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遼代城址塔墓葬保護條例
阜新市遼代城址塔墓葬保護條例
遼寧省阜新市人大常委會
阜新市遼代城址塔墓葬保護條例
阜新市遼代城址塔墓葬保護條例
(2023年3月3日阜新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2023年3月29日遼寧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遼代城址、塔、墓葬的保護和利用,傳承中華文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遼代城址、塔、墓葬的保護和利用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對遼代城址、塔、墓葬的保護和利用未作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遼代城址、塔、墓葬,包括紅帽子城址、塔營子古城、西南城子城址、小五喇叭城址、土城子城址、塔營子塔、東塔山塔、塔山塔、關山遼墓以及本市行政區域內其他已經公布和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遼代城、塔、墓葬的遺存。
第四條 遼代城址、塔、墓葬的保護和利用,應當堅持保護第一、加強管理、挖掘價值、有效利用、讓文物活起來的新時代文物工作方針。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遼代城址、塔、墓葬保護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市、縣(含區,下同)、鄉鎮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遼代城址、塔、墓葬的保護承擔主體責任。
市、縣文物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遼代城址、塔、墓葬的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縣文物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遼代城址、塔、墓葬保護的基礎性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民政、文化旅游、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教育等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遼代城址、塔、墓葬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遼代城址、塔、墓葬所在地的縣文物行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設置保護管理機構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遼代城址、塔、墓葬及其保護標志、保護設施的日常管理。
鼓勵和支持遼代城址、塔、墓葬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引導村(居)民自覺保護遼代城址、塔、墓葬。
第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分別保障遼代城址、塔、墓葬保護所需經費,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鼓勵和支持通過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社會捐資等形式籌集資金,用于遼代城址、塔、墓葬的保護和利用。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遼代城址、塔、墓葬的義務,對破壞遼代城址、塔、墓葬及其保護標志、保護設施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和舉報。
市、縣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方式,及時處理舉報的問題。
第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對在遼代城址、塔、墓葬保護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十條 遼代城址、塔、墓葬的保護和利用,應當納入各級人民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國土空間規劃。
第十一條 禁止進行下列損壞遼代城址、塔、墓葬的行為:
(一)刻劃、涂污等;
(二)擅自攀登城墻、塔、建筑基址;
(三)擅自進入塔、墓葬;
(四)在塔上擺放物品等;
(五)在城址內取土、墾荒、深耕等;
(六)其他損害文物安全的行為。
禁止損毀遼代城址、塔、墓葬的保護標志、保護設施。
在遼代城址、塔、墓葬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進行法律法規所禁止的行為。
第十二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遼代城墻作為重點保護對象,在城墻兩側依法設立界樁或者必要的保護設施。
禁止在界樁或者保護設施范圍內進行一切與遼代城墻保護無關的行為。
第十三條 縣文物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尚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遼代城址、塔、墓葬,應當予以登記、公布,并根據保護需要制定、公布和實施具體保護措施。
市、縣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尚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遼代城址、塔、墓葬的文化價值,及時確定保護級別。
第十四條 遼代城址、塔、墓葬所在地的縣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制定遼代城址、塔、墓葬保護應急預案,健全安全保障和防災減災體系。根據保護需要,對遼代城址、塔、墓葬以及周邊環境進行定期監測,及時發現并解決存在的問題,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五條 考古發掘單位對遼代城址、塔、墓葬開展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前,應當依法履行審批手續,并告知市文物行政部門;結束后,及時依法向文物行政部門提供考古調查、勘探、發掘情況報告和出土文物清單、取得的實物圖片,并提出保護意見。
第十六條 市、縣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建立遼代城址、塔、墓葬保護志愿服務機制,依法支持志愿服務機構參與遼代城址、塔、墓葬保護的日常管理。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向市、縣博物館捐贈遼代城址、塔、墓葬相關的文物、資料等。
第十七條 遼代城址、塔、墓葬的展示和利用,應當在不改變原狀的基礎上,堅持規劃引領、最小干預的原則,依法履行有關審批程序后開展。
第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文博單位、研究機構、文史專家組織開展遼代城址、塔、墓葬研究,挖掘闡釋遼代文化內涵。
文博單位和研究機構應當通過實物展覽、云展覽、云教育等方式開展成果共享和知識普及,展示宣傳遼代文化價值。
鼓勵和支持中小學校、大中專院校等將遼代城址、塔、墓葬保護納入地方課程內容。
第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依托遼代文化資源,建設特色旅游景區、特色旅游目的地,發展文旅融合新業態。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由文物行政部門、公安機關等有關行政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一條 公職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關機關依法給予政務處分。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