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辦法
黃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辦法
湖北省黃石市人民政府
黃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辦法
黃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辦法
(《黃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辦法》已經 2024年10月21日黃石市人民政府第7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 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城市供水用水活動,保障供水用水安全和質量, 維護用戶和供水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城 市供水條例》《湖北省城鎮供水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供水用水及相關管 理活動。
第三條 供水用水管理應當遵循安全、節約、優質、高效的原 則,優先保障生活用水,統籌安排生產用水和其他用水。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供水用水工作 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資金保障,加強水源保護 和供水設施建設,健全供水用水安全保障體系,確保供水用水安全。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做好轄區內供水用水的組織、協調和指導工作。居(村)民委員會協助做好供水用水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供水用 水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供水用水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住房和城市更新、水利和湖泊、生態環境、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財政、應急管理、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監督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供水規劃與供水工程建設
第六條 市、縣(市、區)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城市供水專項規劃,經過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城市供水專項規劃主要包括中長期用水需求、水源地選擇、水 源安全保障、公共供水設施建設、應急管理、水質管理、尾泥處置等內容。
涉及用地需求和空間布局的,由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部門納入 國土空間規劃予以保障。
第七條 城市供水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由具 有法定資質的單位承擔,并遵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
供水工程使用的供水設備、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應當符合國 家標準、行業標準。鼓勵使用智能水表、感知系統等智能化設施設 備。
第八條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應當按照供水工程驗收的有關 規定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自建設施供水單位建設與城市公共供水管道連接的戶外管道 及其附屬設施,其設計方案應當經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技術審查。工程竣工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與公共供水管網連接使用。
第九條 新區開發、舊城改造時,應當將供水、節水設施建設納入主體工程設計方案,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條 新建住宅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水表出戶、一戶一表、計量到戶要求設計、建設供水設施。
第三章 水源保護與水質管理
第十一條 飲用水源保護區的劃定和飲用水水源地隔離防護設 施建設,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水源水質監測預警機制。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供水水質日常監測制度,定期對供水單位執行國家供水水質、水壓標準和技術規范、 公開水質、水壓自檢信息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加強飲用水水源地的水環境質量監測和監 督檢查,每月在當地政府網站和其他主要新聞媒體及時發布飲用水水源地水環境質量監測信息。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加強飲用水的衛生監督監測,建立飲用水衛 生監測信息發布制度,每日在當地政府網站和其他主要新聞媒體發布監測信息。
第十三條 城市供水、生態環境、衛生健康、水利和湖泊等部 門應當完善供水水質監測信息共享協作機制,加強對供水水源的保 護和供水水質的監管,發現水質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并通知供水單位處置。
第十四條 供水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完善水質檢測設施,按照國家規定的檢測項目和頻次,對原水、出廠水、管網水、管網末梢水進行水質檢測,建立檢測檔案,并每日向城市供水、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送水質檢測資料。供水單位不能自行進行水質 檢測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供水單位發現供水水源水質不符合水源水質標準或者供水水 質不符合國家標準時,應當立即采取應對措施,并向所在地市、縣級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接 到報告后,應當通報生態環境、衛生健康、水利和湖泊等部門。
第四章 供水設施管理與維護
第十五條 供水設施維護責任以結算水表為界,結算水表用水 端以前(含水表)的供水設施, 由供水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結算水 表用水端以后的供水設施,由用戶或者產權人負責管理和維護。
第十六條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地面和地下安 全保護范圍內,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構)筑物等危害供水 設施安全的活動。禁止盜竊、收購、損壞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禁止 圍壓、堆占、掩埋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禁止向自來水井孔內傾 倒垃圾、糞便、污水及其他污物。禁止盜竊、收購、損壞城市公用 供水設施。
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施工單 位應當向供水單位查明地下供水設施情況。工程施工影響供水設施 安全的,應當與供水單位商定相應的保護措施,確保供水設施安全。
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在施工中造成供水設施損壞的,由供水單 位組織搶修,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造成供水單 位或者第三方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壓、改裝、遷移、拆除 公共供水設施。
建設工程確需改裝、遷移、拆除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 當在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經審核批準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供水單位和施工單位采取相應應對措施;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造成供水單位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十八條 供水單位應當加強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巡 查和維護管理,保障供水設施安全運行,防范和減少管網漏損。
第十九條 供水單位應當保持不間斷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設 備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的,應當經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并提前24小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 因發生災害或者緊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盡快恢復正常供水,并報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 公共供水設施發生故障或者被損壞時,供水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搶修,同時通知用戶;緊急情況下可以先搶修再補辦相關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供水單位搶修公共供水設施。
供水單位的搶修專用車輛執行搶修任務確需通過禁行路線或 者確需在禁止停車地段停車的,在確保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通行或者臨時停靠作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提供便利。
第五章 供水與用水
第二十一條 供水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供水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二)按照規定設置供水管網水壓測試點,并保證供水管網壓 力符合城市供水水壓標準;
(三)保障穩定、不間斷供水,不得擅自停水;
(四)安裝的結算水表符合國家計量規定,并定期檢定、維修和更換;
(五)建立經營服務信息公開制度,公開水質、水價等相關信息,接受公眾監督;
(六)建立投訴、查詢專線和投訴處理機制,及時答復、處理用戶反映的供水問題;
(七)按照城鎮供水、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的要求,報送有關資料;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二條 供水單位應當與用戶簽訂供用水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供水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用戶提供供水服務, 保障用戶用水權益。
用戶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按時交納水費,無正當理由逾期 30 日不交納水費的,經催交兩次以上,供水單位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收取 違約金;經催交三次以上仍不交納的,供水單位可以依據合同中止供水并事先通知用戶。用戶足額補交欠費后,供水單位應當及時恢復供水。
第二十三條 用戶與供水單位對結算水表計量準確度有異議, 可以向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校核檢定。
用戶發現結算水表損壞的,應當及時告知供水單位,供水單位 應當及時予以維修或者更換。因供水單位未及時維修、更換水表造 成水表計量數增加或者用水量無法計算的,由供水單位負擔有關水費。因用戶原因造成結算水表損壞不能計量的,供水單位可以按照 其前12個月的平均用水量計算用水量。
第二十四條 城市供水價格應當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產 和經營用水合理計價的原則制定。
發展和改革部門制定和調整城市供水價格時,應當實行供水單位成本公開和定價成本監審公開制度,依法組織聽證,并向社會公布。
城市供水實行居民生活用水階梯式水價和非居民生活用水超 定額用水加價制度。實行階梯水價制度應當以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 水需求為前提,可以在合理核定各級水量基數的情況下,適當擴大各級水量間的差價,促進節約用水。
第二十五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實施下列用水行為:
(一)擅自操作供水公共管道閥門或者違反規定使用公共消防 設施和市政供水設施取水;
(二)擅自改裝、拆除、損壞結算水表或者干擾結算水表正常 計量;
(三)擅自改變用水性質;
(四)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裝泵取水;
(五)盜用或者轉供城市公共供水;
(六)產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系 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
(七)其他危害供水安全和盜用自來水資源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市容環衛、園林綠化等單位作業用水,應當優先采用再生水、雨水及地表水等。如需使用公共供水的,應當向供水單位辦理用水報裝手續,由供水單位在指定地點建設專用取水設施,并安裝計量水表。
第二十七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每月將市政公共消火栓的啟用位置、用水時間、用水量等信息通報供水單位。供水單位應當確保市政公共消防用水,消防用水費用由本級人民政府承擔。
第六章 二次供水管理
第二十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對水壓要求超過城市供 水管網水壓標準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配套建 設二次供水設施。鼓勵建設單位委托供水單位統一建設二次供水設施。
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與建筑物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有關建設標準和工程技術規范,其設計方案須經供水單位參與技術審查;工程竣工后,須經供水單位參與驗收。
第二十九條 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設施,經驗收合格,應當移交供水單位,由供水單位負責運行、維護和管理。
已建居民住宅未移交二次供水設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 安排專項資金,制定年度計劃,采取措施限期移交,由供水單位負責運行、維護和管理。二次供水設施不符合有關建設標準和工程技術規范的,應當實施改造,經驗收合格后移交。
第三十條 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設施所在地的物業服務人應當協助供水單位做好防火、防盜、防漏電、防淹、防破壞等工作。
第三十一條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設施維護、清洗消毒、水質檢測、持證上崗、檔案管理、應急和治安防范等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制定完善應急處置預案并組織演練。二次供水設施的運行管理內容包括:
(一)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維護保養,確保二次供水設施的完 好和正常運行;
(二)每季度對二次供水儲水設施清洗消毒一次;
(三)按照國家標準,委托水質檢測機構每月對水質進行檢測;
(四)保證水壓符合標準;
(五)處置二次供水設施突發性事件;
(六)處理涉及二次供水的其他事項。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按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涂刻、毀損、破壞城市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標志和禁止 事項牌的,除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外,可處以 3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規定繳納水費的,責令補交所欠水費;
(三)盜用或者擅自轉供城市公共供水的,責令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罰款;
(四)盜竊、收購、損壞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除按被損壞供水設施原值照價賠償和沒收非法所得及贓物外,并處以直接責任人200 元、責任單位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罰款;
(五)在規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進行危害供水設施安全活動的,責令限期整改,處以責任單位3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直接責任人 300 元罰款;
(六)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網上接管用水、裝泵抽水以及擅自將 自建設施供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的,責令限期拆除,并處以直接責任單位負責人 500 元、責任單位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罰款;
(七)產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系 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的,責令限期拆除,并處以責任單位主管人員 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直接責任單位10000 元以上50000 元以下罰款;
(八)擅自拆除、改裝、動用或者遷移城市供水設施的,責令恢復原狀,并處以責任單位 3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直接責任人300 元罰款。有前款第(二)( 三)(六)(七)(八)項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一定時間內停止供水。
第三十四條 阻撓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妨礙供水單位對公共供水設施進行檢查、維修或搶修的,由城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或責任單位處以 500 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危害社會治安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 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 2025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