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江漢路步行街區管理規定
武漢市江漢路步行街區管理規定
湖北省武漢市人民政府
武漢市江漢路步行街區管理規定
武漢市江漢路步行街區管理規定
(2025年4月2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26號令公布 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江漢路步行街區管理,優化標志性商圈業態、功能和服務,促進打造國際消費中心城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江漢路步行街區(以下簡稱步行街區),南至沿江大道,北至京漢大道,西至中山大道六渡橋,東至中山大道南京路,包括江漢路步行街周邊支路構成的區域。
本規定所稱江漢路步行街(以下簡稱步行街),南起江漢關,北至京漢大道,包括江漢路干道和聯通道,干道兩側障礙線以內的相關路段,以及上述干道、路段兩側建筑物和配套建設的廣場、綠地的區域。
步行街區、步行街范圍的調整,由江漢區人民政府會同江岸區人民政府提出,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領導步行街區管理工作,統籌協調步行街區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支持在步行街區探索實施促進消費環境建設的政策措施。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住房和城市更新、城管執法、商務、文旅、市場監管、公安、應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步行街區管理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授權江漢區人民政府設立步行街區管理機構,負責步行街區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步行街區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建立健全步行街區管理制度以及日常巡查、執法等工作機制;
(二)協調組織實施步行街區公共秩序、市容環境、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景觀亮化、外墻立面、市政設施等綜合管理,統籌步行街門前三包責任制落實工作;
(三)指導步行街區商會組織推進文明示范街區建設;
(四)協調江岸區大智街、一元街履行步行街區屬地管理責任,落實步行街區相關管理制度;
(五)市人民政府以及江漢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江岸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江岸區大智街、一元街和江漢區花樓水塔街、民權街、前進街、滿春街應當配合步行街區管理機構做好步行街區相關工作。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五條 江漢區人民政府應當會同江岸區人民政府,根據武漢市相關國土空間規劃和產業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步行街區發展規劃。編制過程中,應當聽取步行街區相關單位和個人以及其他社會公眾的意見。
步行街區發展規劃應當包括步行街區的功能定位、空間布局、景觀提升、交通組織、業態和相鄰區域發展等內容。
第六條 江漢區人民政府與江岸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步行街區發展規劃和相關區域更新需要,按照城市更新有關規定,組織編制更新行動計劃,實施區域更新,推動業態升級,優化空間結構,開發文化資源,塑造特色風貌。
第七條 電力、電信、排水、排污、管道等設施的建設與維護應當符合步行街區的整體風貌,新建管線應當采取隱蔽方式敷設。
第八條 江漢區人民政府與江岸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步行街區建設高標準無障礙環境,與城市無障礙路線無縫連接。
第三章 商業運營
第九條 江漢區人民政府應當會同江岸區人民政府,根據步行街區發展規劃,按照提升傳統業態、布局新興業態與發展壯大特色名優品牌和老字號品牌的原則,組織相關部門編制步行街區業態指導目錄。
第十條 步行街區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商務、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步行街區的日常招商、業態調控、商業管理以及企業、商戶入駐服務等工作,引導企業、商戶按照步行街區發展規劃、業態指導目錄進行經營,優化步行街區的市場環境,提升業態品質和經營服務水平。
第十一條 江漢區人民政府與江岸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步行街區資源優勢,推進步行街區的商業與旅游、歷史文化傳播相融合。
鼓勵步行街區市場主體開展符合步行街區功能定位的特色市集、展覽展示、文化演出等活動,打造旅游精品線路、文化體驗場景,并加強與周邊旅游資源、文化場所的融合互動。
第十二條 鼓勵步行街區行業組織根據步行街區功能定位,制定自律規范、服務規范,建立行業信用機制,實現行業組織成員自我管理、良性競爭、共同發展。
第十三條 鼓勵步行街區市場主體和行業組織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加強智能導游導購、智能支付、線上線下聯動等應用探索,打造宜游易購數字消費場景。
第十四條 鼓勵步行街區市場主體和行業組織開展綠色商場、綠色旅游等創建活動,提升綠色消費水平。
第四章 綜合管理
第十五條 江漢區城管執法部門負責統一承擔下列工作:
(一)步行街兩側建筑物外立面的戶外廣告、景觀亮化、招牌標識的管理;
(二)步行街的道路維護、臨時占用和挖掘管理;
(三)步行街的公用設施和綠化景觀管理、維護、保養等工作;
(四)步行街的環境衛生管理。
第十六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下列涉及步行街的市容環境、道路交通、市政設施等行政許可事項,可能影響步行街整體風貌、管理秩序的,應當告知步行街區管理機構:
(一)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
(二)因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挖掘道路;
(三)建筑物進行外部裝飾、裝修;
(四)改變公共設施的風格、式樣和位置;
(五)戶外廣告設置;
(六)占用道路和廣場進行商業、服務業經營或者舉辦文化、宣傳、展示、咨詢等活動。
第十七條 進入步行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步行街的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和環境衛生,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占道經營,兜售物品;
(二)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續發出高噪聲的方法進行廣告宣傳;
(三)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
(四)反復糾纏、強行討要或者以其他滋擾他人的方式乞討;
(五)從事違背《網絡主播行為規范》的戶外直播等行為;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影響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和環境衛生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十八條 步行街(與中山大道、江漢二路和江漢四路交叉路口除外)實行步行化管理,禁止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進入,但殘疾人專用車、手推兒童車和執行公務的消防車、警車、救護車、搶險車輛除外;確需進入的環衛作業等車輛,應當服從步行街區管理機構的管理。
第十九條 步行街區建(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保持建(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外立面整潔和完好,承擔安全保護責任。
第二十條 步行街區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等戶外設施應當符合規定,保持安全、美觀、整潔。鼓勵設置體現區域特色、藝術性和創意性的戶外廣告、招牌。
城管執法部門在組織編制步行街區戶外廣告設置指引、戶外廣告設置詳細規劃和招牌標識設置規范時,應當征求步行街區管理機構及相關商會組織、商戶、社會公眾的意見,并根據有關技術規范結合步行街區環境、建筑風格、業態特點等,明確步行街區戶外廣告、招牌設置的具體要求。
第二十一條 建立健全市、區人民政府分級負責的步行街區大客流應對和反恐防暴機制,加強對步行街區人群聚集安全風險的預防、控制和消除等工作。
步行街區依法設置必要的設施,對客流實施動態監測、報告、預警,必要時由公安機關依法采取疏導等措施。
第二十二條 本市加強步行街區的黨建引領,建立多方參與、共治共管的管理運行機制,推動市場主體、行業組織和社會公眾以多種方式參與步行街區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江漢區人民政府與江岸區人民政府應當創新消費者投訴跟蹤反饋機制,暢通投訴反饋渠道,及時處理投訴問題,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法律、法規和規章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的,由城管執法部門依法處理。
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五項的,由城管執法部門勸阻制止,必要時會同相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車輛擅自進入步行街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非機動車在步行街內任意停放的,由城管執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江漢路步行街區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2000年9月1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21號公布的《武漢市江漢路步行街地區綜合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