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和區外加工貿易有關管理措施的公告
關于調整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和區外加工貿易有關管理措施的公告
海關總署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等
關于調整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和區外加工貿易有關管理措施的公告
海關總署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農業農村部 商務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83號(關于調整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和區外加工貿易有關管理措施的公告)
為加強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和區外加工貿易涉及實施關稅配額管理,貿易救濟措施,中止關稅減讓義務、加征關稅措施,為征收報復性關稅而實施加征關稅措施(以下統稱四類措施)等商品的管理,經國務院同意,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適用商品范圍
(一)實施關稅配額管理商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議定書》及相關規定,我國實施關稅配額管理的小麥、玉米、大米、棉花、食糖、羊毛、毛條、化肥。
(二)實施貿易救濟措施,中止關稅減讓義務、加征關稅措施,為征收報復性關稅而實施加征關稅措施商品。實施上述措施的商品分別指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采取反傾銷措施、反補貼措施和保障措施的商品,實施中止關稅減讓義務、加征關稅措施的商品,為征收報復性關稅而實施加征關稅措施的商品。
二、相關管理措施
(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和區外加工貿易企業開展保稅業務涉及從境外進口四類措施商品的,應設立專用賬冊。境外進口的四類措施商品不進入專用賬冊的,不得保稅。
為征收報復性關稅而實施加征關稅措施的商品,適用相關排除措施且加征關稅均獲得排除后,可進口至現有保稅賬冊(以下稱普通賬冊),但該商品同時涉及其他措施的除外。
(二)境外進口四類措施商品及其保稅加工后的成品,在專用賬冊之間可以保稅流轉,但不得保稅流轉至普通賬冊。
境外進口四類措施商品未經加工的可以內銷,按現行規定執行。使用境外進口四類措施商品保稅加工后的成品未進行保稅流轉的可以內銷,內銷時按其全部保稅進口料件征收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按現行規定執行,執行四類措施;經保稅流轉的,不得內銷,可出口至境外。
(三)境外進口四類措施商品加工過程中使用的非四類措施商品應納入專用賬冊管理,未使用完畢的非四類措施商品可保稅流轉至普通賬冊。
上述非四類措施商品包括從境外直接進口的不涉及四類措施的商品、從國內采購的已出口退稅商品、從普通賬冊轉入專用賬冊的商品等。
(四)專用賬冊項下的加工貿易邊角料、殘次品、副產品不得內銷,可按現行規定復運出境或銷毀。
(五)專用賬冊不得用于開展區內委托加工業務。
(六)跨境電商商品按現行規定適用跨境電商賬冊管理,但涉及四類措施的跨境電商商品不得轉入非跨境電商類型的普通賬冊。
(七)對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進口料件不屬于四類措施商品、加工后成品屬于四類措施商品的,內銷時不適用選擇性征收關稅,一律按照貨物實際狀態(成品)征收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按現行規定執行,執行四類措施。
三、其他事項
(一)對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利用海關監管期限內的免稅設備承接區外企業提供的玉米、小麥、大米、棉花入區開展委托加工業務,玉米、小麥、大米、棉花從境內區外入區時,無需驗核出口許可證件。
(二)在公告正式實施之日前已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和區外加工貿易普通賬冊的四類措施商品,按現行規定執行。公告正式實施之日后,因政策調整新增為四類措施商品,已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和區外加工貿易賬冊的,不再調整管理措施。
(三)本公告管理商品涉及進出境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措施的,按國家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四)本公告所稱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包括綜合保稅區、保稅港區、保稅區、珠澳跨境工業區珠海園區;所稱保稅監管場所包括保稅物流中心、保稅倉庫、出口監管倉庫。
(五)本公告自2025年6月10日起實施。現行規定與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為準。海關總署、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農業農村部、商務部、稅務總局聯合公告2024年第44號(關于調整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區外加工貿易食糖管理措施的公告)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農業農村部 商務部 稅務總局
2025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