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破壞黑土地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破壞黑土地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破壞黑土地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破壞黑土地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破壞黑土地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25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46次會議、2025年4月11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四屆檢察委員會第五十一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5月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25年4月30日
法釋〔2025〕7號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破壞黑土地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25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46次會議、
2025年4月1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四屆檢察委員會
第五十一次會議通過,自2025年5月6日起施行)
為依法保護黑土地,懲治破壞黑土地資源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黑土地保護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的非法占用耕地,改變被占用耕地用途,造成耕地毀壞:
(一)非法占用黑土地實施建房、建窯、建墳、挖湖造景等工程建設的;
�。ǘ┓欠ㄕ加煤谕恋貙嵤┩谏�、采石、采礦、取土等活動的;
�。ㄈ┓欠ㄕ加煤谕恋嘏欧盼廴疚�、堆放廢棄物等造成黑土地被嚴重污染的;
�。ㄋ模┢渌欠ㄕ加煤谕恋�,改變被占用黑土地用途,造成黑土地毀壞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的“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
�。ㄒ唬┓欠ㄕ加貌膶儆谟谰没巨r田的黑土地三畝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并毀壞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黑土地六畝以上的;
�。ǘ┓欠ㄔ趯儆谟谰没巨r田的黑土地上取黑土五百立方米以上,或者非法在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黑土地上取黑土一千立方米以上的;
(三)非法占用并毀壞黑土地,或者非法在黑土地上取黑土,數量雖未分別達到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標準,但按相應標準的比例折算合計達到標準的;
�。ㄋ模┒陜仍蚍欠ㄕ加棉r用地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占用并毀壞黑土地,數量達到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標準一半以上的。
第二條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非法開采屬于礦產資源的黑土,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以非法采礦罪定罪處罰。
第三條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黑土地,符合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以污染環境罪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行為,致使屬于永久基本農田的黑土地六畝以上或者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黑土地十二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實施第一款行為,致使屬于永久基本農田的黑土地三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應當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四條實施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條或者第三條規定的行為,同時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非法采礦罪或者污染環境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五條明知是犯罪所得的黑土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妥當定罪量刑。
實施前款規定的犯罪行為,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第六條實施破壞黑土地資源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ㄒ唬┰谛姓鞴懿块T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等行政處理決定后繼續實施相關行為的;
�。ǘ┍┝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ㄈ┫驀夜ぷ魅藛T行賄的。
實施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同時構成妨害公務罪、襲警罪、行賄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第七條組織他人實施破壞黑土地資源犯罪的,應當按照其組織實施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受雇傭為破壞黑土地資源犯罪提供勞務的人員,除曾因破壞土地資源受過刑事處罰的以外,一般不以犯罪論處。
第八條單位實施破壞黑土地資源犯罪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定罪量刑標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并對單位判處罰金。
第九條多次實施破壞黑土地資源犯罪,依法應當追訴的,或者二年內多次實施破壞黑土地資源行為未經處理的,數量、數額累計計算。
第十條實施破壞黑土地資源的行為,在認定是否構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罰時,應當綜合考慮行為動機目的、對黑土地資源的破壞程度、是否積極履行生態環境修復責任等情節,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準確認定是否構成犯罪,妥當裁量刑罰,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第十一條對于實施破壞黑土地資源的相關行為被不起訴、宣告無罪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行為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政務處分或者其他處分的,依法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對于涉案黑土地類型、面積,涉案黑土體積、數量、價值等專門性事實問題,可以依據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或者農業農村、自然資源、水行政、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出具的認定意見,或者價格認證機構、國務院相關主管部門指定或推薦的機構、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出具的報告,結合其他證據作出認定。
第十三條本解釋所稱“黑土地”,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黑土地保護法》第二條第二款所規定的黑龍江省、吉林省、遼寧省、內蒙古自治區的相關區域范圍內具有黑色或者暗黑色腐殖質表土層,性狀好、肥力高的耕地。
盜挖、濫挖、非法買賣前款規定相關區域的林地、草原、濕地、河湖等范圍內農用地的黑土,參照本解釋的規定定罪量刑。
第十四條本解釋自2025年5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