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市公園管理辦法
宜昌市城市公園管理辦法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
宜昌市城市公園管理辦法
宜昌市城市公園管理辦法
(2025年4月21日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7號公布 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城市公園事業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城市生態和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城市綠化條例》《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公園規劃、建設、管理和服務等活動。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森林公園等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公園(以下簡稱公園),是指在城市和縣城規劃區范圍內,具備園林景觀和服務設施,具有改善生態、美化環境、休閑游憩、健身娛樂、傳承文化、保護資源、科普教育和防災避險等功能,向公眾開放的場所,包括綜合公園、社區公園、專類公園、游園等。
第四條 公園事業的發展應當體現公益性質,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一規劃、彰顯特色、科學管理、規范服務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園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將政府建設和管理的公園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公園事業健康發展。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園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住房和城市更新、水利和湖泊、城市管理、文化和旅游、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公園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認種認養、捐資捐物、志愿服務等形式,依法參與公園規劃、建設、管理和服務工作,推動公園共建共治共享。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公園良好環境的義務,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受理部門應當依法處理投訴和舉報,并反饋處理結果。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九條 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等相關規劃,構建布局均衡、類型豐富、功能完善、全齡友好的公園體系,并在城市更新過程中,不斷優化公園布局,完善服務設施。
第十條 公園設計應當符合科學、生態、節儉的要求,落實人民城市、綠色低碳、安全發展等理念,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規定,綜合利用山水人文資源,體現宜昌歷史、文化底蘊和山水城市特色風貌。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公園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公園設計規范等要求,組織編制公園設計方案,依法辦理審批手續。經批準的公園設計方案,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報批。
有關部門審查公園設計方案時,應當征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意見。
第十二條 公園內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應當按照批準的公園設計方案和有關規定進行建設,布局、高度、外貌、色彩等應當與周圍環境、公園景觀相協調,并依法辦理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占用公園用地,不得擅自改變公園用地使用性質。
確需臨時占用公園用地的,須經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同意,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占用期滿,占用主體應按規定期限恢復原狀。
確需改變公園用地使用性質的,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 承擔防災避險功能的公園,應當根據災害類型、承擔的主要功能及相應的規劃建設要求,建設應急避難場所和配置應急避難設施設備,并在醒目位置設置明顯的指示標志。
公眾進入公園防災避險的,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及時引導公眾到應急避難場所,公眾應當服從管理和安排。
第十五條新建、改建、擴建公園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經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規定,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并在項目竣工驗收后,及時移交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第十六條 公園的命名、更名,由建設單位或公園管理單位按有關規定提出申請,經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批準后報同級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 管理與服務
第十七條 公園管理單位負責公園的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⒔∪珗@管理和服務制度,依法制定游園守則,落實管理責任;
�。ǘ┍3謭@容園貌整潔,保障設施設備完好;
�。ㄈ┳龊霉珗@綠化養護,保護生物多樣性,防治外來物種侵害;
�。ㄋ模┘訌姽珗@安全、文明游園管理,維護正常游園秩序;
�。ㄎ澹╅_展各類宣傳教育、文體娛樂和志愿服務等活動;
�。┩七M園林廢棄物資源化利用;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 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規范公園配套服務項目經營活動,并加強監督管理。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開展公園配套服務經營。
公園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開展配套服務項目經營活動�?筛鶕珗@實際、活動開展和公眾需求等,在公園內依法劃定臨時攤販經營區域和時段。
公園內經營者應當堅持為公眾服務的原則,依法依規經營,遵守公園管理制度,接受公園管理單位和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臨時攤販經營者,應當在規定的區域和時段擺攤經營,保持場地清潔,愛護公園環境。
第十九條 在公園內舉辦體育、文娛、傳統民俗等活動,可能影響游園秩序和安全的,舉辦者應當取得公園管理單位的書面同意并與公園管理單位簽訂協議;需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依法辦理報批手續�;顒咏Y束后,舉辦者應當及時清理場地并恢復原狀。
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及時公告活動舉辦方、活動性質、時間和范圍。
在公園內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應當符合相關規定。
第二十條 在公園內設置廣告牌匾、宣傳欄等設施設備,應當征求公園管理單位意見,與公園環境相協調。設置單位應當做好設施設備日常管理,設施設備出現畫面污損、字體殘缺等影響公園容貌的,應當及時維修、更換或拆除。
第二十一條 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合理規定在公園內開展健身、娛樂等活動的區域、時段和噪聲限值等并公示相關內容。
在公園內組織或開展健身、娛樂等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活動區域、時段和噪聲限值的規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聲污染;不得違反規定使用音響器材產生超過噪聲限值音量。
鼓勵公園管理單位采取設置噪聲自動監測設備和顯示設施等措施加強管理。
第二十二條 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責任制,根據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做好隱患排查治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公園內的游樂設施應當符合有關技術規范和安全標準,并根據有關規定定期進行檢查維護。游樂設施操作人員應當加強業務培訓和安全教育。
公園內應合理設置路障、防護欄、防撞設施等安全設施。危險區域應當設置安全警示標識和救生設施。非游泳區、禁煙區、防火區等區域應當設置明顯的禁止標志。
第二十三條 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做好極端天氣、自然災害等應對處置及防恐防暴防火等工作。
突發事件發生后,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應急措施,并向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和應急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 在公園內進行工程施工的,應當遵守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有關規定,接受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和公園管理單位的監督管理,設置告示牌、施工圍擋和安全警示標志,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公園景觀及各類設施,保障公眾游覽安全。施工結束后應當恢復原貌。
第二十五條 除下列車輛外,其他車輛未經準許不得進入公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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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珗@內運營、活動保障和施工、養護、巡邏等車輛;
�。ㄈ﹫绦泄珓盏木�、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等車輛;
(四)在設有自行車道的公園,未安裝動力裝置的自行車。
準許進入公園的車輛,應當按照規定的速度和路線行駛,在指定的地點停放,執行緊急任務的公務車輛除外。
第二十六條 攜帶犬只進入養犬重點管理區域內的公園的,攜犬人應當束犬鏈(繩)牽引,主動避讓行人,即時清除犬只排泄物。
禁止犬只進入的公園應當設置明顯的禁入標識。有條件的公園,可以設置犬只專門活動區域。
第二十七條 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公園服務管理,規范服務行為,合理設置公共服務設施,為公眾提供方便、舒適的游園服務。
鼓勵有條件的公園設置便民服務點,向游客提供直飲水、應急工具、便民雨傘、充電設施、輪椅車、嬰兒手推車等免費或租借的便民服務項目。
鼓勵有條件的公園配備母乳哺育間、第三衛生間及綠化工等作業人員作息用房,保障相關群體使用需求。
鼓勵公園管理單位運用數字化、智能化等方式為公眾提供便民服務。
第二十八條 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公園綠地開放共享工作,指導公園管理單位開放公園中具備條件的草坪和林下空間。
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公布草坪和林下空間的開放時間、范圍等信息,完善周邊環境衛生、安全監控等配套設施,并根據游客規模、植物特性和氣候條件等因素對開放草坪實行輪換養護管理。
第二十九條 公眾進入公園應當遵守公園管理規定,文明游園,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y帶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險品;
(二)傷害動物,損壞花草樹木,破壞設施設備;
(三)在建(構)筑物、設施設備、山石、樹木、雕塑等涂寫、刻畫、晾曬、吊掛,擅自張貼或者張掛宣傳品等;
(四)擅自設置攤位、游商兜售;
�。ㄎ澹┤⊥敛墒�、排放污水、亂扔垃圾及其他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
�。┰诮麩焻^或禁火區吸煙、使用明火;
�。ㄆ撸┓�、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和規章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在公園內組織或者開展娛樂、健身等活動,未遵守有關活動區域、時段、噪聲限值等規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聲污染,或者違反規定使用音響器材產生超過噪聲限值音量的,由公安機關說服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對個人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攜犬人未束犬鏈(繩)牽引、未即時清除犬只排泄物的,依據《宜昌市養犬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 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公園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廣場、口袋公園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前款所稱廣場,是指具有一定綠地規模,供公眾游憩娛樂、運動健身的開放性空間。
前款所稱口袋公園,是指面向公眾開放、規模較小、形式多樣、具有一定游憩功能的,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的公園綠化活動場地。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