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市控制吸煙管理辦法
濰坊市控制吸煙管理辦法
山東省濰坊市人民政府
濰坊市控制吸煙管理辦法
濰坊市控制吸煙管理辦法
(2022年12月31日濰坊市人民政府令第106號公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減少吸煙對公眾健康的危害,創造良好的公共環境,提升社會文明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控制吸煙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市控制吸煙工作遵循政府主導、場所負責、公眾參與、個人自律、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控制吸煙工作納入衛生健康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縣(市、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組織、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控制吸煙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是控制吸煙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控制吸煙的政策措施、宣傳教育培訓計劃,開展控制吸煙的監督管理等工作。
教育、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督管理、體育、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行業、本領域內控制吸煙的宣傳教育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帶頭遵守控制吸煙規定,履行控制吸煙義務。
鼓勵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自行實施全面禁煙。
第八條 鼓勵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各種形式支持和參與控制吸煙工作。
鼓勵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依法開展控制吸煙宣傳教育活動,為吸煙者提供戒煙幫助。
第九條 廣播、電視、網絡、報紙等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開展控制吸煙公益宣傳活動。
每年5月31日“世界無煙日”所在周為本市控制吸煙宣傳周,全市集中開展控制吸煙宣傳活動。
提倡煙草制品銷售者在5月31日停止售煙一天,吸煙者停止吸煙一天。
第十條 室內公共場所、室內工作場所的公共區域、公共交通工具內禁止吸煙。
餐飲服務、住宿休息服務、公眾娛樂等公共場所的室內區域,可以設置吸煙室。
鼓勵前款規定的公共場所室內區域全面禁止吸煙。
第十一條 下列場所的室外區域禁止吸煙:
(一)婦幼保健機構、兒童醫院;
(二)幼兒園、中小學校、少年宮、面向未成年人的教育培訓機構和兒童福利機構等以未成年人為主要活動人群的場所;
(三)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內;
(四)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紀念館、科技館等公共文化活動場所行人出入口外側十米范圍內,室外購票區域以及等候隊伍所在區域;
(五)體育健身場館、演出場所的室外觀眾座席和比賽、健身、演出區域;
(六)公共交通運輸站樓行人出入口外側十米范圍內、公共交通工具室外站臺、室外購票區域和等候隊伍所在區域;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
前款規定的場所管理者可以在其管理范圍內擴大禁煙區域或者實施全面禁煙,并在明顯位置公告。
第十二條 公共場所的室外區域未禁止吸煙的,應當劃定吸煙區,引導吸煙者在吸煙區吸煙;有條件的,可以設置吸煙點。
吸煙區、吸煙點按照下列標準設置:
(一)遠離人員密集區域和行人必經的主要通道;
(二)設置明顯的吸煙區或者吸煙點標志、引導標志以及吸煙有害健康的警示標志;
(三)設置收集煙灰、煙蒂的環衛設施;
(四)符合消防安全標準。
第十三條 設置吸煙室、吸煙點或者劃定吸煙區的場所經營者、管理者應當加強禁止吸煙的宣傳,逐步取消吸煙室、吸煙點、吸煙區,實現全面禁煙。
第十四條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當將控制吸煙工作納入本單位日常管理,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單位控制吸煙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教育、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推進無煙機關、無煙學校、無煙醫療衛生機構建設。
第十五條 禁止吸煙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建立控制吸煙管理制度,開展控制吸煙宣傳教育;
(二)設置明顯的禁止吸煙標志,公示監督投訴電話;
(三)不在禁止吸煙場所放置煙具或者張貼、懸掛、放置附有煙草廣告的標志和物品;
(四)明確專人負責禁止吸煙工作,開展經常性檢查并記錄;
(五)勸阻吸煙者停止吸煙;不聽勸阻的,要求其離開該場所。
鼓勵經營者、管理者依法采用煙霧報警、濃度監測、視頻圖像采集等技術手段進行管理。
第十六條 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煙場所(區域)吸煙和索要煙具,應當自覺聽從勸阻;在非禁止吸煙場所(區域)吸煙應當合理避讓不吸煙者,不亂彈煙灰,不亂扔煙頭。
第十七條 煙草制品銷售者應當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設置吸煙有害健康和不向未成年人銷售煙草制品的標志。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煙草制品,難以判明購買者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不得在托幼機構、中小學校、兒童福利院、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等以未成年人為主要活動人群的公共場所門口五十米范圍內銷售煙草制品。
第十八條 禁止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煙草制品。
公務活動和大型公共活動承辦單位不得提供、使用或者贈與煙草制品。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對吸煙行為的干預工作,指導醫療衛生機構開展戒煙服務。
鼓勵有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設立戒煙門診,為吸煙者提供專業的戒煙咨詢、診療服務。
第二十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和其他控制吸煙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聘請志愿服務組織或者志愿者協助開展控制吸煙宣傳、日常監督等工作。
第二十一條 任何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在禁止吸煙區域吸煙且不聽勸阻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處二十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室內,是指有頂部遮蔽并且有兩面以上側墻的空間,包括樓梯、走廊、地下通道、樓道間、電梯轎廂等。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