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鄉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萍鄉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江西省萍鄉市人民政府
萍鄉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萍鄉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2021年9月10日萍鄉市人民政府令第85號公布 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證城市二次供水水質、水壓和供水安全,根據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二次供水(以下簡稱二次供水),是指民用與工業建筑生活飲用水對水壓、水量的要求超過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能力時,通過儲存、加壓等設施經管道供給用戶的供水方式。
本辦法所稱的二次供水設施,是指為二次供水設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閥門、電控裝置、消毒設備、壓力水容器、供水管道等設施。
第三條 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內新建、擴建、改建的民用與工業建筑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施工、驗收、運行維護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城市管理部門作為城市供水主管部門負責二次供水的監督管理工作。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二次供水的水質監測與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二次供水加壓收費價格的制定和審批。
財政、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二次供水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二次供水應當采用安全可靠、衛生環保、節能節水的技術和設備,推行智能化管理。
第二章 設施建設
第六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工程,當民用與工業建筑生活飲用水用戶對水壓、水量要求超過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的供水能力時,應當建設二次供水設施。
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
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工程需要編制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方案的,除必須符合《二次供水工程技術規程》、《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范》等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外,還應當包括一戶一表、抄表到戶和水泵減震降噪等設計內容。
第七條 二次供水設施建設投資應當納入建設工程項目總投資,其建設費用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定額計價規定執行,由工程建設單位承擔。
工程建設單位應將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施工委托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八條 已經建成的二次供水設施不符合國家有關二次供水設施工程技術規程、衛生規范等規定的,應當予以改造,改造所需資金由建設單位或者產權人承擔。
鼓勵多渠道投資建設二次供水設施,加強水質安全保障。
第三章 運行維護
第九條 二次供水設施建成或者改造完成后,鼓勵建設單位或者產權人統一移交給負責二次供水設施管理的城市供水企業實施專業化管理,并與城市供水企業簽訂移交管理協議,將二次供水設施的竣工圖紙、相關資料完整移交給城市供水企業。
本辦法實施前,未移交給城市供水企業統一運營管理的,其二次供水設施的運行、維護由產權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單位承擔。
第十條 二次供水設施投入使用前,建設單位或者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通水測試,并由有相應資質的機構出具水質檢測合格的報告,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條 已移交的二次供水設施,產權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單位應當協助城市供水企業做好防火、防盜、防鼠、防漏電、防破壞等工作。
第十二條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日常檢查、定期維護維修制度和二次供水設施衛生管理檔案,制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每半年對二次供水儲水設施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清洗消毒,每月對水質進行一次檢測,檢測結果在供水所在區域內予以公示。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二次供水的水質進行衛生監測。
第十三條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能,熟悉供水設施的技術性能和運行要求,遵守操作規程。直接從事供、管水的人員必須取得體檢合格證后方可上崗工作,并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第十四條 二次供水運行不得間斷,因工程施工、設備維護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水的,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停水超過24小時的,應當報告城市管理部門。因不可預見故障造成停水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擅自將自建二次供水設施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連接的;
(二)損壞、侵占或者擅自改動二次供水設施的;
(三)阻撓或者妨礙二次供水設施的維護維修的。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損壞二次供水設施、危害二次供水安全的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城市管理部門和衛生健康等相關主管部門接到投訴和舉報后應當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投訴舉報人。
第十六條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按照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制定的收費價格向用戶收取二次供水加壓費用。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二次供水加壓成本變動情況,適時對二次供水加壓費用進行調整。
二次供水加壓費用包括二次供水設施的日常運行管理、安全保障、電費、維護、更新改造費用等。
第四章 衛生監督
第十七條 二次供水采用的設備、材料必須符合國家質量標準和衛生標準,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淘汰的設備和材料。
第十八條 因水質異常需要停水的,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確保二次供水安全,及時告知用戶,并向城市管理部門和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 城市管理部門和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依法對二次供水實施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阻撓。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進入現場實施檢查;
(二)對供水水質進行抽樣檢測;
(三)查閱、復制相關報表、數據、原始記錄等文件和資料;
(四)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五)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未建設二次供水設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安排未取得體檢合格證的人員從事直接供水或者管水工作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對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處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有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行為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行為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的罰款:
(一)二次供水水質達不到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的;
(二)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未按規定進行水質檢測或者委托檢測的;
(三)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未按規定對各類儲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的;
(四)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隱瞞、緩報、謊報水質突發事件或者水質信息的。
第二十五條 城市管理部門或者其他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的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是指負責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維護、管理、運行的城市供水企業、產權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單位。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