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南沙區港澳專業機構和港澳專業人士執業實施辦法
廣州市南沙區港澳專業機構和港澳專業人士執業實施辦法
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政府
廣州市南沙區港澳專業機構和港澳專業人士執業實施辦法
廣州市南沙區港澳專業機構和港澳專業人士執業實施辦法
(2025年4月18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7號公布 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廣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粵港澳全面合作總體方案》,推動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專業機構和專業人士在南沙區便利執業,根據《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粵港澳全面合作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南沙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港澳專業機構和港澳專業人士在南沙區執業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協調機制。南沙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南沙區住房城鄉建設、規劃和自然資源、衛生健康、農業農村、教育行政、文化廣電旅游體育等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南沙區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本行業港澳專業機構和港澳專業人士的執業工作指引,做好相關服務保障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南沙區人民政府鼓勵已經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深圳前海蛇口片區、珠海橫琴新區片區以及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等省內其他地區執業的工程建設、城市規劃、醫療、動物醫學、教育、旅游等領域港澳專業機構和港澳專業人士,在南沙區直接提供相應執業服務。
第二章 執業認定的一般規定
第四條 南沙區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對來南沙執業的港澳專業機構和港澳專業人士進行執業資質和執業資格認定。
國家和省對港澳專業機構和港澳專業人士在內地執業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國家和省對港澳專業機構和港澳專業人士在內地執業備案、注冊、登記等另有規定的,南沙區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統一納入執業認定程序,一并辦理。
第五條 前來南沙區執業的港澳專業機構和港澳專業人士,應當在南沙區開展執業的1個月內,通過粵港澳大灣區職稱和職業資格一站式服務平臺,或者向南沙區行業主管部門提出認定,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港澳登記注冊證明或者港澳居民身份證明;
(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港澳專業協會認證認可的專業資質、職業資格證明;
(三)本辦法第三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 南沙區行業主管部門受理港澳專業機構和港澳專業人士執業認定后,材料齊全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實;符合執業認定條件的,南沙區行業主管部門應當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材料不齊全的,南沙區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在7個工作日內補正材料;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本次認定。
在公示期內,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公示有異議,可以向南沙區行業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異議。南沙區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并回復核查結果。
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南沙區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予以認定。
第七條 港澳專業機構和港澳專業人士在南沙區內從事相關專業服務時,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職業道德和公序良俗,維護公共利益;
(二)在規定的專業服務范圍內提供服務;
(三)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保護個人隱私。
第八條 經過認定的港澳專業機構或者港澳專業人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南沙區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取消其執業認定,并予以公告:
(一)不再在港澳登記注冊或者不再具備港澳居民身份的;
(二)港澳專業資質或者職業資格被取消的;
(三)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執業認定的;
(四)在內地被處以停業整頓、吊銷證照等行政處罰或者在港澳被處以同等處罰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于前款第三項的情形,南沙區行業主管部門在2年內不受理其執業認定申請;對于前款第四項的情形,南沙區行業主管部門在3年內不受理其執業認定申請。
第九條 港澳專業機構或者港澳專業人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南沙區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將其從公告名錄中除名,并予以公告,不再受理其執業認定申請:
(一)公開發布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言論的;
(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的;
(三)受到刑事處罰的。
第十條 南沙區行業主管部門應當通過粵港澳大灣區職稱和職業資格一站式服務平臺以及南沙區人民政府官方網站,公告已經認定的港澳專業機構和港澳專業人士名錄,并實時更新。
港澳專業機構和港澳專業人士被取消執業認定或者被除名的,南沙區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公告取消執業認定或者除名的情況并說明事實和理由。
港澳專業機構和港澳專業人士對南沙區行業主管部門作出的取消認定或者除名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30日內向南沙區人民政府提出。
第三章 執業認定的范圍
第十一條 工程建設領域的港澳專業機構或者港澳專業人士經執業備案后,由南沙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頒發執業備案證書。
工程建設領域的港澳專業機構或者港澳專業人士經執業備案后,可以在執業備案業務范圍內為市場主體提供建筑勘察、設計、監理、造價、施工、工程咨詢等服務。
南沙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工程建設及相關咨詢領域的港澳專業機構和港澳專業人士的執業備案管理制度,包括制定工程建設及相關咨詢領域的港澳專業機構資質、港澳專業人士職業資格與內地相應資質、職業資格的對標條件清單,探索制定港澳承建商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備案條件及對應材料清單。
取得執業備案證書的工程建設及相關咨詢領域的港澳專業機構可以參與南沙區工程建設項目投標活動并提供相應專業服務。
第十二條 取得執業備案證書的工程建設及相關咨詢領域的港澳專業機構,可以在南沙區申請辦理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經營活動的營業執照。南沙區統計、稅務等部門應當協助并監督相關企業依法開展納稅納統工作。
第十三條 城市規劃領域的港澳專業機構和港澳專業人士經執業認定后,可以在以下范圍內執業:
(一)承接南沙區內戰略規劃、概念規劃、城市研究和設計等非法定規劃業務;
(二)與內地具有城市規劃資質的機構合作,承接南沙區國土空間詳細規劃和專項規劃;
(三)參與編制南沙區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或者專題研究。
國家和省對編制城市規劃有保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城市規劃領域的港澳專業機構經執業認定后,可以通過在內地設立企業或者與內地具有城市規劃資質的機構合作等方式,在認定的執業范圍內開展規劃設計業務。
城市規劃領域的港澳專業人士經執業認定后,可以以專家、團隊或者志愿者身份參與南沙區社區設計師工作。
第十五條 醫療領域的港澳專業人士包括醫師、藥劑師、護士和其他醫療專業技術人員。
取得港澳有效醫療人員資格認可證書的香港或者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永久性居民,在港澳從事相關執業活動滿2年且不存在內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從事醫療衛生服務情形的,可以通過擬聘用醫療機構向南沙區衛生健康部門申請辦理短期行醫執業注冊。
南沙區衛生健康部門可以優化申請短期行醫執業注冊登記的相關認定材料。
第十六條 醫療領域的港澳專業人士在南沙區短期執業,執業注冊有效期滿后需繼續執業的,應當重新辦理短期執業注冊手續;重新辦理時如執業注冊條件未發生變更,自提交承諾書后執業有效期按照新的應聘時間延續,每次續期最長不超過3年。
第十七條 港澳醫療衛生服務提供主體可以在南沙區以獨資形式或者與內地醫療機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合資或者合作形式設置醫療機構,包括獨資醫院、合資合作醫療機構、診所以及獨資療養院等。
設置前款規定的醫療機構,應當符合南沙區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醫療機構設置標準和要求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港澳醫療衛生服務提供主體在南沙區設立的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服務,應當符合國家醫療技術標準和規范,遵守除行業準入、資質管理以外的法律、法規、規章相關規定及診療護理技術規范,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
前款規定的南沙區醫療機構,依照國家和省的規定經批準后可以在本醫療機構內使用臨床急需、已在港澳上市的藥品,以及使用臨床急需、港澳公立醫院已采購使用、具有臨床應用先進性的醫療器械。
第十九條 取得香港注冊獸醫資格的香港居民,經向南沙區農業農村部門辦理執業認定后可以在廣州(南沙)農業對外開放合作試驗區執業。
第二十條 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探索開展港澳教師在南沙區便利執業工作。
南沙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省、市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協調,推動將南沙區納入已取得港澳教師資格人員便利執業范圍。
第二十一條 取得港澳旅游執業資格的港澳專業人士,經南沙區旅游部門執業認定后,可以在南沙區執業。
第四章 執業保障
第二十二條 港澳專業人士在執業認定的專業服務范圍和期限內與南沙區同類專業人士具有同等權利。
第二十三條 南沙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南沙區需要制定港澳工程建設、城市規劃、醫療、動物醫學、教育、旅游等領域職業資格認可清單,并實行動態調整。
南沙區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在創新創業、人才選拔與培養、評價激勵等方面優化機制,對職業資格認可清單內的港澳專業人士在南沙區提供專業服務進行保障支持。
第二十四條 南沙區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港澳專業人士培訓計劃,為港澳專業人士提供法律法規和政策解讀服務。鼓勵用人單位優化港澳專業人士實務能力培養機制,幫助港澳專業人士適應內地工作環境。
第二十五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南沙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行業主管部門,優化港澳專業人士職稱評審機制,鼓勵港澳專業人士根據工作年限申報職稱評審。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南沙區人民政府及其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符合國際標準體系的港澳專業人士交流合作平臺,拓寬培養和引進創新創業團隊、高層次和急需緊缺港澳專業人士渠道。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南沙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港澳專業人士在創新創業、居住用房、住房公積金、辦公用房、未成年子女教育、醫療保障、出入境、停居留、通勤等方面提供便利。
南沙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港澳專業機構和港澳專業人士日常聯絡機制,及時收集和協調解決港澳專業機構和港澳專業人士訴求,為其在南沙區執業提供服務。
第二十八條 南沙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引導當事人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及時化解港澳專業機構和港澳專業人士在南沙執業中的矛盾糾紛;積極引進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及港澳專業人士擔任特邀調解員、仲裁員,對接港澳仲裁規則,為港澳專業機構和港澳專業人士提供多樣、高效、便捷的解決矛盾糾紛途徑和服務。
市法律援助機構和南沙區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為在南沙區工作或者生活的港澳專業人士提供與本地居民同等法律援助服務。
第二十九條 南沙區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港澳律師人才培養創新機制,設立港澳律師執業孵化站,提供政策宣介、律所對接、技能培訓等一站式全過程服務;搭建港澳律師對話平臺,與港澳律師會等機構建立常態化聯系,深化粵港澳三地法律服務領域合作。
第三十條 南沙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支持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與港澳相關機構在南沙區內合作,引進優質教育資源,依法開展合作辦學。
第五章 監管責任
第三十一條 南沙區行業主管部門依法對經執業認定的港澳專業機構和港澳專業人士在南沙的執業活動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在南沙區執業的港澳專業機構和港澳專業人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關部門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未取得相應港澳執業資質或者執業資格的,由南沙區行業主管部門或者南沙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查處;
(二)未經執業認定或者超出執業認定的范圍從事相關專業服務的,由南沙區行業主管部門發布未經認定的公告以及警示信息;
(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二條 南沙區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將港澳專業機構和港澳專業人士的執業認定、執業活動和違法違規等信息報送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港澳合作事務辦公室。
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港澳合作事務辦公室應當將前款規定的信息定期向香港、澳門相關監管機構通報。
第三十三條 南沙區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將經認定的港澳專業機構和港澳專業人士相關信用信息納入南沙區信用信息一體化平臺。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港澳專業機構和港澳專業人士,是指取得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工程建設、城市規劃、醫療、動物醫學、教育、旅游等領域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和相應資格的專業人士。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