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擁軍優屬規定
撫順市擁軍優屬規定
遼寧省撫順市人民政府
撫順市擁軍優屬規定
撫順市擁軍優屬規定
(2014年8月24日市政府令第172號公布 根據2024年12月12日市政府令第199號修訂)
第一條 為做好擁軍優屬工作,支持國防和軍隊建設,促進軍政、軍民團結,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國務院《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遼寧省擁軍優屬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在我市行政區域內開展擁軍優屬及有關活動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擁軍優屬工作的領導,將擁軍優屬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撫恤優待對象納入社會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將應由本級人民政府負擔的軍人撫恤優待經費及擁軍優屬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對擁軍優屬工作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條 市、縣(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是擁軍優屬工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擁軍優屬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規定,做好擁軍優屬相關工作。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擁軍優屬有關具體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擁軍優屬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擁軍優屬納入愛國主義教育、國防教育和法治宣傳教育內容,在建軍節、春節等重要節日以及部隊執行重要任務期間組織開展走訪慰問等活動。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應當依法履行擁軍優屬的責任和義務,開展各種形式的擁軍優屬活動。報刊、廣播、電視、新聞網站等媒體應當加強擁軍優屬公益宣傳,增強全民國防觀念,營造擁軍優屬的社會風尚。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舉行重大慶典和紀念活動時可以邀請撫恤優待對象代表參加。
縣(區)人民政府在新兵入伍、軍人退役期間應當組織歡送、歡迎等儀式。
縣(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會同人民武裝部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和退役軍人家庭懸掛光榮牌。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保障駐地部隊糧油、水電、燃料副食品等物資供應,加強軍糧供應站(點)建設。
通信、交通等主管部門應當保障軍事通信和軍用物資、軍事人員運輸。
第八條 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鄉鎮、村通往部隊駐地、重要軍事設施的進出道路,納入鄉村公路建設和管理養護范圍。
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部隊執行戰備執勤、處置突發事件、訓練演習、國防施工、教學科研等任務時,根據部隊需求予以支持配合,提供物資、交通運輸、醫療衛生、信息等必要的保障,并保守軍事秘密。
第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做好駐地部隊營區、軍事設施周邊區域的規劃建設管理和環境保護工作,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保障部隊駐地安全。
第十一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路、橋梁、隧道等,軍隊車輛免交車輛通行費;在按政府定價收費的停車場應當為軍車停放提供便利,并免收停車費。
第十二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指導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服務機構建立涉軍法律事務工作站,并開展軍人軍屬法律事務異地協助辦理工作。法律援助機構應當為軍人軍屬的權益維護提供免費法律咨詢和代理、辯護等法律援助服務。鼓勵法律服務機構優先為軍人軍屬的權益維護提供免費或優惠的法律服務。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協調全市檢察院、法院在服務大廳設立軍人綠色通道或專門服務窗口,并依托12309檢察服務熱線、12368訴訟服務熱線等多種服務渠道為軍人提供線上線下“一站式”服務。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等部門應當幫助部隊做好教育和培訓工作,培養軍地兩用人才。
科技部門應當開展科技擁軍活動,幫助部隊培訓科技人才、支持科研項目。
第十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車站、銀行、醫院等服務窗口單位,有條件的應當設立軍人優先窗口、通道和等候室(席)。
現役軍人、殘疾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憑有效證件優先購票坐火車、長途公共汽車,使用優先窗口(通道),隨同出行的家屬可以一同享受優先服務。
殘疾軍人乘坐境內運行的火車、輪船、長途公共汽車以及民航班機,按照規定享受減收正常票價50%的優待。
第十四條 殘疾軍人、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參試)退役人員、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按規定享受定期撫恤補助的,市、縣(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按照省規定的標準及時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
對生活困難的前述人員,市、縣(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給予幫扶救助。
第十五條 退出現役的一至十級殘疾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在鄉復原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享受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生活補助的參戰(參試)退役人員,具有本市城鄉戶籍,且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領取定期撫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補助的,按照相關規定享受醫療補助和醫療優待。
移交本市人民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干部、退休士官、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軍隊無軍籍職工以及軍隊離退休干部無經濟收入的家屬、遺屬的醫療保障,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優撫對象符合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及時納入城鄉低保范圍。核算家庭收入時,國家規定的優待撫恤金不計入家庭收入。
第十七條 居住在城鎮,符合本市住房保障條件的,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領取定期撫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補助的抗美援朝以前入伍的在鄉老復員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在鄉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在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或者發放租賃補貼時,按照規定優先予以保障;以上優撫對象居住農村的,同等條件下優先納入農村危房改造相關項目范圍。
對符合集中供養條件的優撫對象,可以安置到光榮院集中供養。
第十八條 居住在城鎮、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領取定期撫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補助的在鄉一至六級殘疾軍人、抗美援朝以前入伍在鄉老復員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按不低于低保對象標準享受取暖費減免政策;抗美援朝以前入伍在鄉老復員軍人和戰爭年代因戰致殘老殘疾軍人、老烈屬,無工作單位且與子女同住的,家庭無法報銷取暖費,由縣(區)人民政府按不低于低保對象標準對其進行取暖費救助。
第十九條 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執行法律法規及國家、省、市關于退役士兵、殘疾軍人、烈士子女、因公犧牲和病故軍人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子女、現役軍人子女教育優待政策,會同相關部門以及軍分區、人民武裝部門做好資格審查、公示、安排入學等工作。
現役軍人因工作調動、生活基礎變更等原因,其子女隨遷轉學或者符合條件臨時就讀的,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及時辦理手續。
第二十條 義務兵在服現役期間,由批準入伍地縣(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及時足額發給其家庭優待金。
服現役期間的義務兵、士官入伍前及現役軍人家屬隨軍前,依法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予以保留;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其成員資格及相關權益予以保留。
第二十一條 本市入伍的現役軍人在部隊榮獲勛章、榮譽稱號以及立功的,由其家庭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組織送喜報、慰問其家庭,給予獎勵,并組織做好宣傳工作。退役軍人服現役期間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由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將名錄載入地方志。
市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會同市軍分區制定全市最低獎勵標準。
現役軍人同一年度內多次立功受獎的,以所在部隊發出的喜報和通知書為依據,每次實行一次性獎勵,榮獲一級表彰、二級表彰、三級表彰者同等享受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的獎勵待遇。
第二十二條 現役軍人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探親假,其所在單位應當依法保障。探親期間的工資、獎金正常發放,福利待遇不變,不得因其享受探親假期為由辭退、解聘或者以其他方式解除勞動關系。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未就業隨軍現役軍人配偶的安置工作。
符合條件的退役軍人退出現役時隨調配偶在機關或者事業單位工作,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安置地政府負責安排到相應的工作單位。
鼓勵隨軍現役軍人配偶自謀職業、自主創業,隨軍隨調配偶自主創業的,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扶持政策。
駐撫現役軍人隨軍配偶未就業期間,按照相關規定發放生活補助。
隨軍前是在編在崗公務員(含參公單位工作人員)、事業編在編人員、在中央和地方實行垂直管理單位工作的隨軍家屬,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安置。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鼓勵社會各界為殘疾軍人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殘疾軍人享受與所在單位工傷人員同等的生活福利和醫療待遇,所在單位不得因其殘疾將其辭退、解聘或者解除勞動關系。
第二十五條 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不得拒絕接收符合安置條件的軍隊轉業干部、退役士兵和部隊隨軍隨調家屬。
第二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按照規定拿出一定數量的事業單位崗位招聘撫順戶籍或撫順生源并從撫順市應征入伍、服役滿兩年的正式退役的全日制大專及以上學歷畢業生士兵。
從設在我市的遼寧石油化工大學、沈陽工學院、撫順職業技術學院(撫順師范高等專科學校)符合條件入伍的當年應屆畢業生不限戶籍和生源地。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支持民兵和預備役工作,開展國防教育。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要積極配合預備役部隊加強對預備役人員的選配工作,保障本單位選服預備役的人員按照預備役部隊要求完成訓練任務。
第二十八條 現役軍人、殘疾軍人憑有效證件享受下列優待:
(一)現役軍人、殘疾軍人憑有效證件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
(二)現役軍人、殘疾軍人參觀游覽本市行政區域內博物館、紀念館、美術館等公共文化設施和實行政府定價的公園、展覽館、名勝古跡、景區,一律免收門票。
軍隊離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優待,依照第一款規定執行。
鼓勵政府定價管理外的景區景點經營者施行相應優惠措施。
第二十九條 退役軍人和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憑優待證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教育、醫療、旅游、餐飲等方面享有優惠。
鼓勵有條件的醫療機構為前述人員提供免費的心理咨詢服務。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確定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并劃定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烈士紀念設施由縣(區)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確定保護范圍,集體負責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工作,加強工作力量,明確管理責任。不能確定保護單位的,應當由縣(區)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明確管理單位進行保護管理。
第三十一條 烈士紀念設施應當設立保護標志,由公布其保護級別的縣(區)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負責設立。烈士紀念設施保護標志式樣,由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統一制定。
縣(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經費列入本級預算。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