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河太原城區段風景區管理辦法
汾河太原城區段風景區管理辦法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汾河太原城區段風景區管理辦法
汾河太原城區段風景區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99號)
(2025年3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25年3月29日市政府令第99號公布,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汾河太原城區段風景區管理,更好保護、利用和開發景區資源,改善生態環境,提高人居質量,再現錦繡太原城盛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汾河太原城區段風景區(以下簡稱汾河景區)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汾河景區,是指北起汾河太原蘭村出山口,南至迎賓橋南二公里,濱河東路林帶以西,土堂村、濱河西路林帶以東范圍內的水體、綠地、景點、林木、燈飾、園路、自行車道、各類設施以及建(構)筑物等組成的區域。
汾河景區的具體范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劃定。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汾河景區的建設、開發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對景區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管理,其維護和管理費用列入財政預算。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園林行政部門是汾河景區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汾河景區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汾河景區建設和日常管理工作。
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管理汾河景區項目的其他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辦法的規定做好相關工作,并接受市人民政府園林行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汾河景區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相關工作。
第五條 汾河景區總體規劃應當符合太原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與水利等有關專項規劃相銜接。
汾河景區總體規劃由市園林行政部門會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并依法履行相關程序,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 汾河景區建設和管理應當在市人民政府統籌領導下,按照河湖長制管理規定,實行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七條 汾河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汾河景區資源狀況、生態環境、地域文化的研究和發掘,建立科學的管理體系,健全各項規章制度,落實建設、管理和保護責任。
第八條 汾河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防汛、消防、治安、游覽等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安全管理和從業人員教育培訓,設置必要的安全設施,及時排除安全隱患,做好應急管理,保障游客安全和景物的完好,并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九條 汾河景區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加強對景區河道的水質檢測,采取有效措施,保持水體清潔,達到國家、省、市有關標準。
第十條 汾河景區管理機構應當采取生物措施和工程技術措施,維護和改善野生動植物生存環境,保護和發展野生動植物資源。
第十一條 汾河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充分利用景區資源,組織開展健康、有益的游覽和文體娛樂活動,宣傳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愛國主義精神,普及歷史、文化和科學知識。
第十二條 禁止在汾河景區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禁止違法利用、占用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線。
第十三條 進入汾河景區施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施工方案進行施工,不得破壞景區景觀和各類設施,不得影響游人安全。施工結束后,應當及時清理場地,恢復周圍環境原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壞。
第十四條 汾河景區內,從事餐飲、休閑、游樂、文化、體育等經營活動,應當符合汾河景區總體規劃。
汾河景區管理機構應當依法按照相關規定,完善景區內商業服務項目配套設施,做好景區商業服務項目管理工作。
進入汾河景區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指定區域按照經營范圍依法經營,遵守汾河景區管理規定。
第十五條 經批準在汾河景區內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搭建舞臺、展臺等臨時設施的,不得影響景區景觀。舉辦活動期間,活動舉辦單位應當及時清除垃圾等各類廢棄物;活動結束后,應當及時清理場地,拆除臨時設施,恢復景區景觀、綠地、設施原狀。對景區樹木、草坪、設施造成損壞的,應當賠償。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之外的其他活動,應當征得汾河景區管理機構同意,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六條 在汾河景區內拍攝影視作品影響游園秩序的,應當經汾河景區管理機構同意,并向有關部門報告。涉及文物的,應當經文物主管部門批準�! �
第十七條 進入汾河景區的游覽者應當愛護景區的景物、樹木、植被、野生動物和各項設施,遵守汾河景區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 汾河景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米郧终妓w、土地;
(二)違反景區規劃進行建設;
�。ㄈp景物、破壞綠地的地形、地貌、植被;
�。ㄋ模┙ㄔO有損景觀、污染環境、妨礙游覽的設施;
(五)破壞野生動物的生息繁衍場所和生存環境;
�。╇婔~、毒魚、炸魚、網魚或者在景區水域沿岸、景區所屬跨河橋梁等非指定區域內釣魚;
(七)在非指定區域內游泳、滑冰、踢球;
(八)擅自設置經營服務攤點、張貼廣告、兜售各類物品;
(九)從事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相關禁止活動;
(十)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 汾河景區自行車道除景區內部作業車輛外,僅限于非助力自行車通行,禁止電動自行車以及其他車輛駛入。在汾河景區自行車道通行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汾河景區管理規定。車輛在汾河景區自行車道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市人民政府公安、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管理、交通運輸、水行政、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文物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汾河景區的保護、開發、建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破壞汾河景區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活動的違法行為,對汾河景區跨行政區域、生態敏感區域、生態環境違法案件高發區域以及重大違法案件,依法開展聯合執法。
第二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處理。
汾河景區管理機構在日常管理中發現有關單位和個人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并及時報告有關行政執法部門。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汾河景區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15日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41號公布,根據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75號第一次修正,根據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89號第二次修正的《汾河太原城區段風景區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