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遼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遼寧省遼陽市人民政府
遼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遼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2024年4月26日遼陽市人民政府令第152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政府決定對《遼陽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和《遼陽市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對《遼陽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51號)作如下修改
1.將第七條修改為:“產生、收集餐廚垃圾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將餐廚垃圾交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具備條件的單位從事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理。
禁止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餐廚垃圾處理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應當經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后核準,并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
2.將第九條第二項修改為:“(二)不得將餐廚垃圾交由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販賣、收運;”
3.將第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產生、收集餐廚垃圾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將餐廚垃圾交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餐廚垃圾處理設施、場所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4.刪除第十五條。
5.將原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五條,修改為:“餐飲經營者及供餐食堂等餐廚垃圾投放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三項的規定,隨意傾倒、堆放、焚燒餐廚垃圾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6.將原第十七條改為第十六條,修改為:“餐廚垃圾收運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二項的規定,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7.將原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七條,修改為:“餐廚垃圾處置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四項的規定,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監測設備、實時監測污染物的排放情況并公開污染排放數據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二、對《遼陽市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49號)作如下修改
1.將第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住宅區配建停車設施不能滿足業主停車需求的,經業主大會或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同意、未成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住宅區由社區居民委員會按照《民法典》及物業管理相關規定,可以統籌利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場地施劃臨時停車泊位。”
2.將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政府投資新建的公共停車設施和道路停車泊位應當通過招標等競爭性方式,公開選擇經營主體。”
3.將第二十九條修改為:“除按照規定的用途和條件使用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外,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本市非經營性道路停車泊位停放機動車,不得超過限時停車標志、標線標明的時間;在沒有限時停車標志、標線的道路停車泊位上,機動車停放不得超過7日。
對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機動車所有人駛離。經通知逾期不駛離,或者機動車所有人未按規定提供聯系方式信息導致無法通知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遼陽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遼陽市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