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州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
荊州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
湖北省荊州市人民政府
荊州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
荊州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
(2022年1月29日荊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號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美化市容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中心城區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設置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設置,是指利用建(構)筑物、戶外場地等城市空間和交通工具等載體,采取安裝、懸掛、張貼、繪制或者投映等方式,設立戶外展示牌、燈箱、霓虹燈、電子顯示屏、公共信息欄或者實物造型等設施發布商業廣告和公益廣告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招牌設置,是指在辦公或者經營場所的戶外空間,設置用于表明其名稱、標識、字號的標牌、標志等的行為。
第四條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安全規范、節能環保、文明美觀的原則。
第五條 市、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依照職權劃分,負責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工作。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戶外廣告內容監督管理,依法查處虛假廣告等違法行為。
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公安、文化和旅游、財政、氣象等部門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戶外廣告與招牌設置管理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負責本轄區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法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和相關單位應當依法受理,并反饋處理結果。
第七條 鼓勵、支持開展公益廣告宣傳活動,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倡導文明風尚。
第二章 規劃與規范
第八條 市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公安、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編制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城市特色與風貌,明確不同區域戶外廣告設置要求,合理規劃適量的公益廣告位和公共信息欄。
第九條 編制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應當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征求相關單位、行業協會、專家和不同利益群體意見。
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草案應當通過荊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時間不少于30日。
第十條 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經批準后,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原批準程序辦理。
第十一條 設置戶外廣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符合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和住建部《城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技術標準》等技術標準、規范要求;
(二)按批準的地點、數量、載體、規格、結構及安全要求,在規定期限內設置;
(三)在戶外廣告右下方醒目位置標明設置證號、設置人名稱、設置許可期限(霓虹燈廣告除外);
(四)體量、造型、色調、風格等與周邊環境相協調,符合城市市容市貌和歷史文化保護管理要求;
(五)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六)符合節能與生態環保要求,避免危害公共安全和造成噪聲污染、光污染等不利影響;
(七)符合建(構)筑物采光通風及消防安全要求;
(八)不影響車輛、行人通行安全;
(九)法律、法規、規章對戶外廣告設置的其他規定。
第十二條 利用機動車發布車身廣告,改變車身顏色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設置戶外廣告:
(一)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中小學校及幼兒園等的建筑控制地帶(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三)利用城市主要街道兩側的建筑物和重點地區的臨街建筑物屋頂、陽臺、窗戶的;
(四)利用違法建(構)筑物、危房設置,或者設置后可能危及建(構)筑物和設施安全的;
(五)利用行道樹、透景圍墻或者妨礙道路防護綠地、公共綠化的;
(六)影響市政公用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志使用的;
(七)影響河道、湖泊、堤壩防洪和通航安全的;
(八)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九)法律、法規、規章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在中心城區西至西環路、東至東方大道、南抵長江、北至復興大道區域內,禁止設置立柱式戶外廣告。
嚴格控制利用市政公用設施設置戶外廣告。
第十五條 設置招牌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和住建部《城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技術標準》等技術標準、規范要求;
(二)招牌名稱與注冊登記名稱相符,內容限于標明招牌設置人的名稱、字號、標識;
(三)一個主體在同一街面一般只能設置一個招牌,位于沿街轉角處、兩側均開設店(門)面且屬于同一設置人的,可以在兩側店(門)面分別設置;
(四)在同一道路或者同一街區的相臨建筑物上設置的招牌,體量、規格與所附著的建筑物大小比例適當,設置高度、規格等整體和諧,與市容景觀和周圍環境相協調;
(五)除臨街底層經營性用房外,多個單位共用一個場所或者一個建筑物內有多個單位的,由該場所、建筑物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整體統籌設計和制作;
(六)不利用建筑物頂部、裙樓頂部、騎樓立柱設置招牌或者影響建(構)筑物采光通風、消防安全;
(七)法律、法規、規章對招牌設置的其他規定。
第三章 設置與管理
第十六條 申請設置戶外廣告或者臨時戶外廣告,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批準。
設置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向市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提出申請。因舉辦文化、旅游、體育、公益活動或者商品宣傳、促銷、展銷等需要設置臨時戶外廣告的,設置人應當在舉辦活動5個工作日前向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七條 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發放《戶外廣告設置證》或者《戶外廣告設置證(臨時)》;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申請設置戶外廣告前需要取得其他行業主管部門同意或者征求有關部門意見的,應當按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利用公共資源設置商業戶外廣告的,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方式有償取得設置權。具體辦法由市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擬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九條 戶外廣告設置許可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電子顯示屏(牌)設置許可期限一般不超過6年,臨時戶外廣告設置期限應當與批準活動期限一致,工地圍欄或者圍墻廣告設置期限不得超過項目建設期。
第二十條 戶外廣告設置期滿需要延期的,設置人應當于期滿前30日內向原審批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戶外廣告設置期滿未申請延期或者延期申請未獲批準的,設置人應當于設置期滿之日起10日內拆除。
臨時戶外廣告設置期滿后仍需繼續發布的,設置人應當于期滿前申請延期。經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可延長設置期限,但不得超過15日。活動結束后,設置人應當于7日內撤除。
第二十一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審批新建、改建、擴建建筑外立面設計方案,涉及預留戶外廣告設置位置的,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
第二十二條 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開展公益宣傳:
(一)公益廣告專用設施不得發布商業廣告;
(二)商業廣告設施每年累計發布公益廣告的時間或者面積比例不得低于10%,工地圍欄或者圍墻發布公益廣告不少于總面積的30%;
(三)商業廣告設施連續空置時間超過10日的,應當以公益廣告補充;
(四)在舉辦全市性重大活動期間,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按照全市統一部署發布公益廣告;
(五)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等突發事件時,電子顯示屏設置人應當根據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應急和預警信息內容發布相關信息;
(六)帶有時效性的公益宣傳活動結束后,設置人應當及時清除或者更新內容;
(七)法律、法規、規章對公益廣告發布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三條 設置人設置招牌后,應當在15日內向設置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備案。
第二十四條 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通過本部門門戶網站、政務新媒體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途徑,公布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申請設置戶外廣告及招牌備案需要提交的材料,便于社會公眾查詢。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便民服務中心、公共信息欄等場所,公布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招牌備案需要提交的材料,便于社會公眾知曉,并加強招牌設置前的指導。
第四章 維護與監督
第二十五條 設置人為戶外廣告和招牌維護管理的安全責任人,應當按照住建部《城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技術標準》等要求,定期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進行安全檢測;安全檢測結果不合格的,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發現安全隱患的,設置人應當采取加固或者拆除、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等安全防范措施;在大風、暴雨或者其他異常天氣預警時及發生后,應當及時排查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六條 設置人應當加強戶外廣告和招牌日常維護管理,保持戶外廣告和招牌整潔、完好、美觀。
戶外廣告和招牌出現破損、污漬、嚴重褪色、字體殘缺的,設置人應當及時修復、更新或者拆除。有夜間照明設施的,應當避免造成城市光污染,保持照明設施功能完好、畫面顯示完整;出現斷亮、殘損等情形的,應當及時維護或者更換。
第二十七條 因搬遷、退租、解散等原因需要拆除招牌的,招牌設置人應當自行拆除原設置的招牌。
設置人未拆除的,招牌附著建(構)筑物所有權人應當及時拆除。
第二十八條 戶外廣告在批準設置期內,因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等公共利益需要確需拆除的,原審批機關應當提前書面通知設置人限期拆除;因拆除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應當依法予以補償。
第二十九條 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與市場監督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建立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信息互通機制,加強信息共享、業務協同。
第三十條 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加強戶外廣告設置的日常監督檢查,建立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執法巡查和安全檢查制度,督促設置人履行維護管理責任,依法及時查處戶外廣告設置違法行為。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日常巡查機制,對招牌設置實行網格化管理,督促招牌設置人履行招牌設置備案手續和維護管理責任。
第三十一條 廣告行業協會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范行業管理,引導會員依法從事戶外廣告經營活動,營造公平競爭、誠信經營的市場環境。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設置戶外廣告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可處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設置臨時戶外廣告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可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設置人未履行安全管理和維護責任,發生戶外廣告、招牌及其設施倒塌、墜落、漏電等,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中心城區由市人民政府根據荊州市國土空間規劃等確定具體區域。
本辦法所稱城市主要街道和重點地區的具體范圍由市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擬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