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石人血淚山保護條例
白山市石人血淚山保護條例
吉林省白山市人大常委會
白山市石人血淚山保護條例
白山市石人血淚山保護條例
(2023年10月25日白山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2024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保護和管理
第三章 傳承和利用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石人血淚山遺址遺跡保護,激發廣大群眾愛國熱情,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石人血淚山的保護、管理和利用。
本條例所稱石人血淚山,即石人血淚山死難礦工紀念地,是指位于白山市江源區大石人鎮光環街北,日偽統治時期被日本侵略者、偽滿政府和漢奸把頭奴役、壓迫、殘害致死礦工、家屬遺跡地,包括老君廟、父子墳、夫妻墳、萬人坑、填人溝、尸骨重疊、白骨坡等多處遺址遺跡以及紀念碑、紀念館、塑像等設施。
第三條 石人血淚山的保護,應當遵循統籌規劃、保護為主、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市、江源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石人血淚山保護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協調保護機制,依法協調解決有關重要事項。
發展和改革、財政、文化和旅游、自然資源、林業、公安、應急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石人血淚山保護相關工作。
第五條 江源區文物主管部門對石人血淚山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江源區石人血淚山罹難礦工紀念館是石人血淚山保護工作機構,負責石人血淚山日常管理工作。
大石人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做好石人血淚山保護相關工作。
第六條 鼓勵通過捐贈等方式依法設立石人血淚山文物保護基金,專門用于石人血淚山文物保護。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石人血淚山遺址遺跡、紀念設施的義務,有權對破壞、損毀遺址遺跡、紀念設施等行為進行舉報。
對在石人血淚山保護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保護和管理
第八條 石人血淚山保護區域分為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保護范圍:以紀念碑為中心,東南至石人—渾江公路,北至黨校圍墻,西至紀念碑400米處。建設控制地帶范圍:西至血淚山北坡坡底,西南至009鄉道和渾花線交匯處,東、南至渾花線,北延渾花線至距離紀念館300米處。
經依法劃定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非因法定事由、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更改。
第九條 江源區文物主管部門應當設立石人血淚山保護標志和界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移動石人血淚山保護標志和界樁。
第十條 石人血淚山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與保護、管理和利用無關的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保護性維修、恢復原有紀念性建筑以及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的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規定報經批準。
第十一條 在石人血淚山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存放易燃、易爆等危及安全和環境的物品;
(二)非法采挖、獵捕野生動植物資源等行為;
(三)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四)修建與紀念地無關的墳墓或者設施;
(五)擅自從事取土、挖沙、采石和修筑溝渠等活動;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二條 在石人血淚山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建設,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經批準。在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建設危及文物安全的設施,不得修建其形式、高度、體量、色調等與石人血淚山環境風貌不相協調的建筑物或者構筑物。
第十三條 在進行建設工程或者在農業生產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其他文化遺存的,應當立即停止作業、保護現場、報告當地文物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在石人血淚山紀念場館及其他公共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大聲喧嘩、嬉戲打鬧,著裝不整潔、不規范;
(二)吸煙、隨地吐痰、丟棄廢棄物等;
(三)攀爬樹木、采摘花草、踐踏草坪等。
第十五條 禁止刻劃、涂污、攀爬、損壞紀念碑、生鐵鑄像和室外展墻等設施。
第十六條 禁止歪曲、丑化、褻瀆、否定中國共產黨領導礦工進行抗日斗爭英勇事跡和精神。
開展紀念活動,應當隊伍整齊、肅穆,儀表著裝整潔規范,服從工作人員管理。
第十七條 利用石人血淚山拍攝影視作品的,應當經有關部門同意,并在工作人員引導監督下進行。涉及文物的,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江源區文物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建立石人血淚山保護記錄檔案,落實檔案管理責任制。
第三章 傳承和利用
第十九條 市、江源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石人血淚山遺存及史料的挖掘、整理、征集、研究、保護、利用等工作,可以通過依法購買、交換、接受捐贈等方式取得有關藏品,不斷豐富展陳資源。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依托石人血淚山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廣泛開展傳承和弘揚愛國主義宣傳教育活動,銘記歷史、砥礪前行。
石人血淚山保護工作機構應當為傳承和弘揚愛國主義教育活動提供支持。
第二十一條 石人血淚山保護工作機構應當建立講解員服務制度,組織編寫規范的講解詞,配備專職講解員和義務講解員隊伍并加強業務培訓。
第二十二條 鼓勵教育研究機構、文史研究機構和民間組織,通過出版書籍、拍攝影視作品等形式,弘揚民族精神,再現中國共產黨領導礦工反日斗爭史。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由文物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刻劃、涂污或者損壞文物尚不嚴重的,由公安機關或者文物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石人血淚山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