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4)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4)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4)
【裁判要旨】專利權人與發明人之間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關系,專利權人或者發明人均有權依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四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確認國家知識產權局登記、公示的“發明人”是否系實際的發明人,進而對發明人進行變更登記。
148. 侵權警告內容指向不明時確認不侵害專利權訴訟的管轄
【案號】(2024)最高法知民轄終59號(涉“磁共振圖像降噪”發明專利侵權管轄案)
【裁判要旨】權利人的侵權警告并未明確指出其被侵害的具體專利權或者被指控侵權的具體產品、方法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被警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因警告可能受到的負面影響及其訴訟請求和相關證據等,合理確定確認不侵害專利權糾紛案件的審理范圍,包括侵權警告可能涉及的特定專利權和被指控侵權的具體產品、方法等,并作為確定案件管轄的考量因素。
149. 確認不侵害專利權訴訟中侵權行為地的認定
【案號】(2024)最高法知民轄終46號(“多層基板”發明專利確認不侵權管轄案)
【裁判要旨】確認不侵害專利權糾紛本質上仍屬于侵權類糾紛,可以“侵權行為地”作為管轄連結點。此種情形下,“侵權行為”一般是指被警告人實施的涉嫌侵害專利權的行為,“侵權行為地”一般是指被警告人涉嫌實施侵害專利權的行為地。
150. 銷售者被訴專利侵權時制造者的訴權行使
【案號】(2024)最高法知民終918號(涉“顯示裝置”發明專利確認不侵權案)
【裁判要旨】在專利侵權行為實施鏈條中,制造專利產品系侵權源頭行為,指控和認定相關銷售行為構成專利侵權必然意味著涉案產品的制造者同樣可能會面臨專利侵權指控和認定,即使專利權人未對制造者提出侵權指控,但事實上已使制造者處于不安狀態。專利權人僅對被訴侵權產品的銷售者提起侵害專利權訴訟而不起訴制造者的,可以視為對制造者發出侵權警告。制造者可以選擇申請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專利權人對銷售者提起的侵害專利權訴訟,也可以選擇依照有關司法解釋規定在催告后另行提起確認不侵害專利權訴訟。
151. 確認不侵害專利權訴訟中書面催告的認定;涉外電子送達的適用
【案號】(2024)最高法知民終742號(“半導體封裝”發明專利確認不侵權案)
【裁判要旨】1.催告是提起確認不侵害專利權之訴的前置條件,但對催告不宜要求過苛,只要被警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向權利人發出的催告足以提示權利人及時行使訴權,就應視為已進行有效催告。任一被警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發出催告,便已滿足催告要件,權利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撤回警告或者提起訴訟的,被警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均有權提起確認不侵害專利權訴訟。
2.涉外民商事案件中采用電子方式送達,需滿足該電子方式能夠確認受送達人收悉和受送達人所在國法律未禁止電子送達兩個條件,但不以受送達人同意接受電子方式送達為條件。能夠確認受送達人收悉的電子送達方式,一般包括:向其認可能夠收到的電子郵箱送達、向其在訴訟中認可的電子郵箱送達、向其在互聯網公示的電子郵箱送達、向其在與對方當事人往來交流中使用的電子郵箱或者其他對外商務交往活動中經常使用的電子郵箱送達等。
152. 被告適格與管轄確定的把握;被訴侵權收獲材料的銷售者是否屬于適格被告的認定
【案號】(2023)最高法知民轄終439號(“ZESY002”獼猴桃植物新品種侵權管轄案)
【裁判要旨】1.在管轄權異議程序中,被告是否適格應當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斷。如果被告是否適格不影響受訴法院對案件行使管轄權,其適格問題可以在后續審理階段予以審查。當特定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權行為地成為確定管轄的連結點,其是否適格直接影響到確定受訴人民法院對案件是否具有管轄權時,則應在管轄權異議階段對該被告是否適格的爭議一并進行審查。
2.品種權人作為原告針對涉及繁殖材料的被告和收獲材料的被告一并提起侵害植物新品種權訴訟的,因其已有合理機會針對涉及繁殖材料的行為人主張權利,依法一般已無權再對僅涉及收獲材料的行為人主張權利。此種情況下,涉及收獲材料的被告并非適格被告,不宜以其住所地或者侵權行為地確定管轄。
153. 僅銷售使用親本繁殖獲得的雜交種的銷售者住所地或銷售行為地一般不能作為親本技術秘密侵權案件管轄連結點
【案號】(2024)最高法知民轄終93、139號(雜交玉米親本“HCL 645”技術秘密侵權管轄案)
【裁判要旨】權利人主張雜交種的親本構成技術秘密,且主張銷售者僅銷售了使用該親本繁殖獲得的雜交種時,在缺乏相應的共同侵權行為或者幫助、教唆等侵權行為的事實依據的情況下,不能僅根據權利人的主張,以僅實施了銷售被訴侵權雜交種的銷售者的住所地或其銷售行為地確定侵害親本技術秘密糾紛案件的管轄。
154. 和解協議未生效時品種權人有權提起侵權之訴
【案號】(2023)最高法知民終141號(“登海605”玉米植物新品種侵權案)
【裁判要旨】品種權人與被訴侵權人協商后形成的和解協議,未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被訴侵權人也未履行和解協議載明的主要義務的,和解協議并未生效,品種權人仍有權提起侵權之訴。
155. 職工作為委托訴訟代理人資格的認定
【案號】(2023)最高法知行終761號(涉“無線移動充電裝置”發明專利確權案)
【裁判要旨】依照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與當事人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職工可以當事人工作人員的名義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自然人與單位所簽合同名為勞動合同,實為代理合同,雙方之間并不存在真實的勞動合同關系的,該自然人不能以職工身份作為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
156. 原審原告和原審被告分別請求撤回起訴和請求撤回上訴的處理
【案號】(2023)最高法知民終696號(“手機游戲”軟件著作權權屬、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
【裁判要旨】雙方當事人均上訴的民事二審案件中,原審原告請求撤回起訴,原審被告同意原審原告撤回起訴的同時亦請求撤回上訴的,在準許原審原告撤回起訴并撤銷一審判決后,原審被告的上訴已缺乏相應基礎,其撤回上訴已無實質性必要。此時,二審裁定書主文僅需列明撤銷一審裁判和準許原審原告撤回起訴兩個判項即可;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均減半收取且原則上均可由原審原告負擔。
157. 二審法院可對一審程序中妨害民事訴訟行為作出司法處罰
【案號】(2024)最高法知司懲1號(“三維制圖”軟件著作權侵權司法處罰案)
【裁判要旨】當事人在一審法院證據保全過程中存在毀滅重要證據妨礙案件審理或者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證據保全裁定等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二審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其上述妨害民事訴訟行為,采取罰款等強制措施。
(特別說明:除個別案件裁判文書因當事人主張涉及其商業秘密等需作進一步審核處理外,有關案件裁判文書均已在中國裁判文書網https://wenshu.court.gov.cn/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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