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州市沮漳河流域保護條例
荊州市沮漳河流域保護條例
湖北省荊州市人大常委會
荊州市沮漳河流域保護條例
荊州市沮漳河流域保護條例
(2024年8月29日荊州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2024年9月26日湖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管控
第三章 水資源保護與安全管理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五章 水生態修復
第六章 保障與監督
第七章 區域協作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沮漳河流域生態環境,推進流域綜合治理和統籌發展,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沮漳河流域水資源保護、水安全保障、水污染防治、水生態修復等活動。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沮漳河流域,是指沮漳河干流及其支流形成的集水區域所涉及的荊州區菱角湖管理區、馬山鎮、川店鎮、李埠鎮行政區域。具體范圍由市人民政府劃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沮漳河流域保護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統籌協調、系統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沮漳河流域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并落實沮漳河流域保護目標和年度計劃,將保護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職責范圍內開展沮漳河流域保護相關工作,進行日常巡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并協調督促處理。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沮漳河流域的水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流域水安全、水資源、生態流量、水土保持、水域岸線等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工作。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流域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水生生物保護和管理等工作。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公安、財政、住房和城市更新、交通運輸、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沮漳河流域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沮漳河流域保護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水環境質量狀況、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水功能區水質、地表水考核斷面水質、重點水污染物總量控制、生態流量等納入目標考核內容。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相關規劃的要求,優化產業布局,推動傳統產業轉型,發展循環經濟,推行綠色低碳生產生活方式,推進沮漳河流域綠色發展。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沮漳河流域保護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保護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沮漳河流域保護的宣傳引導和輿論監督。
鼓勵和支持公眾、環保志愿者和社會組織參與沮漳河流域保護和監督。
第二章 規劃與管控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生態環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門編制沮漳河流域水環境保護規劃,內容包括水資源保護、水污染防治、水生態修復、綠色發展等。
第十條 沮漳河流域國土空間開發利用活動應當與省域戰略規劃和荊州市戰略規劃相銜接,符合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要求,并依法取得規劃許可。
對不符合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要求的,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辦理規劃許可。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沮漳河流域的生態環境和資源利用狀況,依法制定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并向社會公布。
禁止建設不符合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的項目。項目已經建成或者正在建設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限期整改方案,依法予以關閉、改造、搬遷、轉產。
第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沮漳河岸線保護和利用規劃,嚴格控制岸線開發建設,促進岸線合理高效利用。
第三章 水資源保護與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 沮漳河流域水資源保護與利用,應當優先滿足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態用水,統籌農業、工業用水等需求。
第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批準的沮漳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編制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調度計劃,明確相關河段和控制斷面流量水量、水位管控要求。
流域內各類水利工程管理者應當嚴格執行經批準的調度規程或者方案、調度運用計劃和調度指令。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荊州區人民政府,科學確定沮漳河干流及其支流的生態流量管控指標,核定沮漳河流域水電站、水庫等水利工程的最小下泄生態流量。
具有河湖生態流量保障要求的水電站、水庫等水利工程,其管理者應當將生態用水調度納入日常運行調度規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標準安裝監測監控設施,落實生態流量泄放措施;其下泄流量不符合生態流量泄放要求的,由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整改措施并監督實施。
第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和管理,組織相關主管部門依法監測和評估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供水單位供水、用水端水質等飲用水安全狀況,制定飲用水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加強飲用水備用應急水源建設,保障飲用水安全。
第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沮漳河流域區域用水總量和用水效率管控,健全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等制度,加強農業、工業、城鎮等重點領域節水,推動非常規水資源開發利用。
鼓勵計劃用水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用水權交易。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沮漳河流域防洪減災工程和非工程體系,提升洪澇災害防御工程標準,開展病險水庫除險加固,推進河道治理工程、堤防和蓄滯洪區建設,加強水工程聯合調度和信息共享,提高水旱災害防治能力。
第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劃定本行政區域內沮漳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圍,并向社會公布。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傾倒垃圾、渣土,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
禁止在行洪河道內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條 沮漳河流域實行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管理制度。
禁止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
禁止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規定排放水污染物。
第二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健全沮漳河流域水環境質量監測網絡,在縣級行政區域的交界處、主要入河口設置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斷面,定期監測并向社會公開監測信息。
第二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沮漳河流域入河排污口進行排查、溯源和監測,實施分類管理;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限期整治。
第二十三條 工業集聚區應當同步配套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管網,安裝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測系統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工業集聚區的污水排放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工業廢水進行預處理,并保證其進入集中處理設施管網的水質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納管標準。
第二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組織建設城鄉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配套管網,推進雨污分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正常運行。
第二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組織實施沮漳河流域農村人居環境綜合整治,統籌規劃建設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推進農村生活垃圾集中處理。
第二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推行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減量化使用和農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開展測土配方施肥,推廣有機肥、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的使用,推廣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綠色防控技術;開展廢舊農用薄膜、農藥包裝廢棄物等的回收和無害化處理,防治農業面源污染。
第二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畜禽養殖監管,依法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并向社會公布;加強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推進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
畜禽養殖場、養殖戶應當依法建設與其養殖規模相匹配的廢棄物處理設施,或者委托第三方代為處理,實現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達標排放。
第二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廣水產健康養殖和生態養殖,科學確定養殖區域、規模、品種、密度和方式等,推進水產養殖尾水治理和循環利用。
水產養殖者應當采取循環水養殖、生物凈化等措施,或者建設與其養殖規模相匹配的尾水處理設施并保證正常運行,不得造成水體污染。禁止排放不符合國家和省規定標準的水產養殖尾水。
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庫、運河、塘堰養殖珍珠;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庫、運河圍欄圍網(含網箱)養殖、投肥(糞)養殖。
第二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沮漳河流域尾礦庫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
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尾礦庫污染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強污染防治設施管理和維護,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土壤、地下水環境監測和評估,防止尾礦庫發生滲漏污染環境。
第三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沮漳河流域的總磷污染控制方案,并組織實施,有效控制總磷排放總量。
沮漳河流域磷礦、磷化工、磷石膏庫和其他涉磷生產經營者,應當加強資源化綜合利用,按照排污許可要求控制總磷排放,并對排污口、周邊環境和地下水進行總磷監測,依法公開監測信息。
禁止在沮漳河流域生產、銷售、使用含磷洗衣粉、洗滌劑、清潔劑等洗滌用品。
前款所稱含磷洗滌用品,是指總磷酸鹽含量(以五氧化二磷計)超過國家標準的洗滌用品。
第三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地下水監測和開采管理,建立地下水水質監測站點和網絡,定期監測、預警地下水水質情況。
化學品生產企業、礦山開采區、危險廢物處置場、加油站等的運營、管理單位,應當采取防護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三十二條 沮漳河流域內從事餐飲、娛樂、住宿等活動的經營者,應當依法將污水納入市政管網;市政管網未覆蓋的,應當采取水污染防治措施,不得將未經處理或者處理后不達標的污水直接排入水體。
第五章 水生態修復
第三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自然恢復為主、自然恢復與人工修復相結合的原則,依法編制沮漳河流域生態修復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三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沮漳河流域濕地保護與修復,提高濕地生態系統質量,防止濕地面積減少和生態功能退化;嚴格保護天然林,加強生態公益林建設管理。
第三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小流域綜合治理,統籌實施水土流失綜合治理、流域水系整治。
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水土保持工程建設與建后管護,保護植被,系統維護和提高土壤保育能力,防止流域內水土流失。
第三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并組織實施生物多樣性保護方案,在水生生物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洄游通道等重要棲息地采取生態環境保護修復措施。
加強對外來入侵物種的監測、預警和評估,根據外來入侵物種種類、危害對象、危害程度、擴散趨勢等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防控外來物種入侵。
禁止在沮漳河流域開放水域養殖、投放外來物種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種種質資源。
第六章 保障與監督
第三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財政投入,統籌相關資金用于沮漳河流域保護;建立健全多元化投融資機制,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沮漳河流域保護。
鼓勵和支持沮漳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等方面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應用。
第三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生態環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門,定期開展沮漳河流域水環境風險調查評估和安全隱患排查;對發現的風險源和安全隱患,應當及時采取防范和整治措施。
第三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公開沮漳河流域保護相關信息,健全投訴舉報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沮漳河流域保護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破壞沮漳河流域生態環境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對在沮漳河流域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四十條 支持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對污染沮漳河流域水環境、破壞沮漳河水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依法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第四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沮漳河流域保護工作情況,對發生的重大環境事件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依法接受監督。
第七章 區域協作
第四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與沮漳河流域同級人民政府,協商建立沮漳河流域聯席會議機制,協調解決沮漳河流域保護中的重大問題,預防和應對水污染事件,共同做好沮漳河流域保護和發展工作。
荊州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與相鄰地區同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建立溝通協調工作機制,執行聯席會議決定,協調解決沮漳河流域保護有關事項。
第四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與沮漳河流域同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沮漳河流域水環境、水資源、水文、氣象、自然災害等監測網絡體系,實現信息共享。
第四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與沮漳河流域同級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沮漳河流域水環境突發事件預警和協同處置機制;發生洪水、暴雨等自然災害和水污染事件等突發情況時,應當協同采取應急預防和處置措施。
第四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與沮漳河流域同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建立沮漳河流域協同執法機制,統一執法程序、裁量基準和處罰標準,協商確定執法計劃,組織聯合調查、協同執法。
第四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與沮漳河流域同級人民政府探索開展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生態保護補償可以采取資金補償、對口協作、產業轉移、人才培訓、共建園區、購買生態產品和服務等多種補償方式。
第四十七條 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與沮漳河流域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建立監督協作機制,協同開展執法檢查、專題調研等活動,保障有關法律、法規在沮漳河流域的實施。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水利工程管理者未將生態用水調度納入日常運行調度規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排放不符合國家和省規定標準的水產養殖尾水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款規定,在沮漳河流域生產、銷售含磷洗滌用品的,由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服務業經營者以及工業企業使用含磷洗滌用品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給予警告,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沮漳河流域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