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關于印發《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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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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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發〔2025〕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為切實保證《婚姻登記條例》的實施,進一步規范婚姻登記工作,我部修訂了《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民 政 部
2025年4月29日
婚姻登記工作規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婚姻登記規范化管理,維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婚姻登記條例》,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各級婚姻登記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及本規范,認真履行職責,做好婚姻登記工作。
第二章 婚姻登記機關
第三條 婚姻登記機關是依法履行婚姻登記行政職能的機關。
第四條 婚姻登記機關履行下列職責:
(一)辦理婚姻登記;
(二)補發婚姻登記證件(包括結婚證、離婚證);
(三)提供婚姻家庭輔導服務;
(四)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記檔案;
(五)宣傳婚姻法律法規,破除高額彩禮等陳規陋習,倡導文明婚俗;
(六)提供頒證儀式等服務;
(七)按規定做好綜合性婚姻家庭服務指導工作。
第五條 婚姻登記機關職能劃分。
(一)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內地居民之間的婚姻登記。
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則確定鄉(鎮)人民政府辦理內地居民之間的婚姻登記。
(二)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其確定的機關,辦理涉外和涉香港、澳門、臺灣居民以及華僑的婚姻登記。
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等特別區域辦理內地居民婚姻登記的機關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
婚姻登記機關不得違反上述規定辦理婚姻登記。
第六條 具有辦理婚姻登記職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規范要求設置婚姻登記處。
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設置、變更或撤銷婚姻登記處,應當形成文件并對外公布;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設置、變更或撤銷婚姻登記處,應當形成文件,對外公布并逐級上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相應調整婚姻登記信息系統使用相關權限。
第七條 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設置的婚姻登記處分別稱為:
××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婚姻登記處,××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縣(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
××市××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婚姻登記處。
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設置多個婚姻登記處的,應當在婚姻登記處前冠其所在地的地名。
第八條 婚姻登記處應當在門外醒目處懸掛婚姻登記處標牌。標牌尺寸不得小于1500mm×300mm或550mm×450mm。
第九條 婚姻登記處應當按照民政部要求,使用全國婚姻登記工作標識。
第十條 具有辦理婚姻登記職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刻制婚姻登記工作業務專用印章和鋼印。專用印章和鋼印為圓形,直徑35mm。
婚姻登記工作業務專用印章和鋼印,中央刊“★”,“★”外圍刊婚姻登記處所屬民政廳(局)或鄉(鎮)人民政府名稱,如:“××省民政廳”、“××市民政局”、“××市××區民政局”、“××縣民政局”或者“××縣××鄉(鎮)人民政府”。
“★”下方刊“婚姻登記專用章”。民政局設置多個婚姻登記處的,“婚姻登記專用章”下方刊婚姻登記處序號。
第十一條 婚姻登記處應當有獨立的場所辦理婚姻登記,并設有候登大廳、結婚登記區、離婚登記室、婚姻家庭輔導室、頒證廳和檔案室,設置婚俗文化展示區域。結婚登記區、離婚登記室可合并為相應數量的婚姻登記室。
婚姻登記場所應當寬敞、莊嚴、整潔,具備基本的服務設施,設有婚姻登記公告欄,宣傳文明婚俗,弘揚新型婚育文化。
結婚登記窗口保持獨立或相對獨立互不干擾;離婚登記應當有獨立的空間。
檔案室應當配備檔案柜,檔案柜數量能夠滿足婚姻登記檔案保存需要,并配備防潮、防火、防蟲、防盜等設備。
婚姻登記處不得設在婚紗攝影、婚慶服務、醫療等機構場所內,上述服務機構不得設置在婚姻登記場所內。
第十二條 婚姻登記處應當配備以下設備:
(一)電話機;
(二)復印機;
(三)傳真機;
(四)高拍儀或掃描儀;
(五)證件及紙張打印機;
(六)計算機;
(七)身份證件閱讀器;
(八)身份信息識別比對設備。
第十三條 婚姻登記處應當安裝具有音頻和視頻功能的設備,并妥善保管音頻和視頻資料。
第十四條 婚姻登記處應當公開展示下列內容:
(一)本婚姻登記處的職能范圍及依據;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
(三)婚姻登記預約的流程;
(四)結婚登記(含補辦)、離婚登記的條件與程序;
(五)補領婚姻登記證件的條件與程序;
(六)查詢婚姻登記檔案的條件與程序;
(七)婚姻家庭輔導、頒證服務事項;
(八)婚姻登記員職責及其照片、編號;
(九)婚姻登記處辦公時間和服務電話,設置多個婚姻登記處的,應當同時公布,巡回登記的,應當公布巡回登記時間和地點;
(十)監督電話。
第十五條 婚姻登記處應當備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婚姻登記條例》及其他有關文件,供婚姻當事人免費查閱。
第十六條 婚姻登記處在工作日應當對外辦公,辦公時間在辦公場所外公告。
第十七條 各級民政部門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婚姻登記管理信息化建設,制定婚姻登記信息化管理制度,加強婚姻登記數據質量管理,保障婚姻登記數據聯網審查端口應用。
婚姻登記處應當通過婚姻登記信息系統開展實時聯網登記,并將婚姻登記電子數據實時傳送給集中統一的全國婚姻基礎信息庫。
婚姻登記處應當及時將婚姻登記檔案數據錄入婚姻登記信息系統,保障婚姻登記信息準確、及時、完整、安全。
婚姻登記處應當將現存紙質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數字化加工并形成數字化檔案副本,自動生成電子檔案。按照異地調檔工作要求,及時配合調檔發起方完成調檔工作。
第十八條 婚姻登記處應當按照《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管理婚姻登記檔案。
第十九條 婚姻登記處應當制定婚姻登記印章、證書、紙質檔案、電子檔案等管理制度,完善業務學習、崗位責任、考評獎懲、應急預案、安全保密等制度。
第二十條 婚姻登記處應當提供婚姻登記預約服務和咨詢電話,電話號碼應當在當地114查詢臺登記。
具備條件的婚姻登記處應當通過互聯網網頁、微信公眾號或服務小程序等進行公告,內容應當包括:辦公時間、辦公地點;辦理權限;申請結婚登記的條件、辦理結婚登記的程序;申請離婚登記的條件、辦理離婚登記的程序;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件的程序和需要的證明材料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 婚姻登記處應當設立婚姻家庭輔導室,在堅持群眾自愿的前提下,開展婚姻家庭輔導服務。婚姻家庭輔導室可以按照輔導需求配備桌椅、茶幾、沙發等家具和專業設備,營造私密、溫馨、舒適的良好氛圍。
婚姻登記處應當聘用專門人員從事婚姻家庭輔導工作,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聘用,也可以公開招募志愿者等社會力量參與婚姻家庭輔導工作。從事婚姻家庭輔導工作的人員可以從以下人員中聘用:
(一)婚姻家庭輔導師;
(二)社會工作師;
(三)律師;
(四)心理咨詢師;
(五)其他相應專業資格的人員。
第二十二條 婚姻登記處設立頒證廳的,可以為有意愿的當事人免費提供頒證儀式服務或文明簡約婚禮服務。有條件的婚姻登記機關可以設立室外頒證場所。
頒證廳應當設置頒證臺,頒證臺前展示婚姻登記處名稱和頒證日期,設置親友觀禮席;可以配備音響、燈光設備,特色頒證廳可以根據頒證風格選擇背景裝飾。
第三章 婚姻登記員
第二十三條 專門從事婚姻登記的工作人員為婚姻登記員,婚姻登記機關應當配備專職婚姻登記員。
第二十四條 婚姻登記員由本級民政部門任命、管理。
婚姻登記員應當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進行業務培訓,經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組織考核合格,取得婚姻登記員培訓考核合格證明,方可從事婚姻登記工作。其他人員不得從事本規范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工作。
婚姻登記員培訓考核合格證明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統一印制。
婚姻登記員從事婚姻登記工作后,應當至少每2年參加一次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舉辦的業務培訓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辦理婚姻登記業務。
婚姻登記處應當及時將婚姻登記員上崗或離崗信息逐級上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根據上報的信息及時調整婚姻登記信息系統使用相關權限。權限未調整到位的,婚姻登記員不得開展婚姻登記業務。
第二十五條 婚姻登記員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對當事人有關婚姻狀況聲明的監誓;
(二)審查當事人是否具備結婚、離婚、補發婚姻登記證件的條件;
(三)辦理婚姻登記手續,簽發婚姻登記證件;
(四)建立婚姻登記檔案;
(五)在婚姻登記工作中發現疑似被拐賣、綁架的婦女的,應當依法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六)在婚姻登記工作中發現當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的,應當及時勸阻并告知受害人尋求救助的途徑。
第二十六條 婚姻登記員應當熟練掌握相關法律法規,熟練使用婚姻登記信息系統,文明執法,熱情服務。婚姻登記員一般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
婚姻登記員上崗應當佩戴標識并統一著裝。
第四章 結婚登記
第二十七條 結婚登記應當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八條 受理結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
(一)申請事項屬于該婚姻登記處職能范圍;
(二)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親自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三)當事人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生日當天可以受理;
(四)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五)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六)雙方自愿結婚;
(七)當事人提交3張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證件照;
(八)當事人持有本規范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有效證件和書面材料。
第二十九條 內地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出具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因故不能出具身份證的可以出具有效的臨時身份證。
當事人聲明的婚姻狀況與婚姻登記機關核查信息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供能夠證明其聲明真實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書、配偶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等材料。
第三十條 現役軍人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證、軍人證件和部隊出具的軍人婚姻登記證明。
居民身份證、軍人證件和軍人婚姻登記證明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應當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
第三十一條 香港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
(一)有效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證;
(二)香港居民身份證;
(三)經香港委托公證人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第三十二條 澳門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
(一)有效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證;
(二)澳門居民身份證;
(三)經澳門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第三十三條 臺灣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
(一)有效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或者臺灣居民居住證;
(二)本人在臺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
(三)經臺灣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第三十四條 華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
(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聲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經該使(領)館公證的本人聲明。
與中國無外交關系的國家出具的有關證明,應當經與該國及中國均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和中國駐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或者經第三國駐華使(領)館認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按照條約規定的證明手續辦理。
第三十五條 外國人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或者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等中國政府主管機關簽發的身份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與中國無外交關系的國家出具的有關證明,應當經與該國及中國均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和中國駐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或者經第三國駐華使(領)館認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按照條約規定的證明手續辦理。
第三十六條 婚姻登記員辦理結婚登記申請,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向當事人雙方詢問身份信息、結婚意愿、婚姻狀況;
(二)查看本規范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相應證件和書面材料是否齊全;
(三)通過身份信息識別比對設備進行人證校驗、指紋比對,并對當事人的婚姻狀況進行聯網核對;
(四)審查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書面材料;
(五)當事人現場填寫《婚姻登記個人信用信息風險告知書》(見附件1);
(六)自愿結婚的當事人雙方現場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見附件2)并閱知聲明書內容;
“聲明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紋;
(七)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并在監誓人一欄簽名。
第三十七條 對符合結婚條件的,由婚姻登記員填寫《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見附件3)和結婚證。
第三十八條 《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的填寫:
(一)《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項目的填寫,按照下列規定通過計算機完成:
1.“申請人姓名”:當事人是中國公民的,使用中文填寫;當事人是外國人的,按照當事人護照上的姓名填寫。
2.“出生日期”:使用阿拉伯數字,按照身份證件上的出生日期填寫為“××××年××月××日”。
3.“身份證件號”:當事人是內地居民的,填寫公民身份號碼;當事人是香港、澳門、臺灣居民的,填寫香港、澳門、臺灣居民身份證號,并在號碼后加注“(香港)”、“(澳門)”或者“(臺灣)”;當事人是華僑的,填寫護照號;當事人是外國人的,填寫當事人的護照或者國際旅行證件號,或者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等中國政府主管機關簽發的身份證件號碼。
證件號碼前面有字符的,應當一并填寫。
4.“國籍”:當事人是內地居民、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的,填寫“中國”;當事人是外國人的,按照護照上的國籍填寫;無國籍人,填寫“無國籍”。
5.“提供證件、證明材料情況”:應當將當事人提供的證件、證明材料逐一填寫,不得省略。
6.“審查意見”:填寫“符合結婚條件,準予登記”。
7.“結婚登記日期”:使用阿拉伯數字,填寫為:“××××年××月××日”。填寫的日期應當與結婚證上的登記日期一致。
8.“結婚證字號”填寫式樣按照民政部相關規定執行,填寫規則見附則。
9.“結婚證印制號”填寫頒發給當事人的結婚證上印制的號碼。
10.“承辦機關名稱”:填寫承辦該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處的名稱。
(二)“登記員簽名”:由辦理該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員親筆簽名,不得使用個人印章或者計算機打印。
(三)在“照片”處粘貼當事人提交的照片,并在騎縫處加蓋鋼印。
第三十九條 結婚證的填寫:
(一)結婚證上“結婚證字號”、“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國籍”、“登記日期”應當與《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中相應項目完全一致。
(二)“婚姻登記員”:由辦理該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員使用黑色墨水鋼筆或簽字筆親筆簽名,簽名應清晰可辨,不得使用個人印章或者計算機打印。
(三)在“照片”欄粘貼當事人雙方合影照片。
(四)在照片與結婚證騎縫處加蓋婚姻登記工作業務專用鋼印。
(五)“登記機關”:蓋婚姻登記工作業務專用印章(紅印)。
(六)“備注”:持永居證外國人要求加注永居證號碼的,“備注”欄填寫“持證人同時持有XX號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
第四十條 婚姻登記員在完成結婚證填寫后,應當進行認真核對、檢查。對填寫錯誤、證件被污染或者損壞的,應當將證件報廢處理后,再重新填寫。
第四十一條 發給結婚證,應當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一)向當事人雙方詢問聲明內容是否屬實;
(二)告知當事人雙方領取結婚證后的法律關系以及夫妻權利、義務;
(三)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上的“當事人領證簽名并按指紋”一欄中簽名并按指紋。
“當事人領證簽名并按指紋”一欄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為填寫、代按指紋;
(四)將結婚證分別發給結婚登記當事人雙方,向雙方當事人宣布:取得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
(五)祝賀新人。
婚姻登記員應當詢問當事人是否需要接受婚前教育、婚姻家庭關系輔導。根據情況填寫《婚姻家庭輔導服務記錄表》(見附件4)。
婚姻登記員應當詢問當事人是否需要提供頒證儀式服務。當事人需要提供頒證儀式服務的,鼓勵邀請雙方父母等參加頒證儀式。
第四十二條 申請補辦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填寫《申請補辦結婚登記聲明書》(見附件5),婚姻登記機關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
第四十三條 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婚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
第四十四條 婚姻登記員每辦完一對結婚登記,應當依照《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對應當存檔的材料進行整理、掃描、保存,不得出現原始材料丟失、損毀情況。
第四十五條 婚姻登記機關對不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不予辦理結婚登記。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辦理結婚登記告知書》(見附件6)的,應當出具。
第五章 離婚登記
第四十六條 離婚登記按照申請—受理—三十日—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序辦理。
第四十七條 受理離婚登記的條件是:
(一)申請事項屬于該婚姻登記處職能范圍;
(二)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三)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五)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六)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同版證件照;
(七)當事人持有本規范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有效證件。
第四十八條 婚姻登記員受理離婚登記申請,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分開詢問當事人雙方的身份信息、離婚意愿、是否就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一致意見并形成書面離婚協議;
(二)查看本規范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有效身份證件;
(三)查看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一方當事人結婚證丟失的,應當書面聲明遺失,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根據另一本結婚證受理離婚登記申請;雙方當事人結婚證都丟失的,應當書面聲明結婚證遺失并提供加蓋查檔專用章的結婚登記檔案或信息共享獲取的婚姻登記電子檔案,婚姻登記機關可根據當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受理離婚登記申請。
當事人提交的結婚證或結婚登記檔案上的信息與當事人現身份信息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提供能夠證明身份信息一致的證明材料。
(四)通過身份信息識別比對設備進行人證校驗、指紋比對;
(五)審查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書面材料;
(六)當事人雙方在婚姻登記機關現場填寫的《離婚登記申請書》(見附件7);
《離婚登記申請書》中“聲明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紋;
(七)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并在監誓人一欄簽名。
第四十九條 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見附件8)。
不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告知書》(見附件9)的,應當出具。
第五十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并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的次日開始計算期間,期間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遺失的可不提供,但需書面說明情況,見附件10),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并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見附件11)。經婚姻登記機關核實無誤后,發給《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見附件12),并將《離婚登記申請書》、《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與《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存根聯)》一并存檔。
自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自屆滿日的次日開始計算期間,期間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一方當事人不愿意離婚,另一方當事人堅持離婚的,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告知當事人依法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第五十一條 婚姻登記機關在辦理離婚登記過程中,可以根據當事人意愿及時對離婚登記當事人開展心理輔導、調解等工作,并填寫《婚姻家庭輔導服務記錄表》。
第五十二條 自本規范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自屆滿日的次日開始計算期間,期間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雙方當事人應當持本規范第四十七條第(四)至(七)項規定的證件和材料,共同到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離婚登記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分開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愿,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愿,并進行筆錄,筆錄當事人閱后簽名;
(二)查驗本規范第四十七條規定的證件和材料;
(三)通過身份信息識別比對設備進行人證校驗、指紋比對;
(四)當事人現場填寫《婚姻登記個人信用信息風險告知書》;
(五)雙方自愿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見附件13);
《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紋;
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并在監誓人一欄簽名。
(六)當事人提交離婚協議書原件1份,登記員復印2份后,現場見證當事人雙方在3份離婚協議書上簽名并按指紋、填寫日期。
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男女雙方各一份并自行保存,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在當事人持有的兩份離婚協議書上加蓋“此件與存檔件一致,涂改無效。××××婚姻登記處××××年××月××日”的長方形紅色印章并填寫日期。多頁離婚協議書同時在騎縫處加蓋此印章,騎縫處不填寫日期。當事人親自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原件存檔。婚姻登記機關在存檔的離婚協議書加蓋“××××婚姻登記處存檔件××××年××月××日”的長方形紅色印章并填寫日期,多頁離婚協議書同時在騎縫處加蓋此印章,騎縫處不填寫日期。
當事人因離婚協議書遺失等原因,要求婚姻登記機關復印其離婚協議書的,按照《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調取婚姻登記檔案。婚姻登記機關在離婚協議書復印件空白處加蓋“此件與存檔件一致,涂改無效。××××婚姻登記處××××年××月××日”的長方形紅色印章并填寫查檔日期。
第五十三條 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核對,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見附件14)和離婚證。
《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分別參照本規范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填寫。
第五十四條 婚姻登記員在完成離婚證填寫后,應當進行認真核對、檢查。對打印或者書寫錯誤、證件被污染或者損壞的,應當將證件報廢處理后,再重新填寫。
第五十五條 發給離婚證,應當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一)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并按指紋”一欄中簽名并按指紋。
“當事人領證簽名并按指紋”一欄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為填寫、代按指紋;
(二)在當事人的結婚證上加蓋條形印章,其中注明“雙方離婚,證件失效。××婚姻登記處”。注銷后的結婚證復印存檔,原件退還當事人;
(三)將離婚證及協議書發給離婚當事人,完成離婚登記。
離婚登記完成后,當事人要求更換離婚協議書或變更離婚協議內容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第五十六條 婚姻登記員每辦完一對離婚登記,應當依照《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對應當存檔的材料進行整理、掃描、保存,不得出現原始材料丟失、損毀情況。
第五十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予受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辦理離婚登記告知書》(見附件15)的,應當出具。
當事人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婚姻登記機關還應當指引其可以通過訴訟程序進行離婚。
第五十八條 自本規范第五十條規定的期限屆滿后的30日后,男女雙方申請離婚登記的,應當按照本規范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程序重新提出離婚申請。
第六章 補領婚姻登記證件
第五十九條 當事人需要補領婚姻登記證件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
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
第六十條 婚姻登記機關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應當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發證程序進行。
第六十一條 受理補領結婚證、離婚證申請的條件是:
(一)申請事項屬于該婚姻登記處職能范圍;
(二)當事人依法登記結婚或者登記離婚,現今仍然維持該狀況;
(三)當事人持有本規范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有效證件;
(四)當事人持有加蓋查檔專用章的婚姻登記檔案或信息共享獲取的婚姻登記電子檔案;
(五)補領結婚證的當事人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件聲明書》(見附件16);補領離婚證的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件聲明書》。
當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記處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件的,有檔案可查且檔案信息與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委托辦理應當提交當事人的身份證件和經公證機關公證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應當寫明當事人姓名、身份證件號碼、辦理婚姻登記的時間及承辦機關、目前的婚姻狀況、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證件號碼。受委托人應當同時提交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第六十二條 婚姻登記員受理補領婚姻登記證件申請,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詢問當事人的身份信息、婚姻狀況;
(二)查看本規范第六十一條規定的證件和書面材料;
(三)通過身份信息識別比對設備進行人證校驗、指紋比對;
(四)審查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書面材料;
(五)當事人現場填寫《婚姻登記個人信用信息風險告知書》;
民政部關于印發《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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