升服務標準。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居家養老服務政策,推動和支持社會力量,按照安全優質、價格合理的原則,為老年人提供下列居家養老服務:
(一)托養服務、生活照料、家政服務等日常生活服務;
(二)關懷訪視、情緒疏導、心理咨詢、生活陪伴等精神慰藉服務;
(三)家庭護理、保健指導、醫療康復、安寧療護等醫療衛生健康服務;
(四)安全指導、安全監測、緊急救援、應急救助等安全服務;
(五)文化娛樂、體育健身、休閑養生等文化教育服務;
(六)法律咨詢、人民調解等法律服務;
(七)其他適合居家老年人的服務。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托城鎮居住區配套建設、配置的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推動社區實現下列養老服務功能:
(一)根據需要,發展具備全托、日托、上門服務、對下指導等綜合功能的嵌入式養老服務機構;
(二)建立健全老年助餐服務工作機制,規范助餐服務供給,完善助餐信息管理,優化餐食配送服務,采取集中供餐、配送到戶等方式,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務;
(三)依托居家養老服務中心、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等,采取上門服務、日間托管等方式,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服務;
(四)綜合利用社區文化、體育、教育、娛樂等公共服務設施,組織開展適合老年人的文化、體育、娛樂等活動;
(五)利用信息化手段,及時接收和處理老年人的服務訴求;
(六)探索開展“養老顧問”服務,提供專業咨詢、委托代辦等助老項目;
(七)其他形式的養老服務。
第十八條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支持各類醫療機構為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務:
(一)建立老年人健康檔案,提供疾病預防、健康評估、健康體檢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二)完善老年人家庭醫生簽約制度;
(三)鼓勵為符合家庭病床建床標準的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巡診、上門護理等延伸性醫療服務和康復保健服務。
鼓勵運用先進技術進行遠程醫療會診,提供老年健康服務。
第十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引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探索互助養老模式,支持通過鄰里互助、親友相助、志愿服務等發展互助養老服務。
提倡低齡健康老年人幫助高齡、失能或者部分失能、重病、獨居、計劃生育特殊家庭以及農村留守老年人。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老年教育網絡,將老年教育延伸到社區(村),為老年人提供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教育服務。
鼓勵高等院校向老年人開放網絡課程和注冊旁聽課程,為老有所學提供條件。
開展老年人電子產品使用、防詐騙等宣傳工作,便利老年人生活、保障老年人財產安全。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特殊困難老年人關愛服務機制,預防和化解居家養老安全風險。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分層分類的探訪制度。對于高齡、空巢、獨居、失能、殘疾、農村留守、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難老年人,應當每周開展探訪,探訪應重點了解老年人的健康狀況、生活需求、安全隱患及精神狀況,并提供必要幫助。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支持社會力量通過參資入股、整體租賃、委托管理等方式,建設、運營、管理政府投資的養老機構。
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市場監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健全養老服務標準體系,開展養老服務標準化宣傳工作,推廣養老服務標準化經驗;引導和支持養老機構加強養老服務標準創新,促進養老服務專業化和規范化發展。
養老機構應當加強對養老從業人員的崗位培訓,提高養老從業人員職業道德和業務技術水平,保障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養老機構應當參照國家統一的養老機構服務協議示范文本,與收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明確各方權利和義務,按照協議約定的內容以及建筑、消防、食品安全、醫療衛生、特種設備等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開展服務活動。對存在嚴重侵害老年人權益、重大安全責任事故、欺詐失信等行為的養老機構,經調查核實并履行公示程序后,列入黑名單并實施懲戒。
第二十四條 養老機構應當保障老年人信息安全,建立老年人信息檔案,收集、保管服務協議等相關資料。檔案資料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服務協議期滿后五年。
第二十五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為失能、失智、重度殘疾等特殊困難老年人提供集中托養服務。
政府投資的養老機構應當堅持公益屬性,在保障特殊困難老年人集中供養需求的前提下,優先為經濟困難的失能老年人、計劃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政府養老扶助對象提供免費或者低收費托養服務,剩余床位可以向社會開放,收益全部用于公益性養老服務。
第二十六條 政府投資的養老機構的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公建民營養老機構,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按照委托協議合理確定。社會力量設立的養老機構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由經營者依法自主確定。
養老機構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當向社會公布并接受監督。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衛生健康、醫療保障、民政等部門應當完善醫養康養結合政策,建立健全老年健康服務體系,扶持護理型養老機構發展,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健康養老服務需求。
支持各類醫療機構與養老服務組織開展合作,為老年人醫療服務提供便利。
第二十八條 支持養老機構設立醫療服務機構,將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納入醫保定點范圍。支持公立醫療機構設立和運營養老機構,在養老服務機構建設關口前移科室,關口前移科室可申請開通醫保延伸端口。給予關口前移科室相應補貼,具體辦法由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確定。
支持有條件的醫療機構開設老年醫學科,鼓勵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轉型為提供養老、康復、護理等服務的醫養結合機構。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享受養老機構相關建設、運營補貼等扶持政策。
推動建立相關機構養老床位和醫療床位規范轉換機制。
第二十九條 支持執業醫師、護士到養老機構內設置的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多機構執業,支持有相關專業特長的醫師和其他專業人員到養老機構開展疾病預防、營養、中醫調理養生等健康服務。
養老機構有醫療資質的醫護從業人員,在職稱評定、專業技能培訓等方面與醫療機構同類專業技術人員享受同等待遇。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