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市實施《內蒙古自治區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辦法
包頭市實施《內蒙古自治區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人大常委會
包頭市實施《內蒙古自治區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辦法
包頭市實施《內蒙古自治區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辦法
(2025年2月28日包頭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2025年3月25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根據《內蒙古自治區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及其相關工作。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工作主線,堅持法治與德治相結合、政府主導與社會共治相結合、自律與他律相結合、倡導與規制相結合、激勵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構建黨委統一領導、政府組織實施、部門各負其責、公眾共同參與、社會協同推進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每年三月為本市文明行為促進月,集中開展文明行為宣傳和實踐活動。
第五條 國家機關應當加強法治宣傳教育,推進法治教育和德治教育相結合,把文明行為促進納入法治宣傳教育。
第六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進移風易俗工作,積極培育時代新風貌,教育引導公民踐行文明新風,摒棄高價彩禮、厚葬薄養、人情攀比、鋪張浪費等陳規陋習。
第七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開展對英雄模范、時代楷模、北疆楷模、道德模范、身邊好人、新時代好少年等各類先進典型的禮遇工作。
第八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農牧、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對主次干道、背街小巷、農貿市場周邊、校園周邊、城鄉結合部、農村牧區等區域的管理,加強農村公共服務體系建設;依法查處城市管理、農村環境整治和保護中的各類不文明行為。
第九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城鄉交通秩序管理,加強對互聯網租賃車輛(共享車輛)的規范管理。
第十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文化旅游廣電、交通運輸等部門和民航、鐵路等單位應當在機場、車站、旅游集散中心等公共場所開展文明旅游宣傳教育活動。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對文明旅游進行宣傳與監督。
第十一條 網信、公安、文化旅游廣電等部門應當加強網絡誠信建設,開展網絡公益活動,大力倡導文明辦網、文明上網;加強對各類網絡媒體使用主體的管理,嚴格規范網絡信息傳播秩序;積極發布和廣泛宣傳推廣反映本市經濟社會各項事業全面發展的優秀文化產品。
第十二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發展改革、商務等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商場超市、便民市場等經營場所的經營秩序、環境衛生、不文明行為的日常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市、旗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加強對社區的環境衛生、公共秩序、基礎設施、弱電線纜、違法小廣告的管理整治,建設文明社區。
第十四條 公民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范:
(一)遵守市民公約、居民公約、村規民約,樹立文明新風;
(二)尊老愛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儉持家、團結鄰里,培育傳承優良家風家訓;
(三)擁軍優屬,尊敬道德模范等先進典型;
(四)尊崇英雄烈士,保護烈士陵園、烈士故居等烈士紀念設施,弘揚革命精神,賡續紅色血脈;
(五)關愛扶助殘疾人;
(六)植樹造林,保護森林、草地等自然資源;
(七)愛護野生動植物,維護生物多樣性。
第十五條 公民應當遵守下列城市環境建設和交通行為規范:
(一)不在公共區域擅自設置地樁、地鎖或者其他障礙物;
(二)不在通過路口或者橫過車行道時停留、嬉鬧;
(三)不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使用電子設備時外放聲音;
(四)其他應當遵守的城市環境建設和交通行為規范。
第十六條 餐飲行業從業者應當遵守下列防止餐飲浪費的行為規范:
(一)餐飲經營者在顯著位置張貼或者擺放節約用餐、反對浪費等標識,引導消費者合理點餐、適量取餐、剩余打包;
(二)集中供餐的單位建立健全制止餐飲浪費工作機制,優化供餐方式,做到按用餐人數采購、配餐,制止浪費行為;
(三)餐飲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健全行業規范,引導餐飲企業自覺開展反食品浪費活動;
(四)其他防止餐飲浪費的行為規范。
第十七條 建設文明校園,遵守下列行為規范:
(一)堅持立德樹人,培養優良校風、教風、學風,促進文明行為習慣養成;
(二)教師恪守師德,愛崗敬業,關心愛護學生,不歧視、侮辱、體罰學生,不有償補課;
(三)學生勤奮學習,尊敬師長,團結同學;
(四)維護校園安寧,防范違法犯罪活動向校園滲透,防控學生欺凌和校園暴力,不聚眾滋事,不擾亂教育教學秩序;
(五)其他校園建設的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八條 在社會公共生活中,倡導下列行為:
(一)著裝整潔得體,言行文明有禮;
(二)等候服務依次排隊,有序禮讓;
(三)公共設施出入口先出后進、先下后上,不擁擠;
(四)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遵守乘車秩序,主動為老、弱、病、殘、孕和懷抱嬰幼兒的乘客讓座;
(五)保護鄉村自然風貌,保持房前屋后衛生整潔,優化人居環境;
(六)積極保護生態環境,自覺減少廢氣、廢水、廢渣等各類污染物排放,減少使用一次性消費用品。
第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利用本單位場所、設施設立愛心服務點,為環衛工人、園林工人、快遞從業人員和其他戶外工作人員免費提供飲用水、飯菜加熱、遮風避雨等便利服務。
第二十條 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廣泛開展形勢政策宣傳解讀,主動為群眾排憂解難,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落到實處。
第二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關愛空巢老人、留守兒童和外來務工人員未成年子女。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不溺愛、放任、縱容,教育引導其養成良好的文明行為習慣。
第二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志愿服務活動,支持和發展各類志愿服務組織,加強專業能力建設,拓寬志愿服務領域。
第二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積極參與扶貧、濟困、幫老、救孤、賑災、恤病、助殘助學、醫療救助等公益慈善活動。
鼓勵和支持相關單位為公益慈善活動提供場所和其他便利條件。
第二十四條 各生產經營單位在開展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存在嚴重不文明行為,或者在大型活動中因發生不文明行為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給予通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聯合市精神文明建設辦公室共同約談該單位或者大型活動的主辦、承辦單位和相關負責人。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已經作出具體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未依法實施監督管理、妨害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或者所在單位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