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促進學生心理健康條例
湖南省促進學生心理健康條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會
湖南省促進學生心理健康條例
湖南省促進學生心理健康條例
(2025年5月29日湖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促進學生心理健康,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促進學生心理健康應當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為人民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和社會實踐相結合,遵循全面發展、以人為本、健康第一、提升能力、系統治理的原則。
第三條 促進學生心理健康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實行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協作、家校協同、社會動員、全民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促進學生心理健康應當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樹立科學的人才觀、成才觀、教育觀,注重德育、智育、體育、美育、勞動教育等五育相融合,培養學生熱愛生活、珍視生命、樂觀自信、積極向上的心理品質:
(一)堅持立德樹人,發揮英雄模范、勞動模范、道德模范作用,推動思想政治教育小課堂和社會大課堂有效融合,將德育融入學生成長各環節,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
(二)提升教育教學質量,落實國家課程方案和課程標準,保證體育、藝術等課程時間,克服重分數輕素質、重學業輕健康等傾向,減輕學生學業壓力,緩解學生心理焦慮;
(三)培養學生運動興趣和技能,保障學生體育運動時間,改善學生體育鍛煉條件;
(四)挖掘和運用美育資源,開展藝術與心理健康教育相結合的美育實踐活動;
(五)拓寬勞動教育實施途徑,引導學生參加力所能及的勞動實踐,推動學生養成勞動習慣和掌握基本勞動技能。
第五條 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樹立家庭是第一個課堂、家長是第一任老師的責任意識,樹立科學的家庭教育理念,承擔家庭教育的主體責任:
(一)注重嚴慈并濟、平等交流、躬身垂范、相互促進,營造文明和睦的家庭環境;
(二)主動學習心理健康知識,積極參加學校家庭教育指導委員會、家長學校和家長委員會組織的活動;
(三)尊重學生身心發展規律和個體差異,理性確定學生成長預期,保障學生休息時間,合理安排體育鍛煉、文藝活動,引導學生參加家務勞動、社會實踐;
(四)關注學生的學習生活和心理健康狀況,加強親情陪伴,尊重和維護學生人格尊嚴,不得實施毆打、恐嚇、侮辱、謾罵、貶損等家庭暴力;
(五)合理安排未成年學生使用網絡的時間,防范未成年學生接觸可能影響其身心健康的網絡信息,配合學校禁止或者限制未成年學生在校園內使用除教學必需外的智能終端產品,預防和干預未成年學生沉迷網絡、游戲等行為;
(六)注意觀察學生言行舉止,發現其心理、行為異常的,及時加強交流,必要時引導其向心理健康教育教師、專業機構、心理援助熱線等尋求幫助;
(七)發現學生可能存在嚴重心理問題或者精神障礙的,應當幫助其及時接受心理咨詢或者就診,履行監護責任,做好看護管理,不得阻攔學生接受心理咨詢或者就診;
(八)自身出現心理問題時,及時進行自我調適、接受心理咨詢,或者到專業醫療機構就診。
留守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加強與被監護人所在學校的溝通;與被監護人至少每周聯系交流一次,每年安排適當時間進行陪伴,了解其生活、學習、心理等情況,并給予親情關愛。
第六條 學校應當完善思想政治教育體系,將學生心理健康教育貫穿思想政治工作全過程,融入教育教學、管理服務和學生成長各環節,創造有利于學生健康成長的校園環境,建立相互尊重、平等和睦的師生、同學關系,引導教師教書育人并重,將師德師風和教育家精神融入教師教育課程和教師培養培訓全過程。
學校應當按照規定開展教職員工心理健康教育知識和技能培訓,關心教職員工心理健康狀況,對不適宜繼續從事相應崗位的教職員工及時調整工作崗位。
學校應當確定一名負責人分管學生心理健康促進工作,建立健全以心理健康教育教師、年級組長、班主任、輔導員、研究生導師為主體,學科教師、醫務人員、行政人員、勤雜人員、安保人員等全體教職員工共同參與的心理健康促進工作機制,推進全員心理育人。
中小學校的班主任應當關心愛護、平等對待班級學生,了解學生的思想、心理、學習、生活等狀況,有針對性地進行心理健康教育。
第七條 中小學校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開設適應不同年齡階段的心理健康教育課程,采取團體輔導、心理訓練、情境體驗、角色扮演等教學形式,系統開展學生自我認知、人際交往、情緒調適、生涯規劃、社會適應等方面教育,幫助學生掌握心理健康知識和技能。
技工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和專門學校應當根據在校學生的心理發展需要,安排符合其特點的心理健康教育課程。
高等學校應當面向新生開設心理健康教育公共必修課,面向全體學生開設心理健康教育選修和輔修課程,實現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全覆蓋。
第八條 學校應當重點關注留守、流動、殘疾、遭遇欺凌、家庭變故等在校學生以及因違法犯罪被依法處罰的未成年學生,及時掌握其心理健康狀況,提供關愛服務;在中考、高考等重要考試前后以及開學初、寒暑假前、臨近畢業期間等特殊時段加強學生心理健康監測,開展專題心理輔導。
第九條 學校應當設立心理輔導或者心理咨詢服務專門場所,并設置個別輔導室、團體活動室、心理宣泄室等功能區域。心理輔導或者心理咨詢服務專門場所的使用面積應當與在校學生人數相匹配。學生在校期間,心理輔導或者心理咨詢服務專門場所應當每天固定時間免費開放。辦學規模較小的學校,可以通過共享心理健康服務資源等方式滿足學生心理健康輔導和咨詢需求。
學校可以通過購買符合條件的社會工作專業服務、設置社會工作者專業崗位等方式,支持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參與學校心理輔導和咨詢服務,對學校全員心理育人給予專業支持。
鼓勵符合條件的志愿者參與學生心理健康輔導和咨詢服務。
第十條 學校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心理健康教育教師。心理健康教育教師職稱評審可以納入思想政治、德育教師系列或者單獨評審。教師開展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學、心理輔導與咨詢、心理危機干預等工作,應當納入教學考核評價、職稱評聘成果認定或者學術性評價內容。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學生朋輩互助體系,發揮共產主義青年團、學生會、中國少年先鋒隊等組織和學生心理社團作用。鼓勵高中、高等學校設置班級心理委員,加強朋輩互助。
第十一條 學校應當完善心理健康分級預警和干預機制,定期開展學生心理健康篩查,及時識別、處置學生心理健康問題。發現學生心理、行為異常的,應當及時了解情況并積極干預;發現學生可能存在嚴重心理問題或者精神障礙的,應當建議其到專業機構接受心理咨詢或者就診;學生為未成年人的,還應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共同開展關愛幫扶。
學校在心理健康問題處置過程中發現存在違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欺凌行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性侵害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教育部門報告,并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不得隱瞞。
第十二條 學生存在嚴重心理問題,符合休學規定申請休學的,學生休學期間,學校應當與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溝通學生相關情況,做好心理健康工作銜接;學生休學期滿或者申請提前復學,符合復學規定的,學校應當為其及時辦理復學手續。具體規定由省人民政府教育部門會同衛生健康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暢通家校溝通渠道,落實家長會、家訪、學校開放日、家長接待日等制度,及時告知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主動配合的事項以及學生在校期間學習生活情況,指導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開展家庭教育和心理疏導。
學校家庭教育指導委員會、家長學校和家長委員會應當積極開展心理健康主題講座和實踐活動,引導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樹立科學教育觀念。
第十四條 學生應當主動學習心理健康知識和技能,養成良好行為習慣,踐行健康生活方式,學會調節自我情緒,提高社會適應能力。
學生應當增強自助、求助、互助意識,在發現自己或者同學出現情緒長期低落、獨處寡言、厭學厭世等異常情況時,主動及時向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教師、同學反映和求助。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學生心理健康促進工作體系,明確政府部門和相關責任主體的具體責任;定期研究部署學生心理健康促進工作,完善學生心理健康教育、監測預警、咨詢服務、干預處置等有效銜接的心理健康促進與服務機制;建立健全學生心理健康教育督導機制,將促進學生心理健康工作和五育并舉落實情況納入履行教育工作職責評價內容和督導評估指標體系;將必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學生心理健康服務納入城鄉社區服務內容,開展學生心理健康宣傳教育,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學生心理健康促進工作。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門負責學生心理健康促進工作,完善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制度,推進思想政治教育課程建設,將心理健康教育納入學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體系;加強學生心理健康研究,制定心理健康教育指導意見;組織編寫符合社會主義先進文化、革命文化、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學生身心發展規律的心理健康教育材料;制定學生心理健康教育人才培養規劃,加強心理學、社會工作等相關學科專業建設和人才培養培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精神衛生專業機構建設和專業人員教育培訓,加強學生心理健康醫療資源供給,完善醫療機構和心理咨詢機構學生心理健康服務標準規范,普及心理健康和精神衛生知識,為促進學生心理健康提供專業指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和衛生健康部門應當促進轄區內各級各類學校與醫療機構合作,健全學校與醫療機構定點合作和定期溝通協作機制,暢通學生心理健康醫療轉介綠色通道;探索利用人工智能和大數據技術構建學生心理健康狀況監測體系,提升心理健康評估和干預智能化水平。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新聞出版等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對校園周邊商店、攤點、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監管,及時查處危害學生心理健康的違法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網信部門應當加強網絡監管,凈化網絡空間,加強涉及學生心理健康事件的網絡輿情應急工作指導,協助教育部門開展涉及學生心理健康事件重大網絡輿情應對。
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發揮職能作用,配合有關部門建立學生心理健康工作聯動機制,共同做好學生心理健康促進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群團組織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學生心理健康促進工作。鼓勵支持社會力量開展學生心理健康促進服務。
第十八條 鼓勵三級綜合醫院、二級以上精神專科醫院設立學生心理門診;三級公立精神專科醫院應當為因心理健康問題需要住院的學生提供住院服務。
鼓勵和引導具備條件的二級綜合醫院、基層醫療機構和兒童專科醫院、婦幼保健院、康復醫院等設立心理門診,開設學生就診綠色通道。
鼓勵將心理治療項目全面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減輕學生醫療費用負擔。鼓勵教育基金會等慈善組織設立學生心理健康關愛基金,為有心理健康咨詢和治療服務需求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提供幫助。
第十九條 心理咨詢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執業規范要求提供心理咨詢服務。心理咨詢機構以及心理咨詢人員不得從事心理治療或者精神障礙的診斷、治療。心理咨詢人員發現接受咨詢的學生可能存在嚴重心理問題或者精神障礙的,應當建議其到精神衛生醫療機構就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心理咨詢機構和心理咨詢人員的監督管理。
心理咨詢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健全行業規范,督促心理咨詢機構和心理咨詢人員依法從事心理咨詢活動。
第二十條 學校、醫療機構、心理咨詢機構和其他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開展學生心理健康促進工作過程中,應當遵守工作倫理,嚴格做好保密工作。未經成年學生本人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書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提供、泄露學生心理健康信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教育部門、學校在與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合作開展學生心理健康服務過程中,應當與其簽訂保密協議。
第二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游戲、影視、網絡社交等產品和服務的提供者制作、復制、發布、傳播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社會主義先進文化、革命文化、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培養未成年學生家國情懷和良好品德,引導未成年學生養成良好生活習慣和行為習慣等的產品和服務,營造有利于未成年學生健康成長的清朗網絡空間和良好網絡生態。
游戲、影視、網絡社交等產品和服務的提供者應當建立涉及未成年學生的內容審查和投訴機制;發現產品和服務存在危害學生身心健康內容的,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并向公安、網信、文化和旅游、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報告,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予以查處。
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利用網絡發布或者傳播誘導未成年學生自殘自殺、教唆未成年學生犯罪或者涉嫌對未成年學生實施侵害的信息,應當向公安、網信、新聞出版等有關部門投訴、舉報,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予以查處。
新聞媒體應當審慎、客觀和適度報道學生心理健康事件,積極開展心理健康知識宣傳,創作、展示心理健康宣傳教育公益廣告,向學生提供有益身心健康的資訊,為全社會重視學生心理健康營造良好氛圍。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衛生健康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學生心理健康促進工作中不依照本條例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學校及其教職員工違反本條例,不履行學生心理健康促進工作職責,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照本條例履行監護職責,對未成年學生實施家庭暴力、阻攔未成年學生接受心理咨詢或者就診的,由其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予以勸誡、制止;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訓誡,并可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