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調解工作規定
梅州市人民調解工作規定
廣東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梅州市人民調解工作規定
梅州市人民調解工作規定
(《梅州市人民調解工作規定》已經2025年4月24日梅州市人民政府八屆〔2025〕第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梅州市人民調解工作規定》已經2025年4月24日梅州市人民政府八屆〔2025〕第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王 暉
2025年4月29日
梅州市人民調解工作規定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人民調解組織
第三章 人民調解員
第四章 保障機制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人民調解工作,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及時化解民間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梅州市行政區域內的人民調解工作。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經民間糾紛當事人申請或者同意,依據法律、法規、規章、政策,遵循社會公德,通過說理、規勸、疏導等方式,促使當事人平等協商、互諒互讓、消除紛爭,自愿達成調解協議的活動。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支持,將人民調解工作納入基層社會治理體系和法治建設規劃,推動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和工作機制建設,完善人民調解和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的銜接聯動機制。
第五條 縣級司法行政部門指導本行政區域人民調解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贫ū拘姓䥇^域人民調解工作發展規劃;
�。ǘ┙⒑屯晟迫嗣裾{解工作制度,規范人民調解工作;
�。ㄈ┲贫ㄅ嘤栍媱潱M織開展對人民調解員的培訓;
(四)總結交流人民調解工作經驗,調查研究民間糾紛的特點和規律,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改進工作;
(五)加強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機關的協調配合,建立健全工作銜接機制。
第六條 司法所具體指導本轄區人民調解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笇嗣裾{解組織依法設立,及時進行委員選任和換屆,將組織名稱、人員組成、工作地址和聯系方式等情況報縣級司法行政部門;
�。ǘ┲笇嗣裾{解組織做好人民調解員選聘、公示和管理等工作,推動專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培訓轄區內人民調解員;
�。ㄈ┲笇Ф酱偃嗣裾{解組織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規范人民調解組織名稱、印章、徽章、標識、文書卷宗、檔案管理和統計報送等工作;
(四)指導人民調解組織開展矛盾糾紛普遍排查,依法及時就地做好矛盾糾紛調解工作,通過調解工作宣傳法律、法規和政策,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五)解答和處理人民調解組織或者糾紛當事人就人民調解工作有關問題的咨詢、申請和投訴,糾正違法和不當的調解活動,維護當事人和人民調解員合法權益;
(六)定期分析研判轄區內矛盾糾紛特點和規律,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的總結、交流和宣傳,選編典型案例,推廣調解工作經驗;
�。ㄆ撸┩苿勇鋵嵢嗣裾{解組織場所、設施和經費等工作保障,協助做好人民調解員補貼發放和救助撫恤等工作。
第七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村(居)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的選任工作,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把符合條件的人民調解員納入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培養和職業水平評價體系。
縣級以上衛生健康、公安、市場監管、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城市管理、農業農村等行政部門應在各自職權范圍內配合人民調解組織,共同做好人民調解工作。
第八條 支持人民調解組織形式創新,推動成立地市級人民調解協會。人民調解協會主要負責人民調解行業管理工作,承接政府購買人民調解服務,并接受司法行政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人民調解協會應發揮行業指導作用,積極做好人民調解員的教育培訓、典型宣傳、權益維護等工作。
第九條 鼓勵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等支持、參與、協助人民調解工作。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參與人民調解工作。
第十條 司法行政部門、人民調解組織等應當積極探索人民調解工作的本土化實踐,深度挖掘地方特色資源,將蘇區紅色文化、客家優秀傳統文化等融入民間糾紛調解工作,推廣“客家圍屋工作法”等具有地方調解特色的工作方法。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拓寬人民調解宣傳渠道,將普法與調解結合,引導群眾樹立調解優先理念。
第二章 人民調解組織
第十一條 人民調解組織,是指依法設立的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人民調解組織包括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調解小組、人民調解工作室和人民調解中心。
人民調解組織調解民間糾紛,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二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
鄉鎮(街道)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依據民間糾紛化解需要可以依法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
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根據民間糾紛化解需要可以在道路交通、勞動爭議、婚姻家庭、房屋宅基地、山林土地、物業管理、醫療、消費、旅游等民間糾紛易發領域,依法設立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與其業務領域和范圍保持一致。
人民調解委員會之間無隸屬關系。
第十三條 村(居)民委員會和企(事)業單位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根據民間糾紛化解需要,可以在自然村、小區、樓院、車間等設立人民調解小組,聘任人民調解員,開展調解工作。
第十四條 人民調解委員會根據民間糾紛化解需要,并經協商一致,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信訪等處理民間糾紛較多的單位以及工業園區、集貿市場、旅游景區等特定場所設立派駐人民調解工作室。
經縣級以上司法行政部門同意,具有專業特長、社會公信力高的人民調解員可以以人民調解員姓名或特有名稱設立個人調解工作室,個人調解工作室由縣級以上司法行政部門命名和管理。鼓勵派駐調解工作室、個人調解工作室以特有名稱命名,創建具有地方特色的品牌調解室。
人民調解工作室以人民調解委員會名義開展工作。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司法行政部門根據需要,可以依托公共法律服務中心等,設立綜合性、一站式的人民調解中心。
第十六條 村(居)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設立、變更、撤銷及成員組成情況,自設立、變更、撤銷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所在地鄉鎮(街道)司法所備案,并提交相關材料。
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的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設立、變更、撤銷及成員組成情況,自設立、變更、撤銷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并提交相關材料。
第三章 人民調解員
第十七條 人民調解員由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和人民調解委員會聘任的人員組成。
人民調解員分為專職、兼職、特邀三類。專職人民調解員是指符合規定條件,通過一定聘任程序,專門從事人民調解工作,并領取與崗位工作量和社會貢獻相適應報酬的人員;兼職人民調解員是指在不脫離本職工作的情況下,通過推選產生從事人民調解工作的人員;特邀人民調解員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根據糾紛調解需要,臨時性邀請參與調解工作的人員。
鼓勵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律工作者、城鄉社區工作者、專業技術人員和政法、信訪、工會、婦聯等部門退休人員,以及當地群眾認可的人士等擔任兼職或特邀人民調解員,參與調解工作。
第十八條 人民調解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
�。ǘ┳袷貞椃ǚ�,遵守社會公德;
�。ㄈ┚哂幸欢ㄈ罕娀A和調解能力,熟悉社情民意,善于做群眾工作;
�。ㄋ模┠隄M十八周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ㄎ澹┕勒伞⒘疂嵶月�,熱心人民調解工作;
�。┚哂幸欢ㄎ幕�、熟悉相關法律和政策。
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人民調解員一般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并具有相關行業、專業知識或工作經驗。
受過刑事處罰、被開除公職、被人民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員,不得擔任人民調解員。
第十九條 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配備二名以上專職人民調解員。有條件的村(居)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配備一名以上專職人民調解員。派駐的人民調解工作室應當配備一名以上專職人民調解員。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配備三名以上專職人民調解員。
人口多、矛盾糾紛多、調解任務重的地方應適當增加配備專職人民調解員。
縣級以上司法行政部門可以結合轄區實際情況,爭取地方黨委、政府支持,采取政府購買服務、設立公益性崗位等方式,為人民調解委員會增加專職人民調解員。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人民調解服務事項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h級以上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做好政府購買人民調解服務工作,完善購買方式和程序。
鄉鎮(街道)、村(居)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專職人民調解員選聘工作,主要由縣級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同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協同配合。
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專職人民調解員選聘工作,在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設立單位和司法行政部門的指導下,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組織開展。
第二十一條 縣級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人民調解員培訓機制,有條件的可以建立人民調解員網絡培訓平臺。人民調解員的培訓方式原則上以集中學習方式為主,以現場觀摩、知識競賽、考察交流等方式為輔。
縣級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對人民調解員進行年度考核,考核標準由地市級司法行政部門統一制定�?h級司法行政部門可以直接對人民調解員進行考核,也可以委托人民調解協會或人民調解委員會對人民調解員進行考核。
人民調解員年度考核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連續二年被評為不合格的,取消人民調解員資格。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人民調解組織和人民調解員名冊管理制度,實行持證上崗制度,將人民調解組織和人民調解員情況及時通報所在地人民法院,并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人民調解員證由地市級司法行政部門監制,縣級司法行政部門制作并發放。人民調解員證是證明人民調解員身份、依法開展人民調解活動的有效證件。人民調解員開展調解工作時應當佩戴統一的人民調解員證。
人民調解員證只限本人依法使用,持證人應妥善保管,不得偽造、涂改。
人民調解員證的有效期限可以與其受聘期限一致。期滿經考核或評定合格的,可以續聘并換發新的人民調解員證。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司法行政部門可以根據調解糾紛需要,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設立人民調解咨詢專家庫,為人民調解委員會開展人民調解工作提供咨詢意見和調解建議。
人民調解咨詢專家庫由法律、勞動、醫療、社會工作、婚姻家事、道路交通、物業管理等領域專家組成。
人民調解咨詢專家名錄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 人民調解咨詢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碜o中國共產黨領導,政治立場堅定,具有良好職業道德;
�。ǘ┕裏o私,熱愛社會公益事業,熱心人民調解工作;
�。ㄈ⿵氖逻^相關領域的工作,熟悉人民調解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具有相應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
�。ㄋ模┚哂姓B男泄ぷ髀氊煹纳眢w條件。
受過刑事處罰、被開除公職、被人民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員,不得擔任人民調解咨詢專家。
第二十五條 人民調解咨詢專家由司法行政部門通過公開征聘、所在單位或者本行業其他專家推薦以及自我推薦的方式產生。
人民調解咨詢專家聘任期為五年,可以連聘連任。
人民調解咨詢專家在聘任期內辭去專家身份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司法行政部門提出。
第二十六條 人民調解咨詢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司法行政部門解除聘任,并記入專家庫信息檔案:
�。ㄒ唬┦帐芾﹃P系人財物或者獲取其他利益的;
(二)不能客觀公正履行工作職責的;
�。ㄈ┕室庹`導當事人的;
�。ㄋ模┮蜻`紀違法行為受到處分或處罰的;
(五)有其他不適宜擔任人民調解咨詢專家情形的。
第四章 保障機制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人民調解工作指導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適當安排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調解專家庫補助經費和人民調解員、人民調解咨詢專家補貼經費。
人民調解工作經費管理規定由地市級司法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共同制定,各縣(市、區)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人民調解工作經費管理實施細則。
人民調解工作經費應當�?顚S�,禁止截留、挪用和騙取經費。
第二十八條 人民調解組織的設立單位和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保障”的原則,完善人民調解組織工作章程,為人民調解組織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辦公場所、設施和工作條件。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信訪等設有派駐人民調解工作室的單位,應當為人民調解員開展工作提供辦公場所、設施和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二十九條 人民調解員依法調解民間糾紛,受到非法干預、打擊報復或者人身安全受到威脅的,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門應當采取措施予以保護。
鼓勵人民調解委員會設立單位和人民調解協會為人民調解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
第三十條 專職人民調解員的工資水平標準應當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專職人民調解員和兼職人民調解員依據相關人民調解“以案定補”管理文件獲得案件補貼。
特邀人民調解員開展的工作具有公益屬性,人民調解委員會不向其支付工資、咨詢費、勞務費等任何形式的報酬,但可以給予適當的交通補貼。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人民調解組織和人民調解員激勵機制。對有突出貢獻的人民調解組織和人民調解員,按照國家表彰獎勵政策,由縣級以上黨委和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對于受到表彰的人民調解員,應當發放榮譽證書并適當給予資金獎勵。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人民調解員在任職期間有違反人民調解工作原則、紀律和失職行為,情節輕微的,由所在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由原選任或者聘任單位罷免或者解聘。
第三十三條 司法行政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基層司法所及其工作人員在指導人民調解工作中有違紀違法行為的,由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并且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 人民調解委員會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截留、挪用、騙取人民調解工作經費的,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責任人屬于人民調解員的,取消其當年的評選表彰資格,并降低其當年調解案件補貼。情節嚴重的,取消人民調解員資格。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在調解過程中,辱罵、毆打對方當事人,或者有其他干擾、阻撓人民調解工作行為的,由人民調解委員會予以批評教育;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