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網絡信息發布規定
四平市網絡信息發布規定
吉林省四平市人大常委會
四平市網絡信息發布規定
四平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15號
《四平市網絡信息發布規定》已由四平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于2024年9月24日通過,經吉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于2024年11月27日批準,現予公布,并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12月13日
四平市網絡信息發布規定
(2024年9月24日四平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2024年11月27日吉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網絡信息發布管理,規范網絡傳播秩序,營造良好網絡環境,促進網絡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網絡信息發布及其監督管理。
本規定所稱網絡信息發布,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網站、應用程序、社交軟件等網絡信息發布平臺以發帖、回復、留言、彈幕、短視頻、直播、評論等線上交流方式,公開發送文字、符號、表情、圖片、音視頻等信息的行為。
第三條 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絡信息發布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并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公安等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 鼓勵發布含有下列內容的網絡信息:
(一)宣傳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全面準確生動解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理論、制度、文化的;
(二)宣傳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和中央重大決策部署的;
(三)展示經濟社會發展亮點,反映人民群眾偉大奮斗實踐和健康生活的;
(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宣傳優秀道德文化和時代精神,充分展現中華民族昂揚向上精神風貌的;
(五)有效回應社會關切,解疑釋惑,析事明理,有助于引導群眾形成共識的;
(六)有助于提高本地影響力,展現社會主義現代化新四平的;
(七)其他對網絡環境產生正面影響的內容。
第五條 禁止發布含有下列內容的違法網絡信息: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六條 防范和抵制發布含有下列內容的不良網絡信息:
(一)使用夸張標題,內容與標題嚴重不符的;
(二)炒作緋聞、丑聞、劣跡等的;
(三)不當評述自然災害、重大事故等災難的;
(四)帶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產生性聯想的;
(五)展現血腥、驚悚、殘忍等致人身心不適的;
(六)煽動人群歧視、地域歧視等的;
(七)宣揚低俗、庸俗、媚俗內容的;
(八)可能引發或者誘導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為、實施違反社會公德行為、產生極端情緒、不良嗜好等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九)其他對網絡環境造成不良影響的內容。
第七條 網絡信息發布平臺發現其傳輸的信息屬于本規定第五條規定違法網絡信息的,應當依法立即停止傳輸,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向網信、公安等部門報告,并應當對網絡信息發布者依法依約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暫停更新、關閉賬號等措施。
網絡信息發布平臺發現其傳輸的信息屬于本規定第六條規定不良網絡信息的,應當依法依約立即采取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向網信部門報告。
第八條 網信、公安等部門發現網絡信息發布平臺傳輸的信息屬于本規定第五條規定違法網絡信息的,應當依職權要求其采取停止傳輸、消除等處置措施。
網信部門發現網絡信息發布平臺傳輸的信息屬于本規定第六條規定不良網絡信息的,應當要求其依法依約立即采取處置措施。
第九條 網絡信息發布監督管理應當全社會參與。
網絡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網絡表演、網絡視聽經紀機構應當加強對網絡主播的管理和約束,發現網絡主播發布屬于本規定第五條規定違法網絡信息的,應當依法依約處置網絡信息,并通知網絡信息發布平臺。
互聯網群組、論壇社區板塊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依法依約規范群組、板塊內信息,發現成員發布屬于本規定第五條規定違法網絡信息的,應當依法依約處置網絡信息,并通知網絡信息發布平臺。
學校應當將提高學生網絡素養等內容納入教育教學活動,幫助學生養成良好網絡習慣,培養學生網絡安全和網絡法治意識。
新媒體行業組織可以制定網絡信息發布行業規范和自律公約,指導會員單位交流合作、依法發布網絡信息。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關單位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務信息,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和經濟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予以澄清。
第十一條 網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等部門,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會商通報、聯合執法、案件督辦、信息公開等工作機制,建立健全網上投訴、舉報平臺,協同開展網絡信息發布監督管理,對存在問題的網絡信息發布平臺依法開展專項督查。
第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發布違法網絡信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網信、公安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網絡信息發布平臺未按照相關部門的要求采取措施處置違法網絡信息的,由網信、公安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 網絡信息發布平臺不屬于本規定管轄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