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噪聲污染防治條例
撫順市噪聲污染防治條例
遼寧省撫順市人大常委會
撫順市噪聲污染防治條例
撫順市噪聲污染防治條例
(2024年11月14日撫順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2024年11月27日遼寧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
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防治噪聲污染,保障公眾健康,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維護社會和諧,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遼寧省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噪聲污染的防治。
第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將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經費納入本級政府預算,將噪聲污染防治目標完成情況納入生態文明建設考核體系。
市、縣(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聲環境質量負責,應當依法明確有關部門的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噪聲污染防治工作協調聯動機制,加強部門協同配合、信息共享,推進本行政區域噪聲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市行政區域內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負責對工業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道路交通運輸、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市場監督、鐵路監督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對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做好本轄區的噪聲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條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噪聲污染防治工作。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噪聲污染狀況和噪聲污染防治目標完成情況,依法接受監督。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聲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造成噪聲污染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依法行使噪聲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應當設置噪聲污染舉報電話、電子郵箱,并向社會公布,及時受理和處理舉報、投訴。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噪聲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知識的宣傳教育普及工作,增強公眾噪聲污染防治意識,培養形成減少噪聲產生的良好習慣。
第十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土空間規劃以及用地現狀,結合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劃定本行政區域聲環境功能區和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
劃定的聲環境功能區范圍和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范圍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的噪聲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噪聲污染防治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十二條 噪聲敏感建筑物的隔聲設計、檢測、驗收等應當符合環境通用規范、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等相關標準要求,不符合標準要求的,不得通過驗收交付使用。
在交通干線兩側、工業企業周邊等地方建設噪聲敏感建筑物,應當間隔一定距離,符合相應規劃及設計要求。
第十三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規定合理設置噪聲自動監測點位,在噪聲敏感建筑物、交通要道、商業區、公共場所等區域設置噪聲監測設備,對噪聲排放情況進行調查、監測。
噪聲監測點位的設置和數據采集應該符合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十四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排放噪聲的單位或者場所進行現場檢查時,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真實資料,不得拒絕、阻撓或者無故拖延檢查。實施檢查的部門、人員對現場檢查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
第十五條 在舉行中、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期間,市、縣(區)教育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聯動,對噪聲排放的時間、區域作出限制性規定,并至少提前三日向社會公告。
第十六條 文化娛樂、體育、餐飲等場所經營者應當加強對經營活動中產生噪聲的管理和控制,防止、減輕噪聲污染。
在經營活動中禁止使用高音喇叭、大功率音響器材或者采用其他持續反復發出高噪聲的方法進行廣告宣傳、招攬顧客。
第十七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商業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及其附近的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設置標志牌,公布區域環境噪聲最高限值。
公共場所管理者應當制定公共場所活動噪聲污染防治規定,合理劃定活動區域,明確活動時段、音量使用等要求并公示。
在商業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及其附近的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開展慶典、文化娛樂以及健身等活動,應當遵守公共場所的規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聲污染。
第十八條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樓、商鋪、辦公樓等建筑物內進行室內裝飾裝修和家具加工的,由物業服務人、管理單位在小區內公示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前告知可能會受到噪聲影響的居民。
十八時至次日八時,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樓內進行產生噪聲、振動的裝飾裝修作業和家具加工。
第十九條 居民住宅區內安裝電梯、水泵、變壓器等共用設施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合理設置,采取減少震動、降低噪聲的措施,符合建筑環境通用規范、民用建筑隔聲設計相關標準要求。
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區的供水、電梯、通風、變壓器、空調、冷卻塔等共用設施設備,應當由專業運營單位負責維護管理,符合民用建筑隔聲設計相關標準要求。
第二十條 在家庭場所使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娛樂、體育鍛煉等活動,應當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噪聲污染。
第二十一條 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從事動物經營活動或者飼養寵物、家畜家禽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聲污染。
第二十二條 禁止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從事采用機械方式切割、加工金屬、石材、木材等產生噪聲嚴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經營活動。
第二十三條 運行使用垃圾中轉站、灑水車等城市公共服務設施設備的,管理者或者使用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聲污染。
在居民住宅區內道路、廣場、空地等場所,從事裝卸貨物、垃圾收運等行為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聲污染。
第二十四條 居(村)民委員會指導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業主通過制定管理規約或者其他形式,約定本物業管理區域噪聲污染防治要求,由業主共同遵守。
第二十五條 對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社會生活噪聲擾民行為,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管理單位應當及時勸阻、調解;勸阻、調解無效的,可以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投訴。
產生社會生活噪聲,經勸阻、調解和處理未能制止,持續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或者有其他擾亂公共秩序、妨害社會管理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二十六條 鼓勵對公路、城市道路改造時,采用低噪聲路面材料及技術、改進減速帶、提升路面平整度、種植綠化帶等措施,降低交通運輸噪聲污染。
第二十七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公安部門根據區域聲環境保護的需要,可以劃定禁行和禁鳴的路段和時間,并向社會公告。
公安部門可以在禁鳴路段設置機動車違法鳴笛自動記錄系統,抓拍機動車違反禁鳴規定行為。
第二十八條 在公共交通運輸工具上播放電視、廣播、使用通訊工具以及機動車音響器材的,應當控制音量,防止噪聲污染。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噪聲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實行專款專用。
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的噪聲污染防治責任及相關措施;工程監理合同中明確監理單位對施工單位落實施工噪聲污染防治實施方案的監理責任。
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標準、規范制定建筑施工噪聲防治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減少震動、降低噪聲。
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施工場地應優先使用低噪聲施工工藝和設備,加強進出場地運輸車輛管理。
第三十一條 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禁止夜間進行產生噪聲的建筑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施工作業,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須夜間施工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向建設工程主管部門申請夜間施工證明。
夜間施工證明應當載明施工時間、內容、方式、噪聲污染防治措施以及投訴途徑等內容。
施工單位取得夜間施工證明后,應當在施工前至少二十四小時在受影響區域和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向周圍單位和居民公布證明內容,并按照夜間施工證明的要求進行施工。
第三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土空間規劃以及相關規劃要求,優化工業企業布局,防止工業噪聲污染。
禁止噪聲污染嚴重的工業企業向鄉村居住區轉移。
第三十三條 排放工業噪聲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或者填報排污登記表。
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單位按照排污許可證、登記表規定和有關標準規范,對工業噪聲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向社會公開監測結果,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三十四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確定的重點排污單位的噪聲自動監測設備,應當與生態環境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第三十五條 鼓勵工業園區進行噪聲污染分區管控,優化設備布局和物流運輸路線,采用低噪聲設備和運輸工具。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單位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二)噪聲污染,是指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噪聲排放標準,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產生噪聲,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三)噪聲敏感建筑物,是指用于居住、科學研究、醫療衛生、文化教育、機關團體辦公、社會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筑物。
(四)夜間,是指晚上十點至次日早晨六點之間的期間。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撫順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