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鄉村旅游促進條例
承德市鄉村旅游促進條例
河北省承德市人大常委會
承德市鄉村旅游促進條例
承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57號)
《承德市鄉村旅游促進條例》經2024年12月18日承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2025年3月27日河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3月31日
承德市鄉村旅游促進條例
(2024年12月18日承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2025年3月27日河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民宿與康養
第四章 農文旅融合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鄉村旅游資源,保障旅游者、旅游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鄉村旅游持續健康發展,推動鄉村振興戰略落地落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河北省旅游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鄉村旅游資源保護與開發、基礎和服務設施建設、產業發展、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鄉村旅游,是指利用鄉村自然資源和人文資源、鄉村產業,依托村鎮、山水、林草、田園風光、非遺工坊等特色載體開展的游覽、度假、休閑、康養、研學、體驗等活動。
第三條 鄉村旅游發展應當遵循政府引導、市場主導、創新驅動、產業融合、統籌推進、突出特色,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一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鄉村旅游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鄉村旅游發展綜合協調機制和激勵機制,制定促進鄉村旅游發展的政策措施,優化鄉村旅游發展環境。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推動本行政區域內的鄉村旅游發展工作,做好資源的保護利用、產業發展等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鄉村旅游產業發展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門負責鄉村旅游促進工作的統籌協調、政策落實和監督管理,加強對鄉村旅游行業組織的支持和指導。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公安、消防救援、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生態環境、林草、水務、文物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鄉村旅游相關工作。
第六條 鄉村旅游行業組織應當加強對會員的管理,積極參與鄉村旅游的標準制定、服務評價、產品推介等活動,開展法治和誠信宣傳教育,引導會員守法經營、誠信服務、公平競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本行政區域內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結合鄉村旅游建設特色專業,培養實用型鄉村旅游專業人才,開展鄉村旅游產學研活動。
第八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新聞媒體、群團組織等應當加強對鄉村旅游的宣傳推介,擴大鄉村旅游的影響力,打造承德鄉村旅游品牌。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鄉村旅游資源普查和發展狀況調查,編制鄉村旅游發展規劃。鄉村旅游發展規劃應當堅持保護優先,合理利用,并與國民經濟發展規劃和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
新建、改建、擴建鄉村旅游項目應當符合鄉村旅游發展規劃要求。
第十條 編制鄉村旅游發展規劃,應當遵循保護與開發并重、創意與策劃在先、個性與特色兼具的原則,突出本市自然資源、產業特色、民族文化、民俗文化、飲食文化和歷史人文特征。
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本行政區域內的全國、省、市鄉村旅游重點村鎮發展,統籌推進生態環境、道路、通信、水電等鄉村旅游基礎設施建設,完善集散中心、服務驛站、加油站、廁所、停車場、公交車、充電樁、公共消防設施、指示標識等鄉村旅游配套服務及設施。
第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動鄉村旅游數字化建設和電子商務平臺打造,加快推動鄉村旅游信息平臺建設,完善網上預訂、支付、交流等功能,推動鄉村旅游智慧化。
第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使用集體建設用地,自主或者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方式,建設鄉村旅游設施和開發鄉村旅游項目。
拓展融資渠道,鼓勵社會資本投入鄉村旅游基礎設施建設。
第三章 民宿與康養
第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鄉村民宿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民宿經營管理需要辦理的行政許可事項,優化流程、提高效率。
第十五條 鄉村民宿發展應當堅持特色化、個性化和差異化,突出地域文化,將自然景觀、生態資源、生產生活和當地的歷史文化、風土人情融入民宿設計,滿足游客多元化、體驗式需求。
第十六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重點培育有區域特征和地方特色的鄉村民宿品牌。以避暑山莊及周圍寺廟、金山嶺長城、塞罕壩——御道口、京北第一草原、霧靈山——興隆山、七家——茅荊壩、蟠龍湖、遼河源、唐家灣等景區為依托,發展民宿產業帶、民宿群落。
第十七條 市、縣級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民宿管理制度,開展民宿等級評定,建立準入、退出機制,推動民宿健康發展。
第十八條 鼓勵合法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閑置宅基地、閑置住宅,通過自主經營、合作經營、委托經營、出租入股等方式,發展鄉村民宿。
第十九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康養產業發展,構建便捷優質、獨具特色的“跨城養老”服務體系。
第二十條 鄉村康養產業應當科學、合理利用山水生態、歷史文化和民俗風情資源,并與醫養有機融合,促進鄉村旅游優勢互補。
第二十一條 落實京津冀協同發展戰略,依托獨特的生態資源、自然景觀和康養資源,重點發展在森林、草原、溫泉地熱、歷史文化、山水風光、中醫藥富集的地區建設康養度假區,做強京津冀康養旅游度假基地。
第二十二條 鼓勵利用自然生態、氣候、特色產業等資源優勢開發避暑旅游、冰雪旅游、森林旅游、康養旅游、民俗旅游等旅游項目。開發自駕車、房車、戶外帳篷等旅游營地項目和徒步、登山、騎行等運動休閑項目。
第四章 農文旅融合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依托農業優勢特色產業、歷史人文等資源發展鄉村旅游,支持、促進、推動農文旅深度融合,培育鄉村旅游新業態、新模式。
第二十四條 依托特色果品、中藥材、食用菌、雜糧等特色優勢產業,開發具有承德特色的鄉村旅游商品;支持具備條件的鄉村(社區)通過鄉村特色產業專業村鎮模式發展鄉村旅游。
第二十五條 鼓勵利用名宴、名菜、名點、名小吃等地方傳統美食及名優土特產品資源,發展農家樂、牧家樂、漁家樂、森林人家等經營項目,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鄉村旅游餐飲美食品牌。
第二十六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護具有歷史底蘊和地域特色的民居民宅、鄉村院落、名人故居等重點鄉村建筑和文化文物遺存,保留鄉土風味,傳承鄉村文化。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保護和傳承工作。
鼓勵利用自然生態、民俗人文、傳統村落(街區)、特色物產等資源,打造文旅特色小鎮(街道)、村落(社區)。
第二十七條 鼓勵利用地方歷史文化、非物質文化遺產、手工技藝、特色工業等開發鄉村旅游文化創意產品、工藝品、紀念品、日用品。
第二十八條 鼓勵開發利用鄉村文化、農業科普、農事互動體驗等項目,培育、拓展鄉村研學旅游產品。
第二十九條 鼓勵加強智慧鄉村旅游服務設施建設,推動智慧鄉村旅游健康發展。
第三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門應當鼓勵和引導旅行社把鄉村旅游納入旅游線路,加大對鄉村旅游從業人員的培訓力度。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鄉村旅游業監督管理的統籌協調,建立健全旅游綜合協調、案件聯合查辦、投訴統一受理等綜合監督管理機制,統籌鄉村旅游市場秩序整治工作。
第三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鄉村旅游市場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和完善鄉村旅游相關企業、從業人員的誠信記錄及違法信息共享機制。
鄉村旅游行業組織應當建立行業誠信自律規則和行業誠信檔案,對會員單位實行誠信等級評定、信用監督和行業失信懲戒制度,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加強旅游安全工作,依法履行旅游安全監管職責。
鄉村旅游經營者應當依法落實旅游安全主體責任,建立旅游安全管理責任制,設立內部安全管理機構,制定旅游安全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配備專職安全員,配置必要的旅游安全設施和設備并定期檢查、維修,為旅游者提供安全保障。
第三十四條 鄉村旅游經營者應當誠信經營,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明示消費價格,遵循公平交易原則,不得欺客、宰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誘導、欺騙、糾纏、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買商品、接受服務。
第三十五條 旅游項目中特種設備的使用、檢驗、檢測和安全監督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經營漂流、冰雪、滑索、滑道、潛水、洞穴、高空秋千、高山滑草、玻璃棧道(橋)等具有一定風險性的旅游項目,法律、法規已明確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未明確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明確。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鄉村旅游產業發展和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鄉村旅游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誘導、欺騙、糾纏、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買商品、接受服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旅行社或者導游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