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關于規范總局系統行政檢查工作的通知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關于規范總局系統行政檢查工作的通知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關于規范總局系統行政檢查工作的通知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關于規范總局系統行政檢查工作的通知
金辦發〔2025〕45號
各金融監管局,機關各司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意見》(國辦發〔2024〕54號,以下簡稱《意見》),自覺服務大局,精準規范執法,避免產生行政檢查頻次高、隨意性大等問題,堅決遏制亂檢查,切實減輕金融機構負擔,結合工作實際,現就規范金融監管總局系統行政檢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明確行政檢查范圍
本通知所稱的行政檢查,包括年度立項和臨時立項的現場檢查,以及為履行監管職責而開展的其他檢查。總局及各派出機構是金融監管總局系統相關行政檢查的執法主體,在法定職責范圍內,依法開展行政檢查,實施檢查的人員應當具備行政執法檢查資格。
二、嚴格立項和審批程序
加強現場檢查立項管理。總局及各派出機構的年度立項計劃,應當報本級局務會或專題會審議,由本級主要負責人簽發后執行。派出機構的年度立項計劃應當向總局報告。根據工作需要開展的臨時立項,應當由本級主要負責人批準。
規范其他檢查審批程序。總局相關司局應當根據《意見》有關要求,進一步規范和精簡部署檢查的發文,對確有必要部署開展現場檢查以外的其他檢查的,需經總局負責人批準,未經報批不得以司局函形式部署開展檢查。
信訪舉報投訴、轉辦交辦等事項的檢查部署,按照相關流程和要求辦理。
三、落實分級分類檢查
堅持風險導向,在行政檢查工作中落實差異化監管,開展分級分類檢查。總局及各派出機構根據職責分工,對所轄法人機構及本級監管的分支機構開展檢查;對下級監管的中小機構,可提級開展檢查。按照“高風險高強度、低風險低強度”的監管原則,可綜合考慮監管評級等因素,適當調整檢查頻次。
四、加強統籌協調
總局相關司局部署開展行政檢查的,要充分考慮各地區法人機構數量差異,在檢查對象、檢查時間等方面為派出機構留出必要的統籌空間,避免造成對同一機構的連年反復檢查。各派出機構要切實承擔起屬地監管責任,主要負責人牽頭統籌,對總局部署及自主開展的各項行政檢查做好協調安排,能合并實施的合并實施,能聯合實施的聯合實施,不重復檢查,不多頭檢查;能通過書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監管等方式開展檢查的,不得入企實施行政檢查。一年內對同一機構進場檢查的次數原則上不超過兩次。根據信訪舉報投訴、轉辦交辦、數據監測等線索確需開展檢查的,可以不受頻次上限限制。
五、優化檢查方式
加強行政檢查全流程管理,優化檢查方式,縮短現場作業時間。做實查前準備,開展分析研判,確保帶著線索查、奔著問題去;查中聚焦實質風險,緊盯重點領域、重點業務、關鍵環節和核心要素,做好壓茬管理,按照合法性、客觀性、關聯性原則,扎實收集證據,避免泛化、重復取證,避免查后返場。要持續強化科技賦能,提升行政檢查智能化水平和數字化應用能力。
六、合理部署專項檢查
針對某一領域、地區的突出問題,總局及各派出機構可以依法部署專項檢查(包括現場檢查或其他檢查)。經評估確需部署專項檢查的,要嚴格控制專項檢查的范圍、內容和時限等,避免“一人生病,大家吃藥”的全覆蓋、無差別檢查。部署開展專項檢查的,應當嚴格遵守《意見》有關要求,并及時在官網“涉企行政檢查”專欄中公示。
七、分類做好后續處理
堅持過罰相當原則,綜合運用監管約談、警示告誡、情況通報、限期整改、行政處罰等多種方式,對行政檢查發現的問題進行分類處理、綜合施策。對檢查前機構自查發現,并已積極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影響和風險隱患的問題,更多采取柔性執法方式,實現以查促改、以查促治。對擬給予行政處罰的問題,要嚴格按照處罰裁量基準,合理確定處罰的事項、對象、金額等,規范處罰尺度。對檢查發現的重大違法犯罪問題,要加強行刑銜接和紀法貫通,按照相關工作機制及時移送。
八、落實統計和公示要求
總局將加快相關信息系統建設,實現行政檢查信息的數字化采集。總局相關司局及各派出機構要及時將行政檢查的主體、對象、內容、時間等上傳系統,強化統籌安排和信息共享。根據國務院行政執法監督機構統一要求,在總局官網設置“涉企行政檢查”專欄,依法公示行政檢查主體、行政檢查事項和依據、行政檢查頻次上限、行政檢查標準、專項檢查計劃,接受社會監督。
九、規范行政檢查行為
進入金融機構開展行政檢查,檢查人員要主動出示執法證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以督導、調研、考察、走訪等名義行檢查之實。要自覺遵守廉潔紀律,嚴格執行“五個嚴禁”“八個不得”及“十一不準”,自覺維護依法履職、清正廉潔的公正執法形象。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
202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