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陽市住宅物業管理若干規定
岳陽市住宅物業管理若干規定
湖南省岳陽市人大常委會
岳陽市住宅物業管理若干規定
岳陽市住宅物業管理若干規定
(2025年2月27日岳陽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2025年3月27日湖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規范住宅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湖南省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住宅物業監督管理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建立物業管理矛盾糾紛調解機制,完善物業管理保障機制。
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本轄區內物業管理工作,居(村)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物業管理相關工作。
第三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住宅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工作。
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負責住宅物業區域市容市貌、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市政公用設施、生活噪聲、餐飲油煙等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市場監督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住宅物業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相關部門應當建立住宅物業管理綜合協調機制,依法落實住宅小區執法責任,處理投訴、舉報。
第四條 暫不具備成立業主大會條件的、具備成立業主大會條件但是確有困難未成立的,或者業主大會沒有能夠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指導組建物業管理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臨時代為履行業主委員會職責,兩年內推動成立業主大會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物業管理委員會由居(村)民委員會指定的一名代表和業主代表組成,人數為五人至十一人單數。
物業管理委員會組建、運行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與本規定同步實施。
第五條 業主大會可以決定采用招標或者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人。業主委員會應當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并接受市、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以及居(村)民委員會的指導。
業主大會決定采用招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人的,業主委員會在組織招標的過程中應當接受市、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物業服務人除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外,還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自物業服務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進駐服務前,物業服務合同在住宅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公示,并報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二)物業使用應當依法進行承接查驗。查驗結果在住宅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公示,并報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三)每年三月底前,上年度物業服務合同履行、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情況以及接受委托利用業主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收支情況在住宅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公示,并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四)物業服務合同終止的,自合同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或者按照約定期限退出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并按規定退還有關預收費用和公共收益,移交有關財物、管理資料;
(五)在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各項管理措施,積極配合開展社區建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并定期聽取業主的意見和建議。物業服務人提供的服務達不到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等級和標準的,業主有權依照法定程序解除物業服務合同。
業主應當按照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費。逾期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經仲裁裁決或者法院判決確認仍不履行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并由人民法院決定采取限制消費、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措施。
第八條 新建住宅小區,建設單位應當同步規劃建設電動車集中存放與充電等公共設施。既有住宅小區,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支持相關公共設施的改造建設。
業主自主安裝相關設施設備,應當符合消防、用電等安全技術標準且不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和業主共同利益。需要報經批準的,應當依法辦理批準手續。
住宅小區內,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設施設備發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物業服務人應當立即報告相關專業設施設備運營單位;專業設施設備運營單位應當及時維修、養護和更新改造。
第九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組建物業服務人應急儲備庫。當因物業服務人退出等原因導致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失管時,由業主委員會申請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從物業服務人應急儲備庫中隨機抽取物業服務人,提供基本保潔、秩序維護等應急服務保障。
應急物業服務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個月,費用由全體業主共同承擔。
第十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在房屋竣工驗收和房屋買賣合同備案時,應當核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憑證。房屋買賣合同備案后,方可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方便快捷。發生法律法規規定的危及人身安全、房屋使用安全和公共安全等緊急情形的,由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或者相關業主提出申請,經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現場勘察確認后,可以先期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事后進行公示。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增值收益,可以用于電梯保險、房屋體檢等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全市統一的物業管理信息平臺,為業主投票表決、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物業服務信用評價、物業服務監督管理等活動提供服務。
鼓勵物業服務人采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提供物業服務。
第十二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建立物業服務信用評價機制,并定期公示物業服務信用評價信息。物業服務信用評價信息作為物業服務招投標、物業服務收費調整、物業服務質量評價、物業服務人應急儲備庫納入等方面的重要依據。
物業服務信用評價實施細則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制定并與本規定同步實施。
第十三條 物業服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未按要求公示或者備案相關信息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納入物業服務信用評價,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四項,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后拒不退出住宅物業管理區域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納入物業服務信用評價,采取失信懲戒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一款,未提供質價相符服務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納入物業服務信用評價,采取失信懲戒措施。
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政府相關部門、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在住宅物業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